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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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及分析
针对上述自捕水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与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合谋将行为人在境外采购的水产品伪报为我国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免税进口。涉案水产品入境后,由行为人销售牟利。上述行为系伪报原产国、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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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任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宁波某渔业公司(另案处理)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远洋渔业企业,享有在境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以下简称自捕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10月至2022年3月间,任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宁波某渔业公司将其在缅甸采购的带鱼、冻黄花鱼等水产品,伪报为该公司自捕水产品从宁波等口岸免税进口,并指使他人将相应“指标费”转账支付至宁波某渔业公司负责人孙某(另案处理)个人银行账户。前述水产品入境后,由任某在国内接货后销售牟利。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任某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冷冻水产品共8票9个集装箱,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50588.98元。
一审期间,任某向法院上缴人民币890588.98元。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任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水产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任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考虑到任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补缴偷逃的税款并预缴全部罚金,法院决定对任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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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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