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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注到各地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集体审议环节,大量存在以党组会代替局务会的情况。
这从法律上看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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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明确:
坚持集体审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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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来看,将审议权限定位于: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本部门办公会议。
显然,这与党组会完全不同。
或许有人认为,国务院出的文件当然不能涉及到党的规定,这有一定道理。
但主要还是因为党组议事规则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议的不同。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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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会议性质与决策机制不同
党组会:是党的领导核心会议,主要研究党的工作和重大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一旦形成决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
局务会:是行政领导会议,主要研究业务工作和行政事务。通常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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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不同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党组成员。非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如副局长等)一般仅列席。
局务会: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包括局领导班子成员、各股室负责人等,范围更广,而且都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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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不同
一般来说,党组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而局务会则往往不以多数决方式来表决,而是以行政首长负责制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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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问题,如果有些局长是民主人士,不能参加党组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过了党组研究,往往还要以行政首长名义印发,这是不是问题?
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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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2026年9月1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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