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是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且实行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进入交易市场的人员每日携带出交易市场的台湾商品总值在人民币6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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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及分析
针对上述对台小额贸易免税优惠政策,行为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方式免税申报进入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利用每人每日限额携带免税台湾商品出小额贸易市场的政策,召集他人将进口货物分散带出大嶝市场后集中交付给实际货主,实际货主再将涉案商品在国内销售。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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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佛山市某贸易公司、王某国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佛山市某贸易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经营食品批发及零售等业务,王某国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2年8月至2021年5月,王某国为降低采购成本,与厦门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选、陈某铭(另案处理)商定,佛山市某贸易公司将其采购的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台湾豆奶、饮料等商品委托厦门某贸易公司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方式免税申报进入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嶝市场),并支付每柜人民币13000元至22000元不等的代理费给厦门某贸易公司。之后,厦门某贸易公司利用每人每日限额携带免税台湾商品出小额贸易市场的政策,召集周边村民用身份证刷单将进口的台湾豆奶、饮料等商品分散带出大嶝市场,厦门某贸易公司再按照王某国的指示将货物运送至指定仓库,佛山市某贸易公司在国内销售上述货物。
经查,佛山市某贸易公司委托厦门某贸易公司以上述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进口台湾商品452票,经厦门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452票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666.276267万元。
2021年7月20日,王某国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处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后,王某国未能如实供述上述走私事实。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佛山市某贸易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委托他人采用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666.276267万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王某国在佛山市某贸易公司走私活动中起领导、决策作用,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佛山市某贸易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佛山市某贸易公司与厦门某贸易公司分担,王某国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佛山市某贸易公司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王某国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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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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