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崇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崇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营运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精准施策,查处一批非法营运车辆。
前期,执法人员经过梳理汇总信访投诉、群众举报各类线索,结合车辆通行规律、运行轨迹开展“靶向打击”。紧盯“一早一晚”出行高峰,采取高速出入口定点设卡与景区沿线流动巡查相结合模式,加密路面巡查频次,扩大管控覆盖范围。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运营车辆,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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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证经营客运,被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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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执法人员 和 民警 在成名高速崇州出站口,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大型普通客车开展检查,查实该车搭载14名乘客由成都市区前往崇州。
经查,该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目前,该公司已被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被处以罚款12000元。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无证经营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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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社交平台揽客,驾驶员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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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执法人员 和 民警 根据举报线索,对一辆涉嫌非法营运的小型普通客车开展布控并成功查获。
经查,该车归属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驾驶员何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023年购车后未办理相关转户手续,多次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平台发布出行信息招揽乘客。2026年6月至8月期间,往返资阳市安岳县至成都市,累计载客11人次并收取营运费用。
目前,何某已被立案查处。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何某被处以罚款1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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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危险货物,安全隐患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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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执法人员 和 民警 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崇州廖家收费站出站口卡点,对一辆川G牌照轻型封闭式货车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61桶无标识满桶货物,送货单标注为各色油墨。
经抽样送检,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鉴定该批货物为易燃液体,属于危险货物。该车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驾驶员亦无危货运输从业资格,存在极大公共安全隐患。
该行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现已依法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摒弃侥幸心理,严守法律红线;不参与非法营运,不触碰法律底线。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安全出行关乎千家万户,让我们携手共建公平、有序、安全的道路客运市场环境,守护群众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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