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辱骂他人
发句道歉就完事?
法院:没那么简单!
不少人认为,微信群随口骂人只是小事,事后发句道歉就能一笔勾销。实则不然,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公开辱骂他人,构成名誉侵权。更重要的是,道歉也有“规格”要求,敷衍了事不算依法承担责任。
0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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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朱某因油菜损失问题产生邻里纠纷。2026年5月某日,朱某在拥有185名成员的“某村网格群”内,公开发布言论辱骂魏某。群主多次劝阻后,朱某仍持续发表不当辱骂内容。魏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事后,魏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达成一致,朱某已足额履行赔付义务。但在赔礼道歉环节,朱某虽主动在微信群发布道歉内容,却未按照法院审核确认的规范内容发布,道歉内容过于敷衍,魏某不予认可。双方就道歉事宜产生争议。
02
审理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本案中,案涉网格群人数众多、具有公开性,朱某在微信群内公然辱骂魏某,极易造成负面评价扩散,客观上降低了魏某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礼道歉作为法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要求内容真诚、规范、贴合侵权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朱某虽自行发布道歉内容,但未遵从法院审核标准,道歉不规范、不达标,无法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法律效果,不能视为已履行道歉义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朱某以书面形式向魏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确认;若逾期拒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产生费用由朱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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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属于公共空间,并非私人吐槽领地
由不特定多数人组成的村民网格群、邻里群、社交群,具备明显的公共空间属性,传播范围广、受众人数多、扩散速度快。在群内公然辱骂、贬低、诋毁他人,会快速扩散负面信息、降低他人社会评价,完全符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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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应合法维权,网络泄愤绝非正当途径
邻里之间、群众之间产生经济、琐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解决。网络不是泄愤工具,不能因自身有纠纷,就肆意辱骂、攻击他人。哪怕事出有因、自身存在损失,也不能以维权为名实施侵权行为,“有理也不能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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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道歉有标准,敷衍了事不能免责
赔礼道歉不是简单发一句客套话,而是严肃的法定责任。道歉内容需要匹配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正视自身错误、真诚纠正过错,经权利人认可或法院审核通过才算有效。随意、敷衍、避重就轻的道歉,无法修复受损名誉,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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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行政处罚,不能免除民事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独立、并行不悖。当事人因网络辱骂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只是承担了行政违法后果,不影响其继续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能以“已经被处罚过”为由拒绝履行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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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王 洋
审核 | 高艳、朱静
终审 | 杨 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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