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合规的关联交易能够简化合作流程、降低沟通与履约成本,是正常的商业选择;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依托职务影响力开展的不当关联交易,极易引发利益输送,损害公司整体利益。本文围绕核心问题展开分析:董监高实施的关联交易,何种情形会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利益,进而需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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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定义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条清晰传递出立法态度: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本身,仅禁止借助关联关系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判断董监高是否需要赔偿,核心不在于是否发生关联交易,而在于交易是否违背公平原则、是否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二、董监高进行关联交易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结合司法裁判标准与商事实践,满足以下三类情形的关联交易,会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利益,董监高需承担赔偿责任。
1.未履行法定披露与审批程序的关联交易
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开展关联交易时,主动向董事会、股东会披露关联身份、交易内容、交易对价,是法定前置义务。同时按照规则,关联董事、关联股东还需执行表决回避制度。若董监高刻意隐瞒关联关系,绕过公司章程、公司法设定的审批流程,私下促成交易,即便交易价格暂时与市场持平,也因程序违法埋下利益输送隐患。
此类行为直接违背忠实义务,一旦后续产生经济损失,行为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交易履行了内部审批流程,若实质内容明显不公,也无法仅凭程序合规免除赔偿责任。
2.交易对价、交易模式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这是认定侵权最核心的实质标准。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关联交易的定价、合作模式、履约条件,与市场上普通第三方交易保持一致。
实务中典型的违规形态包括:
以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服务,或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向关联方出售资产、提供资源;
人为增设不必要的中间环节,让关联方截留利润,无端抬高公司经营成本;
向关联方无偿提供借款、担保,导致公司资金占用、债务风险攀升。
部分交易缺乏统一公开市场价,但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多余交易环节、不合理成本支出,即可认定交易不公允,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主导交易的董监高赔偿。
3.借关联交易虚构业务、转移资产,恶意掏空公司
这类行为主观恶意更为明显,也是司法重点打击的对象,比如:
董监高操控关联企业与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预付款、货款等名义转移公司资金;
利用关联交易虚构营收、虚增利润,掩盖公司经营问题,最终导致公司资产流失、债务加重。
该类行为不仅损害公司财产权益,还会波及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实施交易的董监高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需对公司可得利益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结语
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披露、审批、回避流程,常态化开展交易公允性审查;对于董监高群体,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正视关联关系带来的约束。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可以实现多方共赢,但一旦越过公平与诚信的红线,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就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布安山律师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近20年律师执业经验。长期深耕公司法、股权、解散清算注销领域。专注公司法领域诉讼纠纷及非诉业务疑难问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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