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复婚后隐瞒婚姻状况,继续与小16岁女友交往,女友流产后身心受到严重影响,索赔8.5万元;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
隐瞒复婚致女友流产抑郁,判赔1.65万:情感欺诈的代价,是不是太轻了?
2026年9月,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一个男人复婚后隐瞒婚姻状况,继续和小自己16岁的女友交往,导致对方怀孕流产、确诊心境障碍。法院认定他构成侵权,判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营养费500元。合计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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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人的身心健康,被一段持续近两年的谎言彻底摧毁,法律给出的价码,是一万六千五。
他复婚了,但没有告诉她
汪先生生于1983年,刘女士生于1999年,两人曾是同事。2023年底,两人开始交往。交往之初,汪先生确实处于单身状态,他告诉刘女士自己已经离婚三年。
2024年2月,汪先生与前妻复婚了。但他没有告诉刘女士。他依旧以情侣身份和她相处,两人日常以“老公”“老婆”相称,汪先生还曾向刘女士表示“我养你”。
一个已经重新走进婚姻的男人,同时还在另一段关系里扮演着“老公”。他每天在两个女人之间切换身份,说两套完全不同的话。这不是“忘了说”,这是刻意的隐瞒。
2024年11月24日,刘女士怀孕49天。汪先生陪同她到医院做了药物流产手术,之后多次陪同复查。一个隐瞒自己已经复婚的男人,陪着另一个女人去做流产手术,全程表现得像一个尽责的男友。直到2025年5月,汪先生才告诉刘女士——他已经复婚了。
从复婚到“坦白”,中间隔了整整十五个月。从流产到“坦白”,中间隔了六个月。
焦虑中度,抑郁重度
刘女士在得知真相后,身心受到了严重影响。
2025年7月,她因持续数月情绪低落、失眠等症状就医。病历显示,她的焦虑自评为中度,抑郁自评为重度,门诊初步诊断为心境(情感)障碍。
一个26岁的年轻女性,被一段她以为是正常恋爱的感情,推入了抑郁的深渊。她以为自己有一个“老公”,以为这个男人会和她一起规划未来。结果她只是一个被瞒在鼓里的“第三者”,而真正的合法妻子,对此也一无所知。
她把汪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及营养费5000元;同时要求汪先生以视频录制和手写道歉信的形式,在短信、微信、QQ等各社交平台上公开道歉并保留18个月;若拒不道歉,则支付2万元“代道歉补偿金”并登报道歉。
汪先生承认,复婚后没有及时告知,确实存在过错。他愿意赔偿1万元。
法院:构成侵权,但8万太高
柳南区法院的认定是清晰的。法院认为,汪先生复婚后隐瞒婚姻状况,仍与刘女士保持恋爱关系及性关系,且未积极采取避孕措施,导致刘女士怀孕并流产,其做法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刘女士主张的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酌定支持1.6万元,营养费酌定支持500元。对于公开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汪先生已当庭认错并鞠躬道歉,该方式与其过错行为及影响范围相符,刘女士要求在多平台公开道歉已超出合理必要范围。
最终判决:汪先生赔偿刘女士1.65万元。
法律上,隐瞒婚姻谈恋爱为什么构成侵权?
很多人不理解:谈恋爱是你情我愿的事,隐瞒婚姻状况怎么就成了侵权?
关键在于“知情同意”。刘女士自愿与汪先生发生性关系的前提,是她以为汪先生是单身。她愿意投入感情、愿意发生亲密关系,是基于对方所陈述的“已离婚三年”这一核心事实。当这个事实是假的,她的同意就失去了真实基础。
法院在多起类似判例中反复确认了同一逻辑:婚姻状况是婚恋择偶的核心信息,直接影响亲密关系的建立。隐瞒已婚事实、虚构单身身份,侵害的是对方的“情感知情选择权”,属于人格权侵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法律逻辑并不复杂。用一个真实但未被披露的婚姻状态,骗取另一个人的感情、身体和信任,这不是“感情纠纷”,这是欺诈。
1.65万,够吗?
这个问题,在多个类似判例的对比中显得格外尖锐。
2022年,江苏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李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吴某恋爱并致其流产,法院判决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2021年,北京三中院审理的一起隐瞒已婚事实恋爱致怀孕引产的案件中,法院判令男方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2026年,江苏邳州法院审理的一起隐瞒婚史骗恋案,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026年,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已婚男隐瞒婚史骗恋案,二审最终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共计4万元。
这些判决之间,从5000元到8万元,差距巨大。这说明“情感欺诈致人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远未形成统一尺度。
而回到本案,刘女士被确诊为中度焦虑、重度抑郁,诊断为心境障碍。一个26岁的女人,因为一段持续一年多的谎言,被推入精神疾病的泥潭。她要求8万,法院给了1.6万。
1.6万,在柳州,大概是三四个月的房租。它买不回刘女士被摧毁的信任,买不回她从此对亲密关系可能产生的恐惧,买不回她在得知真相后无数个失眠的夜晚。
一位网友在相关报道下的评论被反复点赞:“判赔1.65万,代价是否太低?”
更深的代价:那个被隐瞒的妻子
这起案件里,还有一个被忽略的人——汪先生的妻子。
汪先生2024年2月与妻子复婚。复婚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两个人决定重新开始,意味着重新签下一份共同生活的契约。而汪先生在签下这份契约的同时,在外面维持着另一段“婚姻式”的恋爱关系。
他的妻子对此一无所知。她以为丈夫回来了,以为生活重新开始了。她不知道,丈夫每天出门后,会用“老公”这个称呼叫另一个女人。
从这个角度看,汪先生侵害的不仅是刘女士的人格权,也践踏了妻子的婚姻忠诚和信任。而他的妻子,至今可能仍在不知情中生活。
这起案件真正的价值,不在于1.65万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而在于它再次确认了一个法律原则:隐瞒婚姻状况与人恋爱,是侵权,不是“感情纠纷”。
法官在判决之外的提醒同样值得记住:婚恋交友应当以诚相待,切勿虚构身份、隐瞒重大信息欺骗他人情感。交往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意识,主动核实对方婚姻、身份信息。
但“主动核实”这件事,本身就充满了荒诞。在一段恋爱关系中,一个人凭什么要像查户口一样去核实对方的婚姻状态?信任不该是恋爱的前提吗?
刘女士相信了。她相信了一个说“我离婚三年了”的男人。然后她怀孕了,流产了,抑郁了。最后她拿到了1.65万,和一句当庭的鞠躬道歉。
一段谎言的代价,是一个女人的身心健康。而法律给出的价码,是1.65万。这个数字,也许比案件本身更让人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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