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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看似普通的营业执照,如何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注册公司、卖掉执照、赚点“中介费”,看似无关紧要的“小生意”,却让三名被害人被诈骗上百万元,也让参与者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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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梁某某明知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仍与余某某、温某某合谋,由余某某联系黄某某购买营业执照,黄某某在广西柳州注册成立传媒公司并开立对公银行账户。
随后,黄某某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相关营业执照和账户,用于开通某平台企业账号。梁某某参与共谋、提供办理场地,并在温某某与余某某之间转递好处费,从中获利。
事后,该企业账号被诈骗分子用于网络诱导聊天,先后导致三名被害人被骗共计102万余元。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梁某某的买卖行为本身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本案中梁某某等人出售的营业执照被诈骗分子用作犯罪工具,造成三名被害人被骗百万余元,且梁某某主观上对证件可能用于违法犯罪具有明确认知,仍放任结果发生,依法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6年1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梁某某提起公诉。同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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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案 | 许丽纯
编辑 | 新媒体工作室
初审 | 许丽纯
终审 | 陈清真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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