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6日早上8点,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距国道南侧500米处一个村庄北端的坟丘里,有人发现一具被焚烧的死尸。
现场是在距公路80米的麦地。麦地里有一片坟丘,坟丘的四周堆放着许多玉米秸。这些玉米秸环绕在坟丘旁,好似一座围城。白天看上去没什么,可是到了夜间,周围漆黑一片,给人一种阴森可怕的感觉。从这儿往南大约300米便是村庄,东西是大片的麦地,北面是两条东西大道,一条是省道,一条是国道。在通往村庄的南北小道上,来往的行人和车辆不多。
刑侦技术人员绘制了现场勘查图,固定中心现场的准确位置后,开始勘查。中心现场位于通往村庄的小道上,这里有大片的血迹。由于通往村庄的车辆出人,血迹已被压成血片,小道东西宽6米,血片集中在小道的东侧,沿血迹追寻过去,向西一直滴落到麦地里。在麦地里,有两行往返的足迹,沿着这两行足迹向里延伸便是焚烧死尸的位置,尸体周围有大片的麦苗被烧毁……
这是一个杀人焚尸现场。
现场勘查仍在进行中。在尸体周围发现的两行足迹活动范围很大。技术人员记录了这些足迹的特征。技术人员还在距尸体不远处的玉米秸旁发现了一只袜子。这是一只干净的袜子,从形状上分析,好像是有人穿过,但还没有弄脏。技术人员认为,从这只袜子遗留的部位、距离、新旧程度分析,有可能与案件有关。因此,他们提取了这只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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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心现场向外延伸勘查范围,没有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物证。现场勘查中,技术人员认为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是:完整的足迹两枚、袜子一只、血迹若干、被烧焦的泥土及可燃物等。
为了更加准确地研究现场,刑侦技术人员还把犯罪嫌疑人活动的范围、规律、特点等,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并记录在案。
从调查访问的情况分析:死者不是附近的人。侦查员和附近十几个村干部座谈中了解到,并没有发现附近村庄有人失踪。
为了尽快确定案件性质,现场勘查完后,法医开始验尸。经过初步尸检认定:死者为男性,头颅有多处打击伤,这是一起故意杀人焚尸案。
根据案件的性质,在场的领导经过研究决定,成立“10·26”专案组。
专案组迅速展开调查:由一队负责走访周围城镇,寻找尸源,尽快确定死者是谁;由二队负责走访这一区域内的企业学校,查找失踪人员;扩大调查走访的范围,沿省道、国道、市道及乡村小道两侧调查访问,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线索,此项工作由三队负责;直属队负责搜集、整理现场资料,迅速发出寻找尸源的协查通报。
尸检工作很快就结束了,为了节省时间,决定就地召开案情分析会,对该案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大家一致同意。
对于犯罪的动因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一种分析意见认为:这是一起报复性质的杀人焚尸案。分析者的理由是死者与凶手之间有着某种联系,由于种种原因选择这里当作第一作案现场。对这种分析意见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假如是这样,说明凶手与死者认识,或是熟人,这条理由成立的话,他们是怎么到到这里的呢?
另一种分析意见认为:这是一起因情引起的杀人焚尸案。分析者的理由是他们之间为了解决纠葛,一方约另一方出来谈谈,共同商量解决办法,因为意见分歧较大,发生矛盾,故而动手的一方置另一方于死地。对第二种分析意见也有不同看法,认为这不符合逻辑。大家都知道,一对情敌本来就是矛盾对立的,谁都不会给谁让步,情敌之间又怎么可能谈谈呢!推理的理由不充分。
第三种分析意见认为:这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分析者认为,这是一条乡间小路,谁也互不相让,由此发生打斗导致杀人。对这种分析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假如这条推理的理由成立,说明死者与凶手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杀人的动因完全是出于偶然,那么死者的袜子被脱掉一只,似乎不符合逻辑,杀人者为了泄愤,已经达到了目的,会尽快逃离现场,避免被别人发现,这才是他们真实的情况。为什么还要给死者脱掉袜子呢,这样做不是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危险吗!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大家分析了死者的死亡时间。
法医说:“从尸检的综合情况分析,死者的死亡时间距现在应有12小时至13个半小时。由此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应该在昨天晚上10点到11点半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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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说:“从现场提取的有价值的物证分析,作案人可能是两个人,他们作案使用的可燃物是汽油。有两点可以证明,一是在小路上有滴落的汽油残痕;二是焚尸部位有残留的汽油味。这说明凶手作案前是有准备的。准确地说,这是一起预谋杀人焚尸案。”
专案组组长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从现场勘查和调查获得已知的情况线索分析,我认为这的确是一起杀人焚尸案,有以下根据:
一是案发现场大量的痕迹物证可以确定这起案件性质;
二是作案现场是不是第一现场?种种痕迹表明这里是第一发案现场;
三是发案时间基本可以确定,是昨天晚上10点以后到11点30分之间。
四是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几个人;
五是作案工具。根据法医对死亡时间的推断和调查访问获得的情况。据群众反映,有人发现这里着火了,发现人以为是有人在烧玉米秸,看到这里燃起了大火也不以为然,按照他们回忆的时间推算,大约在昨天晚上11点左右。这个时间符合法医推断的死者死亡时间,因此可以确定,发案时间在昨天晚上10点至11点半之间。犯罪嫌疑人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作案嫌疑人所使用的杀人工具是钝器,从这一点上可以分析作案人的职业特点、从业范围等。”
说到这里,他有意识地停顿了一会儿,在场的同志们互相讨论起来,大约过了几分钟,又接着说:“请大家想一想,犯罪嫌疑人选择在这里作案是为什么,一是为了逃跑方便,这儿虽然是乡间小路,向北不远就是国道、省道,交通便利四通八达;二是一旦被发现便于隐蔽,这里的玉米秸堆积如山,加上路边的坟丘。正是有了这些客观条件,他们才选择了在这里作案。”
确定了侦查范围之后,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进行了仔细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预谋性,犯罪嫌疑人事先有作案的充分准备,从作案地点的选择,作案时间的选择都可以证明;
二是凶残性,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手段上的表现,极其残忍,这表明犯罪嫌疑人应该具有作案前科,或是受过打击,或是已经被发现正在被追捕的;
三是了解或熟悉这一带地形的。
从现场勘查的情况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在二十五岁左右,无业人员。
案情分析会结束时已是下午3点多了,大家按照会上的分工开始了紧张的侦查工作。
经过几天的调查,一个农民提供的情况引起了专案组的注意,他说:“10月26日那天晚上大约10点左右,我骑着摩托车去加油站加油,看见加油站一边儿有两个男的,他们一个坐在摩托车的座上,一个站在摩托车一边,他们不加油,也没事儿,我觉得他俩很可疑。加完油我骑车走了,我离开加油站时,他俩仍然在那里待着没走。”
侦查员小刘问他,这俩人多大岁数,什么打扮,看清他们的长相了没有?
他想了想回答:“一个穿一身深色服装,因为他当时坐在摩托车座上没看清个儿有多高;另一个在一边站着,个儿有1.7米左右,好像上身穿的是一件棉袄。他俩的岁数都不太大,有二十多岁,长相我没看清,只记得站着的那个人头发不长,有点胖。”
小刘又问他:“你看清那是什么牌子的摩托车了吗?”
回答:“没看清,记得是辆红色125型摩托车。”
从了解到的这个情况分析,说明这两个人可能与“10·26”案有关。
加油站距现场有多远?这两个人这么晚了在那里干什么?他们的举动有些反常!
带着这些疑问6名侦查员以加油站为中心向发案地延伸,进行重点调查访问,从中找出与案件有关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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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查,在加油站附近的一个浴池,又发现了一个可疑线索。据浴池经理回忆:“10月26日那天晚上,有两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来了以后要洗澡,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说太晚了,已经停止营业了。他们听后生气地说,为什么你们这么早就停业了,我们非得洗不行,工作人员见劝不住他们,就叫我出去,我见了这两个人,跟他们解释说,实在对不起,不是你们来了不营业,而是每天到这个点儿就停止营业了。看你们能不能去别的地方洗,我的话还没说完,其中一个稍胖点的就火了,骂骂咧咧地说,上你们这儿洗澡是给你们脸呢,老子去哪儿都能洗,走!说完发动着了摩托车两人就走了。”
停顿了一会儿,他又接着说:“后来听说北庄村出了事儿,我仔细回想,好像是这两个人来洗澡的那天。”
侦查员见他停顿不说了,问:“你能不能再回想回想,还有什么情况?”
经理想了一会儿说:“那天天很黑,当时我站在院子里和他们说话,还真有点害怕。从这两个人的神态上看,他俩有些慌慌张张的样子,好像有事儿。”
“这是几点钟?”侦查员问。
他回答:“晚上11点20分。”
侦查员又问:“你是怎么确定这个时间的?”
他说:“工作人员在外面和他俩交涉时我看了看表,当时是晚上11点20分,这个时间肯定没错。”
“你以前见过这两个人吗?”侦查员问。
“没有,从来没见过他们。”
“这两个人说话是哪儿的口音?”侦查员又问。
“就是本地口音,听不出什么特别的口音来。”
“你能回忆起这两个人的长相吗?”侦查员接着问。
“那个发火的有1.7米左右,稍胖,头发不长,脸圆乎乎的。另一个高个子,中等身材,头发有点长,别的就记不清了。”
和浴池经理的一番对话,更加引起了侦查员对这两个人的怀疑。侦查员们分析,这两个人和在加油站出现的那两个人很可能有关,从时间上分析比较接近,先后相差一个多小时,从长相上看很相似,衣着也差不多。侦查员们分析,来浴池想洗澡的这两个人就是加油站旁的那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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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沟庄村调查访问的民警也发现一个情况。村民荀志坚向民警反映:“着火的那天晚上,我在回村的小路上发现有两个人,旁边放着一辆摩托车,因为害怕就赶紧回家了。回到家里我和妻子说起见到黑暗里站着两个人的事。这么晚了,他们在那里干什么?准不是好人!”
民警问他:“当时你是怎么回的家?”
他回答:“骑摩托车,我是从北向南走的,当时黑暗中这两个人站在靠东边的道边上,我走到他们跟前才发现他俩,所以吓了一跳。”
民警问:“这是几点钟?”
回答:“大概晚上11点左右。”
民警又问:“当时你看表了吗?”
回答:“当时没看表,回到家以后,看了看表大概是11点来钟。”
民警又问:“在路上你还碰到别人了吗?”
答:“没有碰到别人。”
民警继续问:“你看清这两个人的长相了吗?”
答:“没有,感觉是年轻人,岁数不太大。”
民警从北沟庄村出来和荀志坚直接到那天晚上两个黑影站着的地方。荀志坚指着小路向民警介绍情况:“那天晚上觉得特别黑,我从外面骑摩托车走到这儿,大灯一晃,忽然看见路边站着两个人。我当时心里咯噔一下,加足油门,骑车回家了。”
专案组把调查和了解到的情况再次进行分析后认为,同一天晚上在不同地方出现的这两个人可能是一伙的。
一是从时间上分析,在加油站有人发现他们时是晚上10点左右,这是已知的最早的时间。然后是村民荀志坚发现的这两个人,他们出现的时间是晚上11点左右,最后看到这两个人的时间是11点20分左右。
二是这三个时间出现的都是两个人,而且是两个骑一辆摩托车的人。
三是从体貌特征上他们有相似之处,有一个留短发的年轻人,体态稍胖,这个人的特征很明显。为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对这两个人出现的三个地方进行了反复勘查实验,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这三个地方都距发案现场不远,骑摩托车从任何一点到现场最多需要10到15分钟,因此,从时间上分析,他们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二是从他们的心理活动上分析,在加油站他们很可能是物色合适的作案目标,在案发现场他们是在做案前准备,在浴池他们很可能是作案后毁灭痕迹;
三是从这两个人的特征上分析,在加油站出现的和在浴池出现的这两个人,可以肯定是相同的两个人,他们的装束一致;在现场附近出现的这两个人,从装束上也有一致的地方,比如摩托车车型、颜色一致,其中的一个小个儿相貌也一致,由此推断这两个人应该是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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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作案人是哪里人?是农民还是城市人?他们为什么要选择到这儿作案?作案人和死者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
很快新的侦查范围确定,为了扩大线索,专案组安排了一个3人小组,寻找和发现具有红色摩托车,两人经常一起出入,有犯罪嫌疑,符合“10·26”作案人特征的目标。各刑侦队民警也都分别对68个村庄、912家企业、3107家商店、231家旅店、102家公共活动场所,展开全方位拉网式大排查。
有一天,民警小田和侦查员小王在南沟庄村走访时突然发现了一辆红色摩托车从村东驶向村里,两人很快找到村干部家里,问:“你们村谁家有红色摩托车呢?”
村干部想了想说:“没有,我们村有几辆摩托车,可都不是红色的。”
民警说:“我们在村口看见有两个年轻小伙子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进了你们村。”
村干部想了一会儿说:“我们村是有几辆摩托车,确实没有红色的,这几辆车是谁的,我已经给你们登了记。不过西村倒有几辆红色摩托车,村里人多车也多,是谁家的我不知道,不信你们可以到西村去问问。不过要想知道也不难,我叫二子过来一问就清楚了。”说完他出去打了个电话。
很快,从外面走进来一个年轻小伙子。此人寸头,圆脸,个头不高,上穿一件黑色皮夹克,下穿一条蓝裤子,双手插进裤兜里,进门就冲着村长说:“姨夫!你找我?”
“你来得正好,到这边说话。”他向小田和小王使了个眼色,小田和小王跟着村长进了另一间屋。这个年轻小伙子二十岁左右,落座之后,他用警觉的目光看了看眼前的两位年轻人,问:“他们是什么人?”他指小田和小王。
村长马上回答:“噢,忘了给你介绍了,他俩是上边社调队派来的,一个姓田,一个姓王。”接着他又向小王二人介绍:“他是我外甥,叫二子。来,你们认识认识。”
村长站起来互相介绍着。小田说:“我们来主要是搞社情调查,想了解你们村的情况。”
二子狡猾地问:“你们了解我们村的情况为什么不去我们村?”
小王插话说:“说明了,我们和你姨夫是熟人,通过他找你,是想听点真话。”
听了这话,二子才打消了心中的疑虑,说:“要是这样的话,你们就问吧!我知道的情况都告诉你们。”
通过谈话,小田和小王对二子的印象是:他比较实在。
最后小田问二子:“你们村汽车、摩托车多吗?”
二子说:“我们村汽车有几辆,都是跑运输的大车。摩托车挺多的,现在年轻人出门,大部分人都骑摩托车。”
小田又问:“有摩托车的人你都能认识吗?”
回答:“认识,我们村的我还能不认识!”说到这儿他反问小田:“唉,你问这些干什么?”
小田回答:“好奇。”
“这有啥好奇的!”二子补充说。
小田又问:“红色摩托车都谁有,你知道吗?”
二子想了想说:“袁利,王群儿,杨旦儿。”
小田说:“今天咱们先谈到这儿,改天再找你。”
二子走了以后,小田、小王和管片民警又一起回到派出所,查阅了资料。天黑以后,小田和小王回到队里,向领导汇报一天来的重大收获。
骑红色摩托车的年轻人已经逐步纳入了侦查视线。
关于谁是作案人,专案组派出6名侦查员深入到西村做深入细致的排查。很快,全村所有机动车的底数就摸清了——全村共有机动车163辆,其中汽车19辆,主要从事运输任务;两轮摩托车51辆,主要用于个人出行;三轮摩托车7辆;拖拉机、翻斗车等83辆。在这51辆两轮摩托车型里,又筛选出符合案情条件的摩托车3辆。这3辆摩托车车主分别是袁利、王群儿、杨旦儿。这3个人经常骑着摩托车出行,村里的人也时常看到他们一起骑摩托车出入。
专案组专门对这3人进行了重点调查,没发现他们中有一人有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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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慎重起见,专案组又对他们的社会交往及活动场所反复调查,最终排除了他们的作案嫌疑。
虽然排除了袁利、王群儿、杨旦儿的作案嫌疑,专案组,从侦查破案工作需要出发,分别找这3个人谈话。
袁利是个性格直率的人,当民警说明来意以后,他说:“我知道有几个骑红色摩托车的人,他们经常到发案现场那一带活动,他们不是我们村的人,是西郎庄一带的。”
民警又问袁利:“你知道在北沟庄村北发生的案子吗?”
袁利回答说:“听说了,我们这一带的人都听说这事了。”
民警觉得,既然袁利知道这个案子还是直说比较好,便单刀直入地问他:“你知道这案子是谁干的吗?”
袁利摇了摇头:“不知道。”
民警仔细观察着他的表情。从他的表情和眼神里发现,他可能知道些什么事儿。
民警又追问道:“袁利,我们了解你在这一带有很多哥儿们,你这些哥儿们也没少给你说些事情,你知道的都是些什么事,能不能跟我们说说!”
袁利说:“看你们说话也挺实在,那我就跟你们说了吧,不过你们可要保密哟!”
民警说:“你放心!我们干的就是这个,哪能泄密呢!”
袁利看了看眼前的这两位民警,停了一会儿才说:“我听说西郎村有一个人,前几天干了一件大事儿,具体是什么事儿我就不知道了。”
民警看得出来他是在故意卖弄,然后刺激他说:“你说的那事儿,我们也听说啦!不过你是怎么听说的?”
他回答说:“听洗澡堂子的人说的。”
“是哪家洗澡堂子说的?”民警问道。
他说:“加油站旁边那家。”
民警和袁利的谈话结束了,分手后民警来到了第一次反映情况的这家大众浴池,再次组织座谈,了解情况。
侦查员早已经熟悉了那里的人员,他们直接来到经理办公室。
侦查员对他说:“今天我们来,有个问题想再了解一下,请你仔细回忆回忆,发案的当天晚上,那两个骑摩托车的小伙子来了以后,还有什么可疑的情况吗?”
经理想了一会儿说:“当时也没察觉,后来仔细想了想,觉得是有些不太正常的地方。刚开始,我见到这两个人就觉得他们神色慌慌张张的,也形容不上来是怎么个劲儿。”
“这两个人在你们这儿待了多长时间?”民警问。
经理说:“大约10分钟。”
“这两个人在这儿都干了些什么?”民警问。
经理回答:“那天我们已经停止营业了,来的这两个人非要洗澡不行,我跟这俩人说了很多好话,他们就是不听,没办法,后来我就让他们洗了。当时,是我把他们领进更衣室的。我看见这两个人鞋上沾着很多泥,心想他们这是从哪儿来?怎么鞋上踩了那么多泥?别的也没多想,这两个人冲了澡后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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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听了经理说的话,心里豁然开朗,这两个骑摩托车到浴池洗澡的人,就是“10·26”凶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专案组组长听完汇报后认为有必要亲自接触这位经理,和他好好谈谈。
在侦查员小王的陪同下,来到了浴池经理办公室。
专案组组长单刀直入地说:“那天你们停业以后闹着洗澡的人,你认识吗?”
他说:“我和小王他们说了,真的不认识。”
“你以前见过他们吗?”
“没有!”
“你能判断出他俩是哪儿的人吗?”
“我判断他俩应该离这儿不远,可能是西郎庄村的。”经理回答。
“你怎么能判断出他们是哪个村的?”
“我认识这个村的几个年轻人,他们经常到这儿来洗澡。有一次说起闲话,我问他们村有没有留着寸头,个儿不高,胖乎乎的,说话嗓子有点哑的人,他们说有一个叫二浪的,名字记不太准了。”
在西郎庄村,专案组在当地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很快就发现了那个叫二浪的年轻人。经过进一步调查,确定二浪有犯罪嫌疑。
二浪,大名杨波,男,23岁,农民,曾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今年2月被释放。二浪的好友叫沈海洋,男,24岁,农民,和二浪是同学,关系十分密切。沈海洋有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
据群众反映,这俩人最近经常骑着摩托车一起出去,不知在干些什么。
专案组又进一步发现,二浪和沈海洋经常在一起喝酒,有时还打架。根据专案组掌握的情况,这两个人有犯罪嫌疑,决定立即对他们实施抓捕。
最近一段时间,二浪和沈海洋也感觉不对劲,晚上经常做噩梦。二浪梦见他俩在一座破庙里,庙里神态各异的人在朝他们招手,有的还哈哈大笑,一觉醒来,他再也睡不着了。第二天早上,二浪找到沈海洋,说出了夜里做的那个噩梦,沈海洋说,他也做了一个同样的梦。于是,俩人合计着到外面去躲一躲。去哪儿呢?沈海洋提出到他三姨家去住几天,俩人骑着摩托车便到了三姨家。刚到不一会儿,三姨家就来了一个串门的。这个人说公安局的人来问了,骑摩托车的人是谁?所以,过来看看,说完他就走了。这些都是侦查员在村里了解到的情况。
侦查员找到沈海洋的三姨,问:“那天,他俩走后再也没来吗?”
“没有,再也没见过他们。”沈海洋的三姨说。
侦查员又到他俩经常喝酒的那家饭馆了解情况,饭馆的人告诉民警,最近几天他们一次也没来过。专案组分析,这两个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是察觉到什么情况才躲避的,应该是另有原因。于是他们兵分几路,分头查找线索。
一路人马继续在他俩可能活动和落脚的地方广布眼线,注意随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
另一路人马到二浪和沈海洋曾经打工的地方寻找线索;
第三路人员通过当地派出所组织发动村干部和群众,在二浪和沈海洋的亲朋好友中寻找他们的行踪。
10月30日下午,有人报告,说二浪刚刚从外面回到家里。专案组的民警立即出动,直奔二浪家。很快,二浪随后被戴上手铐押上了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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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讯室里,二浪目光呆滞,面无表情地坐在椅子上。经过几个小时的斗智斗勇,二浪终于交代了全部事实:
10月26日晚上,我和沈海洋俩人从百花园饭馆吃完晚饭,骑着摩托车回家,在路上碰到一个骑着自行车的小伙子,他手里还牵着一辆自行车。我们就拦住他,问自行车是谁的,他说不知道,我们就让他上了摩托车,把他带到北沟庄村北的小道上,问他自行车到底是怎么来的。他不说,我俩就揍他,还让他把钱包掏出来。他掏出了10块钱,我们不信,又翻他的衣兜。当时从北面过来一辆摩托车,我们叫那个小伙子到西边的麦地里去。等摩托车过去后,我俩就骑摩托车走了。
到加油站我们加了10块钱的油。加完油以后,沈海洋提出再回去看看那个人走了没有,我俩又骑摩托车回到小道旁,一看那个小伙子正躺在那儿哼哼呢。当时怕他报案,我俩就商量了一下,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之后我俩就把他杀了,又倒上汽油把他烧了……
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经交代了,但案件还没有结束,因为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还未抓获。
11月6日上午,专案组找到了曾经和沈海洋一起打过工并且关系密切的史来子。史来子说:“昨天我在大车村见到了沈海洋,他说公安局正在抓他。我问他为什么,他没告诉我,还让我赶快给他找个地方住几天。我将他带到青河县的一个熟人那儿住下了。”
专案组又驱车来到青河县,几经周折在该村村干部的配合下终于找到了沈海洋藏身的地方。民警们迅速行动,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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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涉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民警们立即带回沈海洋准备进行审问。在大量的事实面前,沈海洋无法再继续隐瞒,他供述了伙同二浪杀人焚尸的全过程。
专案组提取了犯罪嫌疑人二浪和沈海洋作案时穿过的衣服和鞋,经过科学鉴定与“10·26”案件现场提取的足迹一致……
(文章内容基于真实素材,部分情节含文学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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