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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补偿决定合法性直接关系被征收人财产权益能否公平实现。实践中评估程序瑕疵、补偿标准偏离市场价、法定补偿项目遗漏等问题时有发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隗春绿律师依据现行法律与裁判规则,梳理补偿决定审查要点与救济路径,供读者参考。
补偿决定法定要件审查
补偿决定是否合法,首先应当审查作出机关是否具备法定职权、是否依据合法有效的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法定事项。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若补偿决定遗漏法定补偿项目或降低法定标准,即构成实体违法。
评估程序与救济路径
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还取决于评估程序是否正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机构选定未经被征收人协商、评估时点错误、可比实例选取不当或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均属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对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程序性违法虽不必然推翻补偿结果,但可成为撤销补偿决定或确认违法的重要理由。
隗春绿律师认为,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建立在实体标准与程序正当双重基础之上。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不宜消极等待或仅作口头异议,应重点核查评估报告送达时间、评估方法、补偿项目清单、协商记录及送达回证等关键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超过法定期限将丧失救济途径。对于评估机构选定违法、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遗漏安置补偿项目等情形,应及时启动程序。法律为被征收人设置了多层次纠错机制,专业法律介入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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