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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很多人传统观念里,“分家产”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然而,当一方暗中购置房产、大额转账,另一方又不想离婚时,是否只能坐视夫妻共同财产被蚕食?近年,某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错方还将面临“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性法律评价。
Part 01
案情简介
林女士(化名)与曾先生(化名)于20世纪80年代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一子。2014年左右林女士就医,医院诊断其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2型糖尿病伴有并发症、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病症。医院建议其进行骨髓移植,但因经济问题未能实施。林女士每月退休金仅三千余元,面对高额医疗费用不堪重负。而曾先生自2014年起,离家外出经商,长期在异乡居住,未履行支付医疗费用等夫妻扶养义务。
林女士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先生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法院判决曾某支付医疗费7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查实,曾先生个人银行账户余额达40余万元,其在分居期间自行购置房产,为案外人购买保险、经营公司,与林女士共同购买房产一套等一系列事实。且存在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频繁的客观情况。
林女士认为,曾先生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房产两套、保险退保的现金价值8万余元)。
Part 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曾先生购置异地房产,为他人投保,并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其配偶均不知情,且曾先生不能对资金流水作出合理解释,依法认定其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在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参照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曾先生名下存款在履行完扶养纠纷案款后剩余的3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归林女士所有;双方长期居住的本地房屋一套(价值约100万元)由林女士居住使用;异地房产一套(价值约16万元)归曾先生所有;曾先生给予林女士10万元补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曾先生负担。
Part 03
律师说法
01
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是在守护婚姻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启动婚内财产分割诉讼: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此时如果坚持 “不离婚就不能分财产”,受害配偶只能眼睁睁看着财产被掏空;等到起诉离婚时,财产已经灭失、转移完毕,损失难以挽回。婚内财产分割制度能够制止婚内恶意侵害共同财产的行为,给弱势配偶一方提供不离婚的财产保护路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本案中林女士身患重病,如果曾先生拒绝支付医疗费用,也是启动婚内财产分割诉讼的情形之一;另外一方的父母、子女等该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病,就医疗费用的支付双方存在分歧时,可以启动婚内财产分割诉讼。婚内财产分割制度能够起到保障法定扶养义务落地,帮助身处困境的当事人解决家庭伦理与财产控制权的冲突。
02
以下情形明确列入了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启动婚内财产分割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以上情形下,夫妇中的另外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3
在具体的分割过程中,会参照离婚财产分割制度,过错方将面临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本案就充分考虑男方的过错行为,在财产分配上向无过错的女方倾斜,既体现了法律对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也彰显了对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优先保护。
Part 04
律师建议
01
婚姻中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并立存在,要审慎审视自己的真正需求。
当您感知到婚姻中存在问题的时候,要理性地考虑婚姻的真正问题出在哪里,是否可以通过财产规划、财产分割诉讼解决目前的问题,婚姻是否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法律体系可以提供多维度的财产纠纷维权支持。
02
不轻视自己的婚姻财产权益。
夫妻二人可能分工不同,一方主外、一方主内的情形在很多家庭中存在,夫妻财产可能实际掌控在一方名下,作为更多从事家务劳动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的一方往往会漠视自己对家庭的贡献,认为钱都是对方挣得,自己没有发言权。其实按照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没有自行约定的情况下,除婚前财产和明确列举的部分财产外,其余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3
在夫妻财产权益保护方面,除了激烈的维权诉讼外,还可以通过更缓和的夫妻财产协议来规划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启动条件。如果你感知到了家庭中存在的问题,但还没有出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就夫妻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规划,自行协商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在彼此之间设立独具自家个性的财产归属支配方案,能够起到预防重大家庭矛盾的作用。
Part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赣州女性
编辑:肖燚琦
审核:赖家美
审定:林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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