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债权人向夫妻一方转账,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内容。因债务人涉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债权人与其妻子就该债务进行协商,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夫妻双方为共同借款人,女方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后债务人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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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01
基本案情
2016年,文某分三笔向汪某转账共计30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关键内容。2017年5月,汪某因涉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文某多次向其主张还款无果后,转而与汪某的妻子程某就该笔债务进行协商。
2017年9月,程某与文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程某与汪某为共同借款人,约定借款数额为350万元,其中包括上述转账300万元及双方协商确认的至2017年8月31日的利息50万元,并约定借款用于购置房屋供夫妻共同生活。程某以其名下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对案涉债务作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
同时,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2%。因该笔债务始终未获清偿,2023年,文某将汪某、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350万元借款,并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案件审理查明,程某确认对汪某案涉300万元债务自始知悉。
02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借款最初由汪某个人举债,但程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将自己列为共同借款人,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结合其知悉涉案债务,该行为构成对案涉债务的事后追认,故300万元本金需由汪某、程某共同偿还。关于50万元前期利息,程某主张载有利息条款的合同附件无其签字,且合同正文未提及附件及对应利息约定,经查属实,故该50万元不计入债务总额。汪某未签署《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因此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12%年利率均无法对其构成约束;而程某作为签字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履行利息支付义务,其设立的房产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院据此判决:汪某、程某偿还文某借款本金300万元,程某向文某支付借款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汪某在法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后一个月开始,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对程某前述利息付款义务向文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事后追认”并非仅指口头或书面的直接还款承诺,还包括签订担保合同、抵押协议,在债权凭证上补签确认等多种形式。只要夫妻另一方的行为足以体现其对配偶个人债务的认可和共同承担的意愿,法院即会认定双方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该债务也将被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04
法官提示
从法庭内的裁判规则,到法庭外的生活实践,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关乎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权益,也影响着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这就要求借贷双方都要树立法律意识,防范相关风险。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出借款项,尤其是大额借款时,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形成“共债共签”的书面凭证。若最初仅一方签字,后续若有配偶方追认的行为,应及时留存书面协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追认的意思表示。
对于夫妻非举债一方而言,应审慎对待配偶的个人债务,慎重以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若因特殊情况需与债权人协商债务事宜,应明确载明自身仅为协助沟通,而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避免因模糊行为导致自身“被负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双重规范。一纸协议,既可能是债权实现的保障,也可能是背负债务的开端。希望通过本期案例,明晰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边界,在借贷往来和婚姻生活中恪守法律底线,留存相关证据,让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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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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