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书记是党的各级委员会书记的简称,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党委全面工作,主持召集党委会议和党员(党员代表)大会;无论是在军队机构中、还是在地方部门上,都设有各级“党委书记(党组书记)”一职。而政治委员则是负责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和政治工作的领导干部,其与同级军事指挥员/行政负责人同为部队(单位)首长/主要领导,二者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所属部队(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目前除了军队机构外,公安、消防等部门也设有政委一职。那么问题来了:在军队机构和地方部门中,“党委书记”一职由谁担任呢?接下来,小圣就为大家展开介绍一下相关情况,仅供大家参考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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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中的各级党委书记一职通常是由政委担任:军队实行 “双主官负责制”,正常情况下,在解放军各军兵种和武警部队编制序列中,政委都是出任所在单位“党委书记”一职,至于对应的军事主官仅是担任“党委副书记”一职。不过,在我军历史上(主要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军事主官兼任“党委书记”的情况也很普遍,特别是在“大军区、军兵种”一级,司令员兼任“党委书记”或“党委第一书记”的例子比比皆是(此处的“党委第一书记”指的是军内排名第一的党委书记,而不是地方党政领导兼任的那个“党委第一书记”职务),而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军事主官的级别、资历、威望要远远高于政委。
但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军队中的各级党委书记一般都是由政委担任(现阶段已经是完全落实“政治主官兼任党委书记”的人事安排),对应军事主官通常任党委副书记,如此就能更好的实现军政搭配、平等分工,一个主管军事工作、一个主管政治工作。总之,综合整个历史来看,在军队中政委不当党委书记属于特殊情况(这与谁是军事主官有很大关系,要根据二者的个人能力、资历和工作需要等等因素综合考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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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消防部门中,各级“党委书记”一职均由政委担任:作为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且经历过“军转民”改革的专业队伍,关于各级“党委书记”一职是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还是政治主要领导担任,消防部门的人事设置和军队系统是保持一致的,即由政委出任“党委书记”一职。以县区级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局)为例,政委担任党委书记、大队长(局长)则是担任党委副书记,其他副大队长(副局长)担任党委委员。这是因为,消防部门和军队系统一样都是实行“双主官负责制”,二者无地位高低之分、仅是分工不同;且政委固定担任党委书记,负责主持政治思想、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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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公安部门中,各级“党委书记”一职由局长(厅长)担任:在公安部门中,无论是县区级公安局、地市级公安局还是省级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党委书记”一职都是由局长(厅长)担任,政委只是担任“党委副书记”。另外,省级公安厅(直辖市公安局)本级不设“政委”一职,而是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厅长(副局长)或省会城市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来出任“党委副书记”。这是因为,公安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范畴,自然是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就是说本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才是核心领导、因而同时担任党委书记,政委则是协助工作(但也是公安局的二号首长)、侧重于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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