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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主动监管能力,远超普通公众认知
几年前与检察机关座谈交流,看过数字检察大模型的演示之后,我提出一个担心:社会普遍缺乏对数据监管能力的认知,这种认知差会不会导致各类案件数量暴涨?
这个担心,如今正在变成现实。监管能力跃迁的速度,远远跑在公众法律认知的前头。模型能做的事,普通人想不到;模型做出来的事,普通人更难第一时间判断是不是冲着自己来的。这种信息不对称一旦叠加在企业经营上,就不只是"被查"的问题,而是整个合规基线要重画的问题。
作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近年多次参与群发性案件的公开听证。一个直接的感受是:模型筛查出的线索,量大、面广、穿透深,且呈现出去行业化、跨场景迁移的特征。住建领域跑出来的关联模型,逻辑稍作调整就能用在住建以外;失业保险跑出来的数据比对规则,放到工伤、养老、生育保险一样能跑。这种"一次开发、多次复用"的能力,决定了今天一个大数据模型的成熟,就是一类新案件类型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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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不告官不究"的旧规则已经改变
"民不告,官不究"是过去很多领域事实上的运行规则——违法行为没有被举报、没有造成显性后果,监管就难以主动介入。这条规则这几年被悄悄改写了。
先看建筑行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 年 7 月 17 日印发《关于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把省级一体化平台与工程审批、质量安全监管、施工图审查、城建档案等系统做数据共享校验,"运用大数据交叉核验,开展数据异常研判预警"。配套动作立刻跟上:2026 年 1 月住建部查明北京建工路桥集团申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用的 17 项业绩均不属实,依法撤销其资质;2026 年 4 月住建部以建督撤字〔2026〕179号撤销中建四局(雄安)公司承继自山西润竹公司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理由是 11 项代表工程业绩"均不属实"。一家企业当年提交的材料,几年后被四库一平台的数据比对直接翻出。
再看招投标。滁州市公管局升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部署串通投标智能分析预警系统,对投标文件 MAC 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号、IP地址、投标报价规律性差异等风险指标做自动筛查与关联分析,"今年已对 19 家串通投标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块是社保领域。2026 年 3 月,浙江龙泉市人社部门通过系统后台数据分析比对发现,李某账户内每月均有一笔固定工资入账,来源正是其所在的保安公司。线索随即被移送公安。经核查,李某在正常领取工资的同时骗取失业金 26936.19 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河南西峡县的一份告知书写得更直接:全省已建立人社、社保、税务、公安、市场监管、银行等多部门数据比对机制,重点核验"参保单位、工资发放单位、个税申报单位"是否一致。
这些案件背后,监管的逻辑变了——从"等案上门"转向"主动排查",从"单点突破"转向"系统治理"。旧规则的松动,对企业来说不是收紧一点的合规,是合规逻辑整体要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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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些企业仍然懵懂不知
大数据监管的影响不止于住建、招投标、社保这些高频曝光领域,但很多企业还在沿用老思维做事。
近期有当事人向雷腾律师咨询,代办某业务经营许可时能否协助"制作"符合申报要求的人员证明材料。这条咨询背后是一个真实的合规盲区——企业办理经营许可证时,需要按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从业人员、专业人员、资历等证明材料。材料怎么出、哪些要素必须真实、哪些环节容不得"代做",不少申报主体并不清楚。少数中介以"包通过"为名兜售整套虚假材料,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申报,把本属于公司自身的真实义务,外包给一份看上去天衣无缝的虚假文件。
这种做法的风险,今天和五年前完全不是同一个量级。申报数据一旦进入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系统,会和多个数据库做交叉核验。雷腾律师对此明确答复:协助制作虚假证明材料,可能触及《刑法》规定的虚假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犯罪,中介与企业负责人均面临刑事风险,资质申请本身亦将因虚假申报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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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法要跟上,追责要同频
大数据监管的合理性无须多议——资质申报注水、围标串标、骗保套保,损害的是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监管能力跟上去了,秩序才有底。
但监管跑得太快,公众认知跟不上,会引出另一类问题。法律追责如果和一般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认知与预判脱节,就容易出现"被罚了才知违法"的局面——这既不利于法治的预防功能,也不利于企业做出真正可预期的合规决策。
具体到企业层面,有几条底线已经清晰可辨:
一是历史数据会复盘。当年提交的资质申请、招投标文件、社保参保记录,今天还在数据库里。资质合并、分立、重组并不能抹掉历史数据,反而因为主体变更触发新的核验。
二是跨部门数据在打通。一个部门的数据孤岛正在被多部门数据比对取代,企业在不同部门、不同系统留下的痕迹,会被规则化地关联到一起。
三是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责任在企业。无论委托中介与否,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法律责任。凡市场上宣称"免人员、免业绩、包通过、确保拿证"的代办机构,多采用不合规手段操作,"因委托中介弄虚作假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均由申请企业独立承担"。
普法要跟上这些变化。法律追责要和一般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认知相符,企业才能在清晰的规则下做出合规选择。这不是软性建议,是法治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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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数字时代,监管能力的跃迁不会停。
对企业的真正考验,不是"大数据会不会查到我",而是"我的合规体系是否建立在和监管能力相匹配的颗粒度上"。资质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招投标行为的真实性、社保劳动关系的真实性——这四条线,今天都不能再用过去的侥幸心来守。
具体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历史包袱的企业,应对的路径并不相同。重组合并企业的历史业绩怎么梳、跨地区经营的资质怎么补、申报材料的中介责任怎么切断、过往可能被认定虚假的事项怎么主动披露,这些都是只有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才能回答的问题。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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