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人说在山上抓了只猫头鹰,还顺手打了4只斑鸠,这要坐牢吗?""我就用弹弓打了几只斑鸠,怎么就被警察带走了?""那只猫头鹰是我花钱买回来治病用的,这也犯法?"……
刑事律师王吉成普法:这些疑问,是办理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时当事人及家属最常提出的咨询。刑事律师王吉成专注刑事辩护业务,本文结合江西法院真实判例,把猎捕猫头鹰、斑鸠的法律红线、入罪价值标准、类案判罚一次讲清楚。
很多人以为"山上打鸟"是乡野小事,殊不知猫头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鸠是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在江西,多地已全域划定禁猎区,用弹弓、粘网打几只鸟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事律师王吉成从辩护视角,把这道"鸟"和"刑"之间的红线一次讲透。
二、先认清猎物:猫头鹰是"国二",斑鸠是"三有"
1. 猫头鹰(鸮形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 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布),鸮形目所有鸟类(各类猫头鹰)均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江西判例印证了这一结论:
- 景德镇浮梁县钱某案:猎捕猫头鹰1只,经鉴定系褐林鸮,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宜春铜鼓县李某祖案:涉案猫头鹰经鉴定属鸮形目鸱鸮科鸟类,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羽鉴定基准价值1.5万元
2. 斑鸠(灰斑鸠、珠颈斑鸠、山斑鸠等)——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三有"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林草局公布的最新版《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江西判例印证:抚州市东乡区乐某甲案中,猎获的2只灰斑鸠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灰斑鸠,基准价300元/只。
3. 价值评估的"放大效应"(重要)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及配套《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基准价值乘以相应倍数核定整体价值(国家一级×10倍、国家二级×5倍、三有×1倍),具体以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这就是为什么一只"不值钱"的野鸟,在法律上可能价值上万元——宜春李某祖案中,当事人在路边花100元买来的死体猫头鹰,鉴定价值高达1.5万元。
猎物
保护等级
江西类案鉴定价值参考
猫头鹰(鸮形目)
国家二级
鸱鸮科每羽1.5万元
100元买入的死体,鉴定价值1.5万元
斑鸠(灰斑鸠等)
三有
灰斑鸠每只300元
2只共600元,照样被判刑
三、"1只猫头鹰+4只斑鸠"到底构成什么罪?四步定性
第一步:看猫头鹰的价值——2万元是"生死线"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打击的是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司法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六条明确: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0万元至200万元为"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0万元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以江西类案为参照,1只鸱鸮科猫头鹰鉴定价值约1.5万元——距2万元入罪门槛只有一步之遥。若鉴定认定价值达到2万元以上,猎捕1只猫头鹰即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若不足2万元,单独不构成本罪,但仍可能触犯非法狩猎罪或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步:看斑鸠的价值与工具——1万元价值线 & "禁猎区+禁用工具"双通道
非法狩猎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要求"情节严重"。按法释〔2022〕12号第七条,以下四情形即属"情节严重":
-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 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 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只斑鸠按300元/只约值1200元,远低于1万元的价值线——价值通道走不通。但是!在江西,第二条、第三条通道极易踩中:
- 江西多地已全域划定禁猎区、禁猎期:宜春铜鼓县2019年、2022年两次公告"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狩猎夹和弹弓均为禁用狩猎工具";吉安永丰县发布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抚州东乡区案发区域亦属禁猎区、禁猎期。
- 弹弓、粘网、捕鸟网、狩猎夹、气枪、电子诱捕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烟熏、网捕等均属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
因此,在江西用弹弓打4只斑鸠,只要发生在本县(区)划定的禁猎区、禁猎期内,即构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直接认定为非法狩猎罪,与价值大小无关。
第三步:数罪并罚——如果两样都踩线
若猫头鹰鉴定价值≥2万元(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斑鸠因"禁猎区+禁用工具"构成非法狩猎罪,则数罪并罚——江西两起判例均按此处理(详见下文案例一、案例二)。另外,若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三有野生动物且价值达1万元以上,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竞合的,按该款定罪处罚(法释〔2022〕12号第八条)。
第四步:均不达标的"兜底"——行政处罚
若猫头鹰价值不足2万元、斑鸠价值不足1万元且不属禁猎区(期)+禁用工具情形,虽不构成犯罪,仍可依据《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处以行政处罚: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非法猎捕三有动物价值超过2000元的,处涉案价值3至5倍罚款。刑责虽免,罚款不轻。
定性结论表:
情形
罪名
法定刑(或后果)
猫头鹰(含收购、食用其制品)鉴定价值≥2万元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5年以下+罚金;20万-200万为5-10年;200万以上为10年以上
猫头鹰价值不足2万元
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或行政处罚
罚款1万-5万元等
在禁猎区/禁猎期用弹弓等禁用工具猎捕4只斑鸠
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
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罚金
斑鸠价值≥1万元(约34只以上)或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三有价值1万元以上
非法狩猎罪或刑法第341条第3款罪
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罚金
猫头鹰+斑鸠分别踩线
数罪并罚
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
四、江西省类案判例(已通过元典 MCP 联网核实)
刑事律师王吉成从公开渠道检索到的江西真实判例中,挑选出4起与"猎捕猫头鹰/斑鸠"直接相关的典型样本:
案例一:钱某案——架网捕1只猫头鹰,数罪并罚判1年(景德镇市浮梁县人民法院,2021)
基本案情:2018年7月至2019年底,钱某在浮梁县蛟潭镇水库边架设捕鸟网,猎捕猫头鹰1只(经鉴定系褐林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野鸭若干。捕到的猫头鹰被其宰杀,吃掉半只,剩下半只冷冻在冰箱里被公安查获。另查明其还在鱼塘边架网猎捕野鸭。
判决结果:浮梁县人民法院认为,钱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褐林鸮1只,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采取禁用工具(捕鸟网)猎捕野鸭,分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判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非法狩猎罪拘役4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捕鸟网、褐林鸮死体半只予以没收。
裁判要旨:①本案行为发生于2018-2020年,适用当时施行的旧司法解释,猎捕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即构成犯罪;②捕鸟网属禁用工具,下网猎捕野鸭亦构成非法狩猎罪;③两罪并存依法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吸收拘役)。
案例二:李某祖案——100元买1只猫头鹰鉴定1.5万元,缓刑+赔偿2.3万(宜春市铜鼓县人民法院,2024)
基本案情:李某祖网购带报警器的弹簧套狩猎夹,在自家屋后山上夹住1只小麂(三有动物,基准价3000元/只)宰杀食用;2023年12月中旬,在路边花100元从他人处购得死体猫头鹰1只,想给妻子治头痛病(妻子不敢吃,放冰箱被查获);同年12月25日晚,携带弹弓、钢珠、头灯上山猎杀白鹇(雌)1只(国家二级,基准价5000元/羽)。经鉴定:猫头鹰属鸮形目鸱鸮科鸟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羽基准价值1.5万元;白鹇与猫头鹰价值合计恰好2万元。
判决结果:铜鼓县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祖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白鹇1只+非法收购鸱鸮1只,价值合计2万元)和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杀小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3万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要旨:①花100元"买来治病"的猫头鹰死体,鉴定价值1.5万元——"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样构成犯罪,"买"不是免罪金牌;②无论猎捕还是收购,均计入涉案价值,1只白鹇(5000元)+1只猫头鹰(1.5万元)=2万元,恰好达到入罪门槛;③自首+认罪认罚+全额缴纳生态赔偿→适用缓刑;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还要赔偿+公开道歉。
案例三:乐某甲案——弹弓打2只斑鸠值600元,判拘役4个月缓8个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3)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8日,乐某甲开货车到东乡区工地拉货,排队时发现周边有斑鸠活动,想打几只给女朋友食用,取出弹弓、钢珠在山林中狩猎,共猎获2只斑鸠。经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只斑鸠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灰斑鸠,基准价300元/只。未办理狩猎许可。案发后如实供述,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600元。
判决结果:东乡区人民法院认为,乐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弹弓非法狩猎,猎获三有野生动物斑鸠2只,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坦白、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认罪认罚,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
裁判要旨:①涉案价值仅600元(2只×300元),仍然构成犯罪——因为"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足以认定情节严重,价值大小不是唯一标准;②打鸟给家人"尝鲜食用"的动机不阻却犯罪,反而印证主观故意;③坦白+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认罪认罚→缓刑,该类案件争取缓刑空间较大。
案例四:邹四根案——捕兽夹猎野猪4头+斑鸠2只,判1年缓1年(吉安市永丰县人民法院,2022)
基本案情: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邹四根未取得狩猎许可证,在禁猎期于永丰县某村采用布设捕兽夹陷阱方式非法猎捕,猎获野猪4头、野兔10余只、野斑鸠2只,部分出售获利3000余元,剩余自己食用。邹四根2013年曾因非法狩猎罪被永丰县法院判处罚金8000元。
判决结果:永丰县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自首(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主动退缴2.2万元、认罪认罚从宽,另因犯罪前科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
裁判要旨:①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禁猎期+捕兽夹(禁用工具)→"三要素"叠加,猎捕数量多、获利明显;②有非法狩猎前科依法从重;③自首+全额退缴+认罪认罚,仍能争取缓刑。
五、从辩护视角:4个关键辩点与出罪路径
这类案子刑事律师王吉成在实务中常见,以下环节往往决定成败:
辩点1:涉案价值认定——"2万元"是猫头鹰案的核心战场
鉴定意见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可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基准价值标准适用、倍数计算是否准确、是否重复计算等角度审查,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1只猫头鹰鉴定价值1.5万元-2万元之间浮动,恰好处在入罪门槛边缘,价值认定差5000元,罪名可能完全不同。
辩点2:行为时间——新旧司法解释适用问题
法释〔2022〕12号于2022年4月9日施行。此前的行为按当时的司法解释(以数量为主、标准更严),此后按价值标准。对旧行为,依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辩护时应审查行为时间与适用标准。
辩点3:案情要素核对——禁猎区(期)通告、禁用工具名单、数量
核对案发地政府发布的划区(期)通告原文、当地禁用工具与禁用方法清单;弹弓、粘网、捕鸟网、狩猎夹、气枪、电子诱捕、夜间照明等通常属禁用,但各地公告范围略有差异,应逐项核对;猎获物的种类、数量、价值评估是否客观。
辩点4:认罪认罚+退赔+生态修复——争取缓刑、不起诉的三板斧
法释〔2022〕12号第六条第三款:无从重情节、未造成动物死亡、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价值2万元至2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七条第三款:危害明显较轻、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刑。江西4起案例中3起获缓刑、1起合并轻刑,印证:及时坦白/自首、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全额退赔、认罪认罚,是该类案件争取从宽的核心。
六、常见误区:几种"以为没事"的错误认知
- "我不知道那是保护动物"——法律上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且非法狩猎罪违反的是狩猎管理秩序(禁猎区、禁用工具),打的"是什么鸟"不是唯一关键。
- "才打4只斑鸠,值不了几个钱"——乐某甲案2只斑鸠仅价值600元仍被判刑,因为踩中"禁猎区+禁用工具"这条线。
- "我买来治病/食用,不是打的"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及其制品同样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祖案花100元买猫头鹰判刑)。
- "在我家屋后山上打的"——屋后山可能正是禁猎区(铜鼓县全域禁猎,李某祖在屋后山装狩猎夹获罪)。
- "弹弓、气枪不算凶器"——弹弓、气枪是各地通告中的禁用猎捕工具;自行组装、持有气枪的,还可能另涉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名。
- "山上打猎是老规矩"——时移世易,江西多地已全域划为禁猎区、全年禁猎期,捕鸟网、狩猎夹、弹弓、气枪、诱捕装置是明确禁止的,打猎前务必核实当地公告。
法律依据(已通过元典 MCP 联网核实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修正)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二款(非法狩猎罪)、第三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2022-04-09 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 年公布,现行有效)——鸮形目(猫头鹰)所有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3 年公布)——灰斑鸠等常见斑鸠属"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 年修订,2023-05-01 施行)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 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现行有效)
-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江西省林业局,2025-02-01 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文案例与数据来源于公开渠道检索及元典 MCP 联网核实,数据若有误以真实数据为准。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业务)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 9 号金光道大厦 19 楼
执业证号:1360820241076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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