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5日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某公司经理杨某突然失踪。
8月26日上午,警方在国道324线1752公里附近发现杨某乘坐的汽车。经勘查认定,杨某已经遇害。可是,找不到杨某的尸体,现场勘查也没有获得更多有价值的线索。
杨某为什么以及和什么人一起来到现场?什么人杀害了他?是仇杀、情杀还是财杀?一系列问题摆在了由南宁地区公安局刑侦支队和隆安县刑侦大队侦查员组成的专案组面前。
专案组从调查被害人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及遇害前活动等情况入手,试图从中找到被害人的被害线索及其原因。
侦查员查明:杨某原来是国家干部,1997年停薪留职创办公司。家庭比较和睦,生活作风方面没有问题;杨某创办公司时间不长,虽然不是很富裕,但也过得舒坦,经济方面没有发现什么问题;杨某性格虽然倔强,但没有发现有明显的仇人。杨某家人也没能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调查得到的情况证实,杨某遇害当天,即8月25日晚上,公司有应酬,他在外面吃饭。10点左右开车回家,已经回到其家的停车点。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回家,却在远离其家几十公里的地方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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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员把目光转到杨某的公司。了解到杨某创办公司得到了他的朋友——县乡镇企业局局长兼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副董事长黄某原的大力帮助。
1997年8月至12月,杨某通过黄某原,累计从隆安县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借款540万元。有人反映,黄某原可能是杨某公司的合伙人。
侦查员还了解到,黄某原与隆安县副县长兼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董事长李某武关系不一般。李某武也是杨某的朋友。但是,侦查员从黄某原及杨某公司那里都没有得到有价值的线索。
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9月10日,南宁地区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周副局长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大家认为:
情杀没有任何迹象;
财杀的可能性也不大;
可能性比较大的是仇杀。杨某很可能是当晚吃完饭,开车回到其家的停车点时被人劫持后遇害。据杨某家人反映,当晚杨某并没有出远门的计划。即使临时有紧急情况需要出远门,已经回到家门口的他,正常情况下应该回家说一声,最起码也应该打电话告知家人。但是,都没有。也就是说,当时,他突然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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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杨某回到家的停车点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如果说他是被劫持出去遇害的,那么是什么人劫持和杀害他的呢?当时,既没有明显线索,也没有什么证据。
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劫持者中应该有熟悉杨某的人,即他的仇人或者仇人的关系人。否则,不可能知道杨某当晚的活动情况和他的车辆及停车点。当务之急还是要把杨某的仇人找到。
会议决定,采取各种手段,对杨某朋友圈里的人逐个进行认真排查。
几天后,专案组在杨某朋友圈里了解到一个重要情况:黄某原与杨某因为经济往来中的矛盾,曾经发生过比较激烈的争吵,双方互不相让,都说了一些“我不会让你好过”“看我怎么收拾你”之类的话。
黄某原由此进入了专案组的视线。但是,从时间上排查,杨某被杀害当天,黄某原并不具备作案时间。可以断定,黄某原不是凶手。但是,凶手是否可能是黄某原的关系人?黄某原是否可能就是为劫持者提供杨某具体情况的那个人?
专案组开始考虑雇凶杀人的可能性。侦破工作终于进入正确的轨道。
专案组围绕雇凶杀人展开的调查,使黄某原的堂妹夫李某健进入了专案组的视线。调查发现,黄某原和李某健虽然是亲戚,平时却很少来往。但是,在杨某遇害前的几十天里,李某健与黄某原接触得相当频繁,隔三岔五通电话或见面。特别是杨某遇害当晚和第二天早上,李某健与黄某原曾经通了多次电话。
李某健有重大嫌疑。
1998年9月24日,专案组秘密传讯李某健。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李某健交代了黄某原和李某武雇凶杀人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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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周副局长向南宁地委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并提出尽快刑事拘留隆安县副县长李某武和该县乡镇企业局局长黄某原。两位地委副书记、地委纪委书记、地区行署分管公安的副专员、地区检察长等领导听取了汇报。
经研究,同意刑事拘留李某武和黄某原。为防止发生意外,周副局长亲自到隆安指挥抓捕。
9月25日晚,李某武和黄某原顺利被抓获。没费什么周折,两人很快对策划和实施雇凶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接着,专案组全力以赴对凶手实施抓捕,被雇而实施杀人的杨某某、淡某、练某等先后落网。
杨某某、淡某、练某到案后,详细交代了杀人的经过,全案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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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33岁的李某武荣升隆安县副县长,1995年兼任该县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董事长。县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副董事长和主任由该县乡镇企业局局长黄某原兼任。被害人杨某原为李某武和黄某原的朋友,停薪留职后为了创办公司,找到李某武和黄某原借款。
李某武和黄某原便借机加盟,与杨合伙办公司共同“致富”。李某武和黄某原帮忙,使杨某的公司轻而易举地从县乡镇企业基金会借到540万元。后来,在还清本金后,尚欠26.5万元借款占用费,黄某原用非法手段把它“冲销”了。
但是,由于利益分配问题,黄某原、李某武与杨某产生了矛盾。而且,矛盾逐步升级,双方几次发生争吵,难以调和。杨某扬言要上告李、黄二人,把他俩搞臭,至少让他们当不了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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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正是党委、政府换届选举的关键时刻,李某武和黄某原十分担心和害怕。于是,两人密谋找杀手把杨某干掉,并商定由黄某原具体操作。
黄某原马上想到了混迹江湖的堂妹夫李某健。
1998年7月,黄某原先后两次在隆安县大九洲饭店与李某健商量,要李某健找人干掉杨某。李某健提出要到广东找人,需要经费,黄某原先给了2万元路费。
1998年8月初,李某健给黄某原电话,告知他已经从广东回来,人的问题已经解决,请黄某原到南宁来商量佣金的问题。几天后,黄某原到南宁与李某健商量,开始李某健提出要80万元,黄某原认为太多,李某健答应再商量。两天后,黄某原再次来南宁与李某健商量。双方以35万元成交。谈妥后,黄某原在南宁建设银行提款10万元,连同一张25万元的欠条,一起交给了李某健。同时,黄某原把杨某的照片、车牌号码、手机号码等资料也给了李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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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健把杀杨某的任务转交给其胞弟李某良,并把杨某的具体情况告诉了李某良。李某健还对李某良说:“我们朝里有人,你们大胆去做就是了。”
8月24日,李某健和李某良两兄弟到隆安县踩点。黄某原提出,他只见李某健不见李某良。所以踩点分两步,先是黄某原带李某健踩点,再由李某健带李某良踩点。当天,李某良先后记住了杨某其人其车及停车点。踩点后,李某健给了李某良5万元,并明确一切由李某良操作。
8月25日,李某良带杨某某、淡某、练某乘坐租来的一辆小轿车由南宁赶到隆安。根据黄某原的通知,他们知道杨某晚上在外面吃饭,于是就在杨某住处的停车点守候。晚上10点左右,杨某开车回到停车点,刚下车,就被李某良、杨某某、淡某、练某连人带车劫持,后朝南宁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4线1752公里附近时,李某良下令停车,杨某被拉到江边偏僻处,李某良、杨某某、淡某、练某用杀猪刀和匕首将其杀死后,把尸体丢进了滔滔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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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凌晨,李某良电话报告李某健:杨某已经被“搞定”。
26日上午,李某健把杨某被“搞掂”的消息打电话报告给黄某原,并追要欠款。
28日,李某健和李某良两兄弟按黄某原通知去了隆安古潭,李某健在黄某原的车上拿到了18万元,并简单对黄某原讲述了杀人的经过。李某健留了1万元,其余17万元交给李某良。
又过了两天,在南宁市友爱路黄某原又给了李某健7万元。
至此,黄某原前后总共支付了37万元。
2000年8月,李某武和黄某原雇凶杀人一案,由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隆安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武和李某健两人被判无期徒刑,黄某原、杨某某、淡某和练某共4人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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