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放:一档节目如何将“礼物”变成伤害
2026年9月,芒果TV访谈综艺《背后2》播出的一期节目引发广泛争议。节目中,演员张月被告知有一份“礼物”,她满怀期待地配合录制,随后以“节目调研员”身份拨打观众回访电话,收集对她在《乘风2026》中表现的反馈。电话接通后,有观众直言“最讨厌的就是张月”,并质疑她“凭什么一直当队长”。张月情绪明显受到冲击,眼眶泛红,但坚持完成了全部录制,最终以“与其被忘记,不如被讨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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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张月此前因饰演《三十而已》中的“林有有”承受过大规模网络暴力,节目组的设计在客观上构成了对过往伤痛的触碰。截至本文写作时,节目组尚未就争议作出公开回应。这一事件的争议核心不在于“艺人该不该听到批评”,而在于节目组以“礼物”之名、在嘉宾不知情的前提下,刻意制造了一场情绪冲击。从法律视角审视,这一设计至少涉及名誉权、知情同意、人格尊严以及劳务合同履行中的安全保障等层面的问题。
二、法律审视:五个需要厘清的维度
第一,名誉权的保护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众人物对基于事实的批评和合理质疑,确实需要承担高于普通人的容忍义务。但这里有一个关键区分:容忍义务的对象是“评价”,而非“刻意组织的攻击”。电话中“最讨厌张月”这类纯粹个人好恶的表达,本身不包含事实陈述或理性评价,其传播价值有限。真正值得追问的是:当节目组主动采集、筛选并将这类言论作为“内容素材”播出时,它是否从被动的“呈现者”变成了主动的“传播者”?如果节目组在选题时刻意挑选最具攻击性的反馈,以制造冲突效果,那么它与“如实呈现舆论全貌”之间存在实质距离。
第二,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
这是事件中最容易被忽略却最关键的法律切口。张月被告知“有礼物”时是开心的,她不知道电话中会传出针对自己的恶评。综艺录制中,嘉宾通常会在合同中授权节目组对录制内容进行合理剪辑和使用,但“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嘉宾对录制内容有基本预期。当节目组有意隐瞒环节的真实性质,使嘉宾在无准备状态下面对情绪冲击,这种“惊喜”已经偏离了“知情同意”的基本框架。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强调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的保护。即便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人格利益也不因合同授权而当然被放弃。如果节目设计超出了嘉宾在签约时可合理预见的范围,合同条款未必能成为节目组的“免责屏障”。
第三,心理健康与人格尊严的保障义务。
艺人与节目组之间通常成立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机制并不直接适用。但劳务合同关系并不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基本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场合。张月此前已有因角色遭受大规模网暴的经历,这在行业内是公开信息。节目组在明知这一背景的情况下仍然设计此类环节,是否尽到了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行业层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关于加强文艺节目管理的相关通知中,明确要求坚决反对唯流量论,抵制泛娱乐化倾向。将“制造情绪冲击”作为节目卖点的做法,与这一监管导向之间存在明显张力。
第四,电话对象的个人信息问题。
节目组从何处获取这些观众的电话号码,以及是否取得了被拨打电话者的有效同意,是一个容易被忽略但值得追问的细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电话号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可能违反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原则。如果节目组在未充分告知电话用途和节目性质的情况下拨打电话并录音播出,电话另一端不知情的观众同样可能处于被动局面。当然,这一环节的具体操作细节目前尚不清晰,需要以节目组公开说明或权威调查为准。
第五,节目组沉默带来的信息真空。
节目组至今未回应,这一事实本身值得注意。在舆论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沉默会加剧公众质疑,也会让讨论失去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从建设性的角度看,节目组如果能够公开说明环节的设计意图、嘉宾的知情范围以及后续的沟通情况,无论是对张月个人还是对行业规范的讨论,都会比持续沉默更有价值。
三、这件事真正在讨论什么
剥开情绪化的表层,这场争议指向的是一个行业性困境:综艺节目在“真实感”与“尊重嘉宾”之间,究竟该如何划定边界?
一种常见的辩护逻辑是“艺人说过‘与其被忘记,不如被讨厌’,所以节目组的做法没有问题”。但这句话是张月对自己职业态度的表达,它不是一个授权书,更不等于她同意在任何场景下被突然置于情绪冲击之中。将当事人对职业命运的坦然态度,偷换为对节目组具体操作方式的概括同意,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另一种值得认真对待的观点是:如果综艺完全回避负面声音,是否反而失去了“真实”的价值?这个担忧有其合理性。但呈现真实舆论与刻意制造伤害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如实呈现已经存在的评价”,后者是“主动设计一个场景,让伤害发生并被记录”。节目组当然可以设置观众反馈环节,但完全可以在录制前告知嘉宾环节的基本性质,或者在电话筛选上设定基本的理性批评标准。做了这些区分,既不影响节目的深度,也尊重了嘉宾作为人的基本尊严。
四、给普通观众的实用参考
如果你在类似场景中遇到权益受损——无论是作为节目嘉宾、参与者,还是作为被随意采集和播出的电话对象——以下路径可以提供参考。
在证据层面,及时保存与节目组的沟通记录、合同文本、录制前后的相关沟通截图,以及节目播出片段,这些都是后续主张权利的基础。在维权路径上,如果认为名誉权或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之诉,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涉及个人信息被不当采集或使用,可以向网信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相关信息。如果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与节目组协商,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在事件全貌尚未完全清晰之前,避免对节目组或相关人员发起大规模的网络攻击,既是理性的选择,也是对自己的保护。讨论节目设计的伦理问题,与对具体个人的网暴,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
五、结语:温度与底线可以并存
张月在节目中的回应是克制的,她说“与其被忘记,不如被讨厌”。这句话本身有力量,但它的力量恰恰来自当事人自己面对困境时的选择,而不是来自节目组的“验证”。把一个人最脆弱的时刻包装成“礼物”送给观众,无论出发点是什么,在伦理上都是可疑的。
综艺需要热度,但热度不该以消耗人的尊严为代价。行业需要真实,但真实不等于不加区分地把所有恶意搬上屏幕。法律给出的底线是清晰的: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知情同意不可架空,个人信息不可滥用。在此之上,行业还需要建立比法律底线更高的伦理标准——这不是对创作的束缚,而是对创作本身的尊重。因为真正好的内容,从来不需要靠伤害一个人来证明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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