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的权利?2026年8月底,河北迁安(唐山)发生一起废钢交易纠纷。货主张先生拉了70吨、价值16.8万元的废钢送到九江线材钢厂,因为连日下雨,露天场地堆放的废钢沾染泥土,这本是废钢行业常态,以往遇到这类情况,只需要扣除杂质重量结算货款即可。可这家钢厂一口咬定张先生故意掺假,提出没收整车货物,外加10万元罚款。
- 这究竟是咋回事?
8月27日,张先生的司机在三河市燕郊废品站完成装车。当地接连下雨,废品站为露天泥土地,回收废钢堆放于此,装卸过程中沾上泥土在所难免。8月28日半夜,车辆抵达迁安九江线材厂区,卸货进行到一半,钢厂质检突然叫停,判定货物杂质超标,怀疑人为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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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钢厂向张先生告知处理意见:认定其故意掺假,整车废钢予以没收,同时罚款10万元。张先生难以接受这个结果,提出不再交易,自掏800元雇工人,准备将已经卸下的废钢重新装车运回。然而钢厂直接将整车货物和车辆扣留在厂区,不允许离场。
8月30日,万般无奈之下张先生选择报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表示,该事件属于买卖双方的民事经济纠纷,警方只能居中调解,没有强制要求钢厂放货的执法权力。现场调解无果,货物依旧被扣留在厂区。
截至9月11日津云、北方网等媒体报道此事时,这批废钢已经被扣长达15天。协商期间,钢厂一度将处罚方案调整为罚没35吨废钢,货值约8万余元,但张先生仍然无法接受,双方僵持不下,纠纷未能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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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有网友评论,我唐山人,身边很多人都做废钢生意,从没有听说过哪个钢厂罚没钢材,基本都是当天或隔天打款,再看这照片里,说不是人为造假很难相信,做生意还是得规规矩矩的,想糊弄人家着肯定。
有网友表示,我在路边见过拉废钢的站车上,拿根水管往里面浇水,我见往煤里面浇水觉得正常,怕煤起火,钢材浇水估计就是这样的。
有网友指出,钢筋里面如果诚心掺泥土杂质多了就是诈骗。工厂可以报警起诉。扣押车辆和货物不合法。规则常态都不能违法。大夜里卸车,有多少次了???做事别太贪,别太过...违法的事更不能做,好好做人,吸取教训。
有网友感慨,三分一不带磁性,大哥你这不是卖废钢啊!这是土里忘记放废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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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件事最核心的疑问就是:钢厂有没有权力私自扣押货物、自行罚款?从法律层面来讲,罚款、没收财物属于行政处罚,只有法定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企业没有罚款、没收的执法权。买卖双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就算货物存在质量争议,企业也不能单方面扣押对方财物、私设高额处罚。
在废钢回收行业,露天堆放、雨季沾附泥土属于非常普遍的现象。行业通行做法是现场检斤,根据杂质多少扣减对应重量,按实际有效物料结算。货物少量带泥,和主观刻意掺假牟利,性质完全不同。认定“故意掺假”,需要完整证据链,不能仅凭货物带有泥土直接定性。
如果双方对货物品质存在分歧,合理方式是共同取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协商扣杂或者协商退货。协商不成,钢厂若担心货主转移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货物。单方面强行扣货,已经涉嫌侵犯货主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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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合同写了掺假罚没条款,企业就可以直接扣货罚款。但这类单方加重供货商责任的格式条款,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大宗废钢交易里,收货方掌握质检判定权,很容易形成强弱不对等的局面。企业质检是正常经营行为,但质检权不等于私力罚没权。
警方只能调解,不代表货主没有维权途径。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张先生可以保存过磅单据、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被扣货物,并赔偿货物滞留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
总之,市场交易,争议可以鉴定、可以诉讼,但不能私自扣物、私设重罚。企业内部规则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商业往来的底线,是尊重他人的合法财产。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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