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受姐夫郑某邀请,前往外地为其出庭作证,返程途中在高速公路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驾车的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周某胸椎骨折,术后体内仍留有内固定。可郑某仅同意赔偿 1 万元,后又主张最多只承担两成责任。接受委托后,我们代理周某提起诉讼。最终法院终审判决郑某全额赔偿 12.9 万元。
【核心结论速览】
事故责任:驾驶人郑某未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周某无责任;
核心争议:郑某前期只愿意赔偿 1 万元,后又主张本案属于 “好意同乘”,周某“未系安全带”,仅愿承担 20% 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本次出行不具备好意同乘的利他性基础,且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不适用减责规则;“未系安全带” 的主张缺乏证据,不予采信;
最终结果:一审判决全额赔偿 12.9 万元;郑某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1陪同出行,意外造成十级伤残
2025 年 2 月 25 日,郑某驾车搭乘妻弟周某及周某的胞兄,前往外地某法院参加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的庭审。谁料返程途中,车辆撞上路边边坡后侧翻,车上三人均受伤送医。周某胸 12 椎体被诊断为压缩性骨折,后确诊为爆裂骨折,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郑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与胞兄无责任。
周某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受伤后数月无法工作,家中还有需要扶养的家人;体内植入的内固定后续还要二次手术取出,治疗费用压力很大。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 每一笔都是现实的开支。和郑某多次沟通赔偿事宜都没有结果,周某只得委托我们,将驾驶人郑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依法主张各项损失赔偿。
02三道抗辩,每道都卡在赔偿上
尽管事故认定书明确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并不意味着郑某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郑某提出三道抗辩,每一道都直接卡在赔偿的核心:
PART 01无偿搭乘,应当减责
郑某主张周某系无偿搭乘其非营运车辆,属于 “好意同乘”,依法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仅认可按 20% 的比例承担责任。
PART 02未系安全带,自陷风险
郑某称上车时已提醒周某系好安全带,周某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自行放倒座椅休息,受伤后果应自行承担。
PART 03伤残不认、损失逐项否认、申请重新鉴定
郑某不认可伤残鉴定报告并申请重新鉴定,同时对医疗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逐项提出异议。
03逐一拆解,把全责钉成全赔
真正决定周某能拿到多少赔偿的,是三道抗辩能不能被依法推翻。围绕郑某的抗辩体系,审是民商事律师团队梳理出三条攻防主线:
PART 01拆好意同乘:破其适用前提
本案根本不具备"好意同乘"的利他性基础。事发当天,周某是专程陪同郑某前往外地法院参加其个人诉讼事务,而非顺路搭乘的施惠搭载。这一点,郑某在诉讼中亦予认可,另有相关裁判文书佐证。
在此基础上,团队进一步指出:交警已认定郑某负全部责任,结合当日长途往返的行程安排,以及单方碰撞的事故形态,足以说明驾驶人存在严重操作不当,符合"重大过失除外"的法定情形。即便套用好意同乘规则,依法也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PART 02破未系安全带:主张免责须有证据
郑某主张周某"未系安全带自陷风险",却始终拿不出直接证据。唯一出庭的同车证人,对"是否系安全带"这一关键事实前后陈述反复、多次使用猜测和推断式语言,证言客观性明显欠缺;试图以三人伤情轻重"反推"谁未系安全带,既无科学依据,也不符合证据规则。
PART 03守赔偿清单:每项主张都有依据
针对郑某逐项否认赔偿项目的抗辩,团队将每一项主张都对应到证据与法律依据上,最大限度压缩对方的"砍价" 空间。
针对郑某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团队当庭提交了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程序说明及完整病历材料,指出对方未举证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情形,法院依法驳回了重新鉴定申请,避免了诉讼周期不必要的延长。
04裁判结果,一审全赔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当日周某系陪同郑某本人参加诉讼,不符合 "好意搭乘" 的利他性构成要件;结合当日行程,不排除郑某存在超速或疲劳驾驶等重大过失,其减责抗辩依法不予支持。所谓 "未系安全带、自陷风险" 的主张,因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亦不予采信。
法院核定周某各项损失合计 12.9 万元,由郑某全额承担。(保险公司相关保险合同理赔,因争议较大且与本案交通事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由当事人另行协商或另案处理。)
郑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周某外出照片、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等 “新证据”,主张周某未遵医嘱休养、被扶养人有其他收入来源、伤残鉴定不应采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减轻责任事由,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伤残鉴定不存在应当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是律师提醒
① 无论驾驶还是乘车,安全带务必全程系好。高速行车风险高,一条带子,可能成为事故中保护自己、也保护权利的关键证据。
② 事故受伤后,证据意识要跟上。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票据、医嘱(休息期限、后续治疗意见)请原件留存;伤情较重、可能构成伤残的,建议在专业指导下及时申请伤残鉴定。
③ 对方以各种理由拒赔、减赔时,不要急于自行让步。"好意同乘"能否减责、乘客有无过错,均须以证据和法律构成为准。建议第一时间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依法主张,避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下不利协议。
本案由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审是民商事律师团队承办。团队长期深耕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侵权纠纷及合同、婚姻家事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法律问题,可私信发送案情,我们会为您提供免费的初步案情评估与赔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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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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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职务:民商事诉讼团队金牌律师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建筑工程
执业宣言:法理为本 人情为怀
执业特点:专业高效 能谋善变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除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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