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与父亲长期断绝往来,父亲病重住院直至去世,她均未到场照料、操办丧事。伯父还称,侄女后来到父亲生前单位领取抚恤金、丧葬费后,也未到父亲坟前祭拜。事后,伯父将侄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乙不构成遗弃,但因长期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遗产,遂将7500元存款及利息判归马某甲。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女儿存在主观故意遗弃父亲的行为,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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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马某丙与前妻于某1992年离婚,女儿马某乙随母亲生活,此后父女长期缺少往来。马某丙系退休职工,有稳定退休收入。
2019年10月,马某丙突发脑出血等疾病,由其兄马某甲及其他亲属送医救治并照料,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40030.60元。同年11月11日,马某丙去世,丧葬事宜亦由马某甲等亲属操办,马某乙未到场。
马某乙在书面答辩中称,自己初中升高中时,父亲曾明确表示:“不需要你给我养老,我有侄子给我养老,我也不会管你以后的学费、生活费。”她认为,父女长期断联并非自己故意逃避赡养责任。
对于未参加父亲葬礼,马某乙称,当时自己已怀孕约7个月,属于高危妊娠,不宜长途奔波。
2020年9月,马某乙领取父亲抚恤金、丧葬费等63608.20元,随后向叔叔马某丁转账30000元用于丧葬费用。
马某甲起诉认为,马某乙长期不与父亲联系,在父亲患病、去世期间未尽赡养照料义务。其上诉时还提出,马某乙领取抚恤金、丧葬费后,也未曾到父亲坟前烧纸、磕头,据此主张其构成遗弃,应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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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丙生前有稳定退休收入,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父女长期断联与早年抚养纠纷及沟通障碍有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乙存在故意遗弃行为,因此未支持其丧失继承权。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马某乙长期未尽日常赡养照料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少分;马某甲在弟弟患病后承担救治、照料和丧葬事务,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法院遂将马某丙留下的7500元存款及82.50元利息判归马某甲所有。
马某甲不服上诉。咸阳中院认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马某乙得知父亲患病后明确拒绝照料,不能认定其存在故意遗弃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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