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实施,从中央到地方,各地密集出台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企合法权益的政策举措,反复强调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然而在江苏常州,一起横跨十二年的破产清算积案,反差式映照出政策口号与地方落地的巨大鸿沟,也让跨省投资、踏实经营的浙江民营企业,亲身经历了一场由人为操作酿成的维权绝境。
核心乱象:政府平台持股 20% 坐收 4 亿元红利,涉案官员落马却无人追责
本案赤裸套路:甲方出租房产,乙方垫资发包装修,全额投入升级改造;工程竣工、资产增值后,相关方人为制造乙方破产,将市场经营权划转给全新主体,甲方无成本占有乙方全额装修增值资产,施工债权人巨额工程款最终追偿无门,血本无归。
路桥日用品商场,曾是坐拥2800 间商铺的江浙沪知名小商品批零集散地,承载着数千商户的生计与周边群众的日常消费,更是当年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民生整治工程,这场由地方政府全程背书的民生项目,最终却演变成一场跨省民企血本无归、空壳公司坐收巨利的人为破产迷局。
作为本案核心债权人,浙江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章建标,浙江台州人,身兼椒江区人大代表、椒江区人大城乡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台州民革企业家联谊会会长、台州市智能建造产业与建筑装饰协会会长、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台州市行政复议陪议员等多重社会职务。十二年维权路步步封堵,浙苏两省信访部门曾专题召开省级跨区域协调会督办,可七年过去案件依旧杳无结论,全程主导项目的天宁区原区委书记宋建伟已然落马,原法院副院长曹宏俊被纪委传唤,可案件至今无正式调查结论、无责任人被追责,1.3 亿元巨额损失无人赔付,维权人反倒被扣上“重复信访” 的帽子。一桩事实线索清晰的亿元案件,为何没人担责、迟迟不予追责?背后折射的不仅是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缺位,更是地方营商环境与民生福祉的双重失守。
一、政府站台的民生工程,终成 “请君入瓮” 的圈套
事情的起点,是 2013 年常州路桥市场的市级重大火灾隐患综合整治项目,由时任天宁区区长宋建伟亲自挂帅推进。作为关乎公共安全与市场民生的重点工程,宋建伟不仅在产权方与经营方的股权转让备忘录上签字盖章,更以政府信用口头承诺 “工程款由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正是这份地方政府的民生项目背书,让浙江万鑫装饰等民营企业举债进场施工,经营方累计投入近 3 亿元完成消防整改与整体装修升级。2014 年元旦市场重装开业,还获得了天宁区委、区政府的公开表彰。谁也未曾料到,这场民生工程的交付之日,竟是资产清算抢劫的开启之时。
2014年:分立邦业,铺设资产通道,虚构债务抽空经营现金流
2014 年 4 月 30 日,产权方中房公司火速分立设立邦业公司,将路桥市场核心不动产全部剥离划转至邦业公司名下,提前完成资产隔离,为后续“无产可破” 的局面埋下关键伏笔。
同步铺开的还有虚假债务链条。同年 7 月 4 日,杨树初代表路桥公司与常州二建代表签订援建施工协议;7 月 22 日,常州二建出具 295 万元工程结算报告,凭空虚构路桥公司对外援建债务;7 月 30 日,路桥公司再与常州二建项目负责人李然民签订总额 500 万元的借款协议,资金到账后随即转入政府关联的小额贷款公司,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路桥公司的经营现金流被彻底抽空。
后续生效的常州仲裁委常仲裁字〔2015〕346 号裁决书已明确认定,案涉工程款支付主体为中房公司而非路桥公司,直接反向印证了常州二建“援建债务” 存在主体错位、数额虚假的问题——而这笔虚构债务,正是撬动整场破产程序的核心支点。
2015年:围堵患病企业家,强夺经营权,诱骗签字启动破产程序
2015 年,收网圈套全面落地:12 月 24 日中午 12 点至次日凌晨,凯美公司相关负责人张大平以“政府让我来接盘” 为由(有视频录音为证),煽动不明真相的商户围堵罹患癌症、刚做完手术的市场经营方负责人叶吕顺长达13 小时,以“签字便揽下所有债务” 相要挟,逼迫其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
12 月 25 日,路桥市场经营权被强行移交至凯美公司。工商信息显示,凯美公司注册成立于当年 10 月 14 日,与破产推进节点高度吻合,常州地方政府平台持股 20%,经营范围与路桥公司完全一致,从诞生之初便带有强烈的目的性。
破产程序的启动同样充满人为设计痕迹。早在 2015 年 6 月 15 日,常州二建项目负责人李然民便在政府相关人员诱导下,在事先备好的《破产申请书》上盖章;事后他幡然醒悟,多次向法院申请撤诉均被驳回。2019 年 1 月,李然民通过人民网 “百姓呼声” 栏目实名举报,向江苏省委巡视组陈述事件全貌,坦言自己受政府授意,沦为了启动破产程序的 “工具人”。
从政府站台招商到资产转移铺路,再到虚假债务逼宫、强行接管市场,一套完整的 “请君入瓮” 操作环环相扣,始终在属地政府的眼皮底下推进,而宋建伟正是这一阶段的核心决策与主导人物。
二、破产程序处处违规,司法闭环封死维权路径
随着经营权被强行移交,破产程序随即启动。整场破产审理从管辖到资产处置,违法违规点密集,却一路绿灯,最终形成了牢不可破的属地司法闭环。
管辖违规越界:本应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市级登记企业破产案件,常州中院指定钟楼区法院管辖,后又未经江苏省高院批准,擅自指定天宁区法院审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江苏省高院破产审理指南关于 “省内个别案件地域管辖调整须经共同上级法院批准” 的规定,为属地操控扫清了层级障碍。
资产大幅缩水:首次见物盘物,盘点市场总资产达2.87 亿元,完全可以足额清偿全部债权。第二次评估强行套用 “非持续经营” 标准,完全无视市场装修设计寿命 20 年、机电设施设计寿命 50 年,实际仅投入使用 3 年的客观事实,按近乎废铁价进行折旧折算,两轮折扣后估值骤降至3550 万元,缩水近九成,显属故意压低资产价值。荒诞的是,破产全程市场从未停止营业,资产易主后年租金从1300 万元暴涨至 4300 万元,民生市场的经营红利尽数流入接盘方口袋。
处置暗箱操作:未履行司法网拍程序、未公开竞价,管理人直接与关联企业签订变卖协议;债权人会议表决被预先操控,以“不同意就无产可破” 胁迫签字。超 60%的债权人依法联名申请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法院与管理人相互推诿,始终拒绝召集,债权人法定监督权被实质剥夺。
2019 年 11 月,破产程序终结、主体注销后,管理人始终拒不移交财务账册、评估报告、债权明细等核心卷宗,如同关门销账一般,直接剥夺了债权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十二年来,债权人历经8 次司法裁判、1 次检察监督,天宁区法院、常州中院多次罔顾江苏省高院生效裁定,作出相悖判决,审计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司法程序实质沦为掩盖违法事实、庇护责任人员的屏障,而当年分管破产案件的天宁区法院副院长曹宏俊,正是这一司法闭环的核心操盘者之一。
三、省级抗诉指令重审仍遭驳回,司法救济大门彻底焊死
在基层与中级人民法院屡屡碰壁后,债权人曾将希望寄托于省级司法监督。2021 年 12 月,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获得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即裁定指令重审。这原本是查清破产真相、维护民生与企业合法权益的关键契机,也代表着省级司法层面对案件核心疑点的明确认可。
但现实结果令人错愕:即便有省级检察抗诉背书、有高院重审指令托底,案件最终仍被驳回起诉,债权人最后一条法定救济路径宣告彻底失效。从立案审理到异议再审,从检察监督到抗诉重审,全链条司法程序层层设卡,让这起标的过亿、违法线索清晰的案件始终无法进入实质审理。民生工程的投资损失无人承担,市场经营的巨额收益无人监管,形成了“违法无人查、损失无人赔、责任无人担” 的荒诞局面。
更具讽刺意味的是,2021 年,常州市检察院工作人员朱某海与天宁区法院工作人员张某众二人明确表示 “知晓本案存在重大司法造假、枉法裁判,但因职级权限有限无能为力”。直接暴露了地方司法系统内部知情不报、自查自庇的腐败闭环,也印证了全链条司法救济失效的深层根源。
四、500 万元注册资本全未实缴,政府平台持股 20%,坐收 4 亿元民生红利
作为破产资产的核心接盘方与最大受益主体,凯美公司的资本底色与收益规模形成了极具讽刺的反差,也直接戳穿了“无产可破”的谎言,更让民生市场的公共收益流向备受质疑。
工商信息显示,凯美公司注册资本总计仅500 万元,其中常州地方政府平台持股 20%,对应 100 万元出资;其余股东对应 400 万元出资,全部未实际缴付,本质是一家零实缴的空壳企业。但就是这家带有政府参股背景的公司,自 2019 年 1 月接管路桥市场以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累计收取商铺租金近 4 亿元;除此之外,还通过违规债权抵销、代收 1 亿元股权转让定金等方式获取大额账外资金。经测算,即便不计商铺租金,仅物业费一项收入便足以覆盖全部人员薪酬与日常运营开支,公司现金流十分充裕,完全具备债务清偿能力。
一边是跨省投资的民营企业 1.3 亿元合法债权拖欠十二年,血本无归维权无门;一边是带有政府参股背景的零实缴企业,零成本承接民生市场资产,坐收数亿元经营红利却拒不承担赔付责任。权责利的严重倒挂,不仅伤害了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更让本该惠及商户与群众的民生市场红利被截留,成为营商环境 “重口号、轻落实” 最刺眼的注脚。
五、省级协调会议定事项悉数落空,维权反被扣“重复信访”帽子
事实上,本案的违法违规线索早已清晰可查,省级层面也曾专题部署督办,但在“属地办理、自查自办”的模式下,所有督办要求悉数落空,追责程序始终停滞不前。
2018 年浙江省信访局接到举报后,指派特聘律师赴常州实地核查,最终认定破产程序存在重大疑点,举报线索具备可查性。为彻底厘清案件事实、妥善处置跨区域信访积案,2019 年 1 月 7 日,由浙江省信访局副局长徐建华牵头,浙、苏两省信访部门联合召开省级跨区域协调会。浙苏两省信访局领导,常州市、天宁区两级政法、法院、信访、属地街道等多部门分管负责人悉数参会,完整参会人员名单详见附件《路桥日用品商场案件协调会参会人员名单》。
本次省级协调会议形成了明确的核心议定内容:会议总体要求明确,必须高度重视本次跨区域重点信访事项,坚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审慎处置路桥市场破产相关争议问题;建立浙江省、常州市常态化联合监督工作机制,要求两地各级政府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强化沟通协同,全面保障信访人合法诉求。 江苏省政府信访局周宁副巡视员作出工作部署:要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信访工作大局,严守社会稳定工作底线,依法稳妥处置本次跨区域重点信访积案;要迅速启动专项调查处置行动,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形成规范调查报告,逐项回应信访人提出的全部诉求,由常州市天宁区牵头,对照本次两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逐条落实,进行闭环办理;要锚定矛盾实质性化解工作目标,由两省信访联席办牵头,同步对接两地政法委、法院等司法机关,协同推进案件核查处置工作,明确本次处置工作以常州市天宁区为责任主体,由常州市统筹督导落实,组建专项工作专班,压实属地处置责任;要抓实信访事项办理全流程记录、档案留存工作,规范信访办理各环节台账资料;要定期向上级、中央联席办报送案件阶段性处置进展,及时上报办结结果。常州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胡学东也当场提出工作要求:要依法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理性维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本次信访事项;要强化破产案件、信访事项全过程法律监督,依托司法程序核查路桥市场破产相关疑点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同在 2019 年 1 月,由宋建伟安排向万鑫公司支付 1500 万元“代偿款”,并明确要求企业息诉罢访。相关录音及书面材料可佐证该款项性质,本质系地方政府自认违法、试图以资金封口的关键证据。
会后,江苏省信访联席办向常州市天宁区委政法委交办了“信访人章建标(信访件编号 32002019082709284461455)对天宁法院受理的路桥公司破产不服的信访事项”,天宁区委政法委随即将该信访事项转由天宁区法院办理。
这份盖着省级层面公信力的督办决议,最终在“自己调查自己”的属地自查模式里彻底沦为一纸空文。七年督办期内,天宁区从未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出具正式书面答复意见书,当年全程主导破产案的天宁区法院原副院长曹宏俊,甚至亲自签发信访办理报告,直接认定债权人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两省联合督办的信访事项不仅未得到实质解决,坚持依法维权的章建标反倒被扣上了“重复信访”的帽子,正常的诉求表达被污名化,合法维权通道越走越窄。
六、核心官员落马、被传唤,案件仍未实质追责
2026 年,天宁区原区委书记宋建伟落马,原法院副院长曹宏俊被纪委传唤,本应成为案件彻查追责的重大突破口。
但时至今日,针对路桥市场破产案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操作、巨额资产流失问题,至今没有启动实质追责程序,没有任何相关责任人被问责处理,债权人提交的并案深挖申请也迟迟没有回应。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当年正式信访办理档案明确载明,时任天宁区人民政府区长张凯奇是该信访案件的区级包案领导,对案件处置承担属地首责。据公开任职信息,张凯奇现已升任天宁区委书记。十二年案件悬而未决、民生损失无人赔付、违法线索未予深挖,包案责任人却职务稳步晋升,这正是地方营商环境责任悬空、民生保障流于纸面的直接体现。
一边是核心主政官员落马、分管司法官员被传唤,一边是涉案亿元案件无人担责、不予追责,这种反常的割裂,让公众对地方追责的诚意打上了巨大问号。
七、法律依据清晰确凿,相关行为已涉嫌虚假破产犯罪
本案中一系列违规操作均有明确法律条文对应其违法性质,追责路径清晰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凯美公司实施的债权抵销行为存在明显瑕疵,涉嫌虚构债权、不当增加路桥公司债务;同时与管理人相互配合,拒不提供完整债权申报资料、隐匿企业财务账册与报表、不当处置资产,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法律性质,债权人方委托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先生,华东政法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民商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李翔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共 6 位法学专家进行专项论证。专家组经分析研究一致认为,该案存在多项侵权违法行为,相关主体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从行为特征来看,相关主体通过虚构债务、转移资产、违规破产清算的方式侵吞企业资产与民生市场收益,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已完全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明确的刑事法律风险,应当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彻查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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