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据文旅之声消息,2026年3月以来,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持续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加强线索督办、案件查办,从严查处旅游市场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环境向好发展。为发挥典型案件警示震慑作用,加强以案释法,文化和旅游部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旅行社未与游客协商一致安排购物活动案
河南华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赴新疆旅游,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游客进入多家购物场所。河南华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7月,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河南华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旷某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旅行社未与游客协商一致安排自费项目案
巫山巫只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3名游客参加“质真若渝(4天3晚)”旅游活动,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游客签订包含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合同。巫山巫只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巫山巫只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旅行社未与游客协商一致安排进入包装成景点的购物场所购物案
重庆东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3名游客参加“花样重庆·深度游玩4日游”旅游活动,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游客进入“武隆区某文化传播馆”(实为购物场所)参加购物活动。重庆东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2月,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重庆东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旅行社从业人员未与游客协商一致要求游客购买自费项目套餐案
导游陈某受黑龙江腾达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接待“沈阳飞机团7天6晚”旅游团队,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游客购买“1180东北必收”自费项目套餐,并向游客兜售松子仁等商品。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2月,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法对陈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000元、暂扣导游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对黑龙江腾达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案
宜宾千里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以60元/人的团费组织51名游客参加“自贡1日游”,行程中安排游客进入购物店。经调查,宜宾千里行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取的团费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且向游客隐瞒旅游行程中餐费、礼品费实际由购物店支付的情况,购物店支付旅行社随团工作人员购物返点。宜宾千里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7月,宜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对宜宾千里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方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马某德、胡某富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案
秦皇岛卓蓝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秦皇岛承德5天4晚”旅游活动,以低于成本的团费价格进行网络招徕,客服人员以“纯玩零购物”“无隐形消费”“全程金牌导游讲解”等虚假承诺或模糊用语诱导游客参团,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秦皇岛卓蓝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2026年7月,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依法对秦皇岛卓蓝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导游指令游客购物案
导游黄某龙受云南天之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昆大丽”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黄某龙向游客发表“今天早上我们是要去消费的,你不要这里躲那里躲,两手空空回到车上”“人手一件货”等言论要求游客购物,并在大巴车上向游客兜售鲜花饼、榴莲饼等。黄某龙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6年7月,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黄某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云南天之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案例八:导游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案
导游付某受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武侯二分社委派,为21名游客参加的“西昌泸沽湖5日游”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付某向游客宣传玛瑙商品时发表“如果不买东西的话,我就给你们跪下”“干脆我给你们增加一个景点到悬崖村,你看到我从悬崖村上跳下来”等言论,要求游客购物。付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6年3月,盐源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对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武侯二分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导游欺骗游客接受推销案
导游廖某飞受重庆青年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仙天龚乌九2日游”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廖某飞谎称“这个讲解员是政府专门指定的讲解员”,诱导游客听讲解员推销。廖某飞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6年6月,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廖某飞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重庆青年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8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导游欺骗游客购物案
导游吴某豪受自然人张某成委派,为26名游客参加的“江西5天”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吴某豪谎称“江西政府规定,导游可以在客人100元消费中提成3元”,诱导游客购物。吴某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规定。2026年6月,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吴某豪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800元、暂扣导游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张某成另案处理。
案例十一:旅行社威胁游客要求参加购物活动案
江西省新赣线旅行社有限公司设计“仙遇江西”产品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招徕,待游客抵达约定地点后,要求游客签署行程包含3个购物场所的旅游合同,并表示如游客不接受该行程安排将不提供后续接待服务。江西省新赣线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4月,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江西省新赣线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浩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导游威胁游客要求参加自费项目案
重庆泊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25名游客参加“新渝4天3晚”旅游活动,行程中安排导游李某林推销298元/人自费项目,李某林以“不交钱就提行李下车”的方式威胁游客参加。重庆泊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5月,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重庆泊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林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导游威胁游客要求购物案
导游雷某灵受桂林市桂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16名游客参加的赴桂林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雷某灵向游客以“黑白两道都有人,不购物的话不会让你们离开桂林”的方式,威胁游客参加购物活动。雷某灵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6年5月,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雷某灵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桂林市桂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 李忆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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