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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豪律师:DRG/DIP 时代,医院的哪些“操作”已经滑向诈骗罪?
文 /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为什么现在住院,最多七天就被催着出院?为什么医生总让你拿着处方,去院外的药店买药?
你以为是医院变抠了,是医生态度变差了?大错特错。这不是某个人的问题,而是一套全新的医保支付规则在起作用——DRG 和 DIP 改革。
这场改革的本意,是管住过度医疗,守住老百姓看病的钱。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总有少数机构挖空心思违规操作,想从中“分一杯羹”,行内话叫作“优化医保结算数据”。
今天这篇文章,我不仅讲透 DRG/DIP 到底是什么,还要结合我亲手办理的医保诈骗案件,把两条边界划清楚:哪些行为只是医保行政违规,哪些行为已经踩上诈骗罪的刑事红线;万一真被飞检、被立案,又该怎么把人捞出来。
一、先讲明白:DRG 和 DIP 到底是什么
这两个英文缩写听起来高深,底层逻辑其实一句话能说清。
DRG,相当于“套餐制”。
医保部门把成千上万种疾病打包成几百个病组“套餐”,每个套餐定一个支付标准。比如急性阑尾炎,套餐价定五千元:医院花三千元把人治好,结余的两千元留用;如果花了七千元,超支的两千元原则上医院自己承担。这就叫“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当然,单个病例的超支,可以用全年其他病例的结余对冲。规则走到这一步,医院的动力就从过去“多做项目多赚钱”,变成了“控制成本才有结余”。
DIP,即按病种分值付费,本质上是一种“工分制”。
医保部门给每个病种定一个分值:阑尾炎一百分,心脏搭桥一千分。医院每治好一个病人,就挣到相应的工分。到了年底,医保部门用全市全年住院统筹基金的总盘子,除以所有医院挣到的总工分,算出每一分值对应的实际金额。比如一分值折合十元,一台阑尾炎病例就结算一千元,一台心脏搭桥结算一万元。
规则设计本身称得上精巧:既管住过度医疗,又倒逼医院提高效率。
但规则一旦落地,就难免出现灰色空间;再叠加上考核指标的压力,少数机构开始在结算数据上做文章,一步一步,从医保违规滑向刑事犯罪。
二、DRG/DIP 时代最常见的四大法律陷阱
第一个,也是最常见的:高套主病种,把轻病写成重病。
比如把普通肺炎写成重症肺炎,把腔隙性脑梗死写成更重的分型,病组分值一下就能高出几百分。很多人问我:这是不是直接就构成诈骗?我的回答很明确:不一定。
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把高套病种明确定性为违法行为,查实之后要退回基金、处以罚款。
但违法不等于犯罪:如果病人确实存在对应的症状,所有治疗和用药都真实地用在了患者身上,只是编码选择存在争议,或者医生对规则的理解出现偏差,那只是行政违规,够不上诈骗罪。只有一种情形会踩上刑事红线——病人根本没有相应指征,机构故意编造病情、升级诊断,目的就是多套医保基金,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才按诈骗罪追究。
第二个:篡改病案资料,无中生有编造病情。
患者根本没有这个病,机构通过后台修改病历、检查报告、出院小结,硬生生造出一个高分值病种,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号,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第五条写得清清楚楚:定点医药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变造、涂改医学文书骗取医保基金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直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个: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把一次治疗拆成多次。
DRG/DIP 规则下,一次住院只能结算一次,有些医院就动了歪心思:本该一次住院十天的病人,第五天逼他出院,第二天重新办理住院,一套治疗拿两次报销。更过分的是挂床住院——病人根本不在医院,连治疗都没有发生,空刷床位费套取医保。上述两高一部指导意见,已经把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明确列为法定的骗保行为方式。
但也不是所有二次住院都有问题:病人确实符合出院标准,之后病情反复、依规再次入院,完全符合诊疗规范,就没有问题。只有人为恶意拆分、没有医学依据的重复住院,才是红线。
第四个,也是当下最高发、最容易被忽略的:虚增并发症,叠加诊断抬高分值。
不少机构不直接改动主诊断,而是在病历里多加几个并发症、合并症:本来没有严重基础病,硬加上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分型,直接把病组权重拉高一个档次,分值跟着涨一大截。这种行为本质上仍然是高套编码,属于实施细则明确的违法行为。
表-四类高危行为:行政违规与刑事红线的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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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一被飞检、被立案:三条真正能落地的出罪路径
结合我办理过的同类案件,真正站得住脚的无罪、出罪路径,核心有三条,每一条都有明确的法律和法理支撑。
第一,诊疗真实,就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核心构成,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无中生有。只要患者的病情、检查、用药、治疗全部真实发生,每一个诊断都有原始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检查报告、手术记录在案支撑,那么哪怕编码入组存在争议、分值算高了,也只是行政违规,碰不到刑事红线。很多案子,公安一开始只盯着医保系统筛出的异常数据就立案,只要把一摞原始病历摆上桌面,证明每一个诊断都有临床依据,刑事程序最终就无法推进。
第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定罪。
DRG/DIP 本身存在三层规则壁垒:临床医生书写的是医学语言,编码员使用的是 ICD 分类语言,医保结算适用的是支付规则语言,三套语言之间出现偏差,再正常不过。如果只是对规则理解不同、医院内部质控不到位导致入组错误,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骗取医保基金的主观故意,就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两高一部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刑事追责只及于组织、策划、实施骗保的人员;普通医生、编码员、护士只是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工作、对造假并不知情的,不应当被拉进共同犯罪。
第三,诈骗数额核减后达不到立案标准,就应当转行政处理。
不少办案机关把全部住院费用统统算成诈骗数额,这是完全错误的。法律意义上的诈骗数额,只能是医保基金实际多支付的那部分差额——真实诊疗对应的费用必须全部剔除,还要逐笔核实:依规应当入哪个病组、实际入了哪个病组、差额是多少、医保有没有实际拨付、有没有经过年度清算对冲。很多案子一笔一笔核完,所谓的“诈骗数额”直接降到刑事立案标准以下,案件就应当退出刑事程序,转由行政处理。
对普通老百姓,了解 DRG/DIP 不是为了跟医院吵架,而是为了在被催出院、被要求外购药品的时候,看得懂背后的制度逻辑,知道自己的哪些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医疗从业者,我理解你们夹在医保指标和患者需求之间,很多时候身不由己。但我必须提醒一句:病历上的每一个诊断、编码员敲下的每一个字符,本该是对生命轨迹的精准记录,绝不能沦为试探法律底线的筹码。不要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去做明知违法的事,更不要心存“法不责众”的侥幸——真出事的时候,没有人能替你承担牢狱之灾。
医学关乎生死,法律关乎自由。这两条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能突破。
法律的底线不会自己向你走过来。你不往前站,就没有人替你守住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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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重大经济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标志性案件。
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善于从庞杂的卷宗材料、资金数据和诉讼程序中精准识别证据矛盾与辩护突破口。依托全国知名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张家豪律师带领辩护团队集体研判、协同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张家豪律师团队部分代表案例展示:
一、经济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
·某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受贿案,被多家媒体报道;
·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被多家媒体报道;
·某省原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受贿案,被多家媒体报道;
·重庆某省某区管委会主任(正厅级)上亿受贿案;
·青海省某县委原副书记、县长(正县级)涉嫌受贿罪一案;
·贵州某市市委常委涉嫌受贿罪一案;
·某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涉嫌受贿、串通投标罪一案;
·某县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涉嫌受贿、贪污一案;
·某央企驻外公司总经理涉嫌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涉及复杂的跨国证据转化与证据合法性审查)
·云南公安系统某厅级干部关联案件,成功解除留置;
·新疆某市市长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介入后成功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推翻一审认定,成功改判;
·某省自然资源副厅厅长、党委委员(副厅级)受贿案;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受贿案,受贿金额上千万,成功减轻处罚;
·四川某科级领导严重违纪违法案(已官宣),历经6个月高压留置审查,成功无罪释放,当事人官复原职(此类案件极为罕见);
·陕西某科级干部受贿案,在法院阶段提交新证据,证明客观证据与言辞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成功打掉指控的受贿金额;
·河北某医院原心血管内科主任受贿案,成功提出“不构成个人受贿,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的辩护策略;
·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一级主任科员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诈骗案,二审成功争取开庭,将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刑期直接减少6年;
·云南某州国企领导受贿1200万,成功取保候审,检察院环节成功打掉800万受贿金额;
·四川某医疗集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受贿一案,一审开庭后紧急介入,成功争取再次开庭;二审阶段再次争取开庭审理,获成功轻判;
·新疆某文投公司原董事长受贿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最终刑期实现骤降;
·广西某国企董事长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天津铁路系统某大型安保国企管理人员贪污案;
·云南某交通集团(省属国企)管理人员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广西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犯罪案;
·北京某区房管所所长房屋型贪污案,成功认定犯罪未遂,仅判刑2年;
·公立医院院长受贿236万,成功轻判5年;
·某大型能源集团总经理受贿380万,成功认定自首减轻刑期,保住合法财产;
·某骨科主任受贿650万,成功改变定性为单位受贿罪,轻判1年2个月。
·某医院一把手职务犯罪案,成功将“小金库”贪污金额打掉一半,受贿部分成功认定自首;
·某审计局局长受贿案,成功降低刑期并保住财产100万元;
·某财政局局长借款型受贿案,获成功轻判;
·某区委常委、副区长(副厅级)配偶受贿千万案,认定从犯,仅判3年多;
·四川国企总经理受贿案,成功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
·某正处级干部系列案(涉嫌洗钱罪),在被指定监视居住后4天成功“突破式”会见,被羁押1个月后成功取保候审;
·公安干警徇私枉法罪一案,成功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获成功轻判;
·某省文投公司高管受贿、洗钱罪一案,两长(检察长、院长)亲自出庭,最终成功轻判,收获家属认可的锦旗;
二、经济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
·轰动全国的故意杀人案,案件被多地新闻媒体集中跟踪报道;
·涉案1亿元的集资诈骗案,被CCTV《今日说法》栏目报道;
·某“黑老大”(第一被告),在面临七项重罪指控(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费、聚众斗殴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二十年起步重刑的绝境下,成功“摘黑”(涉黑定性不成立),并成功拿掉四罪,最终仅定三罪轻判;
·西南某地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三罪),成功“摘恶”(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定性),并成功打掉两项罪名,最终仅认定一罪,实现“脱恶减罪”的重大辩护成果;
·上市公司高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历经五次开庭,一审成功轻判;继续上诉程序后,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刑期减少5年;
·涉案金额近十亿的体彩“吃票”大案(涉及跟单、推荐单),在面临开设赌场罪重刑指控的情况下,成功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最终仅获刑2年多;
·某民营医院负责人涉嫌医保诈骗罪案(面临十年以上刑期),通过提交详尽法律分析报告,论证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无典型诈骗行为,成功撤销案件;
·“负面舆情优化”(有偿删帖)涉嫌非法经营罪案,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重庆科技公司因有偿删帖涉嫌非法经营罪案,在已经退缴100万、前期认罪的基础上,公安阶段撤销案件;
·非法换汇9600万大案,在检察院建议判刑7年的情况下,成功为两名当事人同时争取到缓刑;
·走私奢侈品一案,成功获不起诉处理,保住当事人国企职位;
·西南某省商人配合官员虚报供货数量,涉嫌贪污、行贿,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两罪缓刑;
·重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涉案金额两百余万,两放两抓,最终艰难缓刑,当庭释放;
·10亿智天金融传销案,在案件二次退侦期间临危受命介入,法院最终仅判1年半;
·重庆“炸鱼炸死人”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法院最终宣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无罪;
·重庆“一场约会引发的牢狱之灾”强奸案,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非法行医致死案,成功实现逆转,将十年刑期降为两年;
·80公斤黑火药案,将原本“十年起步”的重刑辩护至两父子重获自由,成功取保候审、缓刑;
·组织卖淫案股东,在刑事拘留后两次笔录均被诱供引供的情况下,向检察院、公安法制等部门实名控告,37天成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保候审;
·重庆某组织卖淫案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功不起诉;
·茶楼老板开设赌场一审重判5年,二审介入辩护后,三人共减刑10年;
·牛初乳保健品诈骗案,成功改变罪名为虚假广告罪,避免5年实刑,成功争取缓刑;
·保健品诈骗案,将公安侦查阶段认定的600余万涉案金额,在检察院阶段降至20余万,刑期大幅度下降;
·涉案金额百余万的恋爱型诈骗案,在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示范庭中,获成功轻判;
·盲盒抽奖CSGO皮肤,涉嫌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7个亿;
·德州扑克APP开设赌场案,在一审建议量刑8年的情况下,辩护后刑期成功减半(判4年),二审成功改判,保住合法财产近400万;
·四川某网赌平台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巨大),在检察院建议量刑7年的情况下,成功将刑期减半;
·高科技企业高管涉嫌盗窃案,开创性制定“打价格认定结论”的辩护策略,将原定铁定起诉的案件硬生生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最终成功不起诉(无罪);
·“绝地求生”游戏外挂案,从技术原理切入辩护,公安无罪撤案;
·“天才黑客”盗取500万虚拟货币案,成功逆转原本面临的十年重刑,认定罪名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成功打掉200万(35万个USDT)涉案金额,最终轻判2年有期徒刑;
·网赌平台案,发送推广链接获利400万,成功争取缓刑;
·赌博平台开设赌场案,成功获不起诉;
·充话费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成功获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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