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得赔!陕西西安,男子在女儿生日宴上和老婆吵完架,撞开18层电梯门栽进井道,从18层坠井身亡,家属把物业和电梯公司告上法庭,反手索赔155万元,一审判决,家属不服上诉,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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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0日晚上,西安一小区18层,童心家里灯打得通亮,这天是他小女儿生日,他叫了赵某、马某几个熟人来家里凑局,火锅底料在厨房咕嘟咕嘟冒泡,孩子吹完蜡烛,大人们开始倒酒。
童心平时能喝,当晚三四两白酒下肚,脸已经红到耳根,饭桌上本来挺热乎,可中途他老婆杨娟提了句:你又喝成这样,孩子明天上学谁送?
童心觉得丢面子,筷子一撂,夫妻俩隔着蛋糕就拌起了嘴,赵某后来在派出所说:喝了一会儿后童心就和他媳妇因为琐事拌嘴,童心从家里面出去,当时我们都以为他下楼了。
没人料到,他不是去按电梯等轿厢,而是走到18层电梯层门前,带着酒劲和闷气,拿身体往门上撞。
涉事电梯的监控显示:22点05分,一名女性从14层进梯,门正常关,往下走;22点06分12秒,电梯跑到12层突然顿住,轿厢明显一震,那就是18层那道层门被童心撞脱轨的瞬间。
赵某听见咚咚两声,赶紧出门,走廊里已经没人,只剩被撞开的层门框,风从井道里往上灌,他趴过去一看,童心已经没了影。
朋友和杨娟一阵慌,先打物业,再打119、120,消防赶到把人从底坑吊箱顶救出来,送去医院抢救,死亡证明显示:高空坠落致特重型颅脑损伤。
按说人没了,家里天塌了,杨娟和亲属悲痛正常,可接下来走的法律路,把悲情扯成了算账。
家属一方认为:小区电梯装了多少年了自己心里没数?18层电梯门一撞就开,不是质量烂是什么?物业不贴禁止倚靠,电梯公司维保走过场,凭啥不赔?
于是一纸诉状把小区物业公司、电梯管理单位全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5万余元。
一审法院先把事实钉死:特种设备检测部门给涉事电梯发过《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年检合格;电梯公司按周期做维护保养,有完整记录;监控也证明,出事前电梯14层还能正常关门下行,不是运行中坠落,是层门被人撞脱、人主动栽进去。通俗讲,就是电梯没发病,是人把门干破了。
但法院也没把物业洗干净。案涉电梯安装年限久,部件老化是物业自己都认的;18层这种高层住宅,电梯层门外不贴禁止倚靠、禁止撞击、小心坠井之类警示,属于该做的事没做。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童心死亡主因是自身饮酒后失控撞击层门,直接、主要原因在自己;物业未尽到安全管理、提示义务,算一定过错,但不是主因。
法院酌定物业担10%,算下来,物业赔杨娟等家属149821元,不到15万。电梯管理单位尽到维保义务,不担责。
杨娟和家人不服:人死在小区电梯井里,10%像打发要饭的,155万才叫“公道”。于是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上,家属还是那套逻辑:门太软、提示太少、物业该兜底。
物业方回得也硬:成年男人喝完酒主动撞门,这风险不是管理瑕疵能覆盖的;真按家属逻辑,以后谁喝醉撞墙死了,砖厂也得赔?
西安中院二审把过错层级拆得很清楚:
首先,童心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后应知自身控制力下降,更应避开井道、层门等危险区域,但他反向上去撞门,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
其次,物业作为小区电梯管理人和维护义务人,共同区域、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日常维护、隐患排查、合理防范都归它。
最后,本案里维保记录再完整,也不等于隐患清零;老电梯不贴禁靠标识,提醒义务缺位,管理瑕疵和损害之间有关系,所以该赔,但只该赔相应那部分。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上怎么看?
一是自身过错优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情绪失控主动实施危险行为,是损害主因的,自行承担主要甚至全部后果。童心若没喝酒、没撞门,井道再老也伤不到他;酒和脾气,才是那把“钥匙”。
二是物业责任看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是出事必赔。
《民法典》里小区物业对公共设施有维护、排查、提示义务;没贴警示、老设备不巡检,构成过错,但该过错只在“与损害有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内赔。门被成年醉汉撞脱,和“门自己开了把人吸进去”,是两回事。
三是维保合格≠绝对免责,但能挡大责。
电梯公司有年检、有保养记录,说明设备本体没掉链子;法院不因为“死人”就倒推“一定有人搞鬼”。家属想把维保单位拖下水,先得证明保养记录造假或故障前置,否则诉求就是空枪。
童心女儿生日蜡烛吹完,父亲却从18层掉进黑洞洞的井道,悲剧是真悲剧,但赔偿不能靠同情充值,二审这锤敲下去,敲的是“谁作死谁认,谁马虎谁补”的底线——小区不是保险公司,醉汉也不是免责金牌。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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