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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4:敲诈勒索,涉案金额2.5万元,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4:王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冀0424刑初92号
从轻减轻情节:未遂、坦白、认罪认罚、谅解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逮捕日期:2020年12月25日
判决日期:2021年4月6日
某某县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郭某1(女,现年21岁)于2018年8月份确定恋爱关系,后二人经常在一起同居生活。2020年11月初,因郭某1的家人不同意两人的亲事,郭某1提出与王某某分手。被告人王某某以与郭某1恋爱期间花费其钱财为由,向郭某1及其家人索要25000元,遭到拒绝后扬言以公开郭某1裸照为要挟。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郭某1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三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明,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与被害人恋爱期间经济补偿为由,利用散发被害人隐私照片为手段,威胁、恐吓被害人向其索要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属于未遂犯,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应以13200元作为本案定案犯罪数额和量刑依据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属于未遂,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可适用缓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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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3]73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审理敲诈勒索案件确定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冀高法[2000]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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