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起案件的彻查与惩处,既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正本清源,更是给整个文博行业敲响了责任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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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莱臣后人捐给南京博物院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局部),2025年被指出现在北京一拍卖公司预展中 图/澎湃新闻
新京报社论
南京博物院违规处置《江南春》图卷一案有了结果。
9月16日,据新华社报道,南京博物院相关受赠文物管理问题所涉责任单位和人员已被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徐湖平利用担任南京博物院常务副院长、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促成商业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此前,已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徐湖平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原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南京博物院、原省文物总店张某等相关责任人,因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或执法监督责任不到位,对违规调拨销售书画等问题负有相应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分别给予开除、撤职、降级、党内严重警告等相应处理。
一幅“奇幻漂流”多年的名画,牵出一起追责29人的文物大案。此次追责并非简单的个案问责,而是一次系统性责任倒查。对这起案件的彻查与惩处,既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正本清源,给捐赠人及其后人一个交代,更是给整个文博行业敲响了责任警钟。
即便案件时间跨度长达数十年,涉及多个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相关人员也为自身行为付出代价。南京博物院原院长徐湖平虽已退休多年,仍难逃法律制裁,充分彰显了文物领域终身追责、绝不姑息的鲜明导向。
如今,《江南春》已经回到南京博物院,责任人已经被依法惩处,但复盘此案对规范文物保护管理仍有现实警示意义。
1959年,庞莱臣家人曾给南京博物院捐赠包括仇英《江南春》图卷在内的“虚斋旧藏古画”137件。66年后,这幅画却现身拍卖会,起拍价8800万。后经调查,《江南春》图卷被专家鉴定为赝品后,1997年由徐湖平等人签字审批拨交江苏省文物总店,2001被“顾客”以6800元价格购买。
博物馆是公共文化遗产的专业守护者,馆藏文物无论真伪,均属于国有公共资产,处置、调拨、流转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流程,绝非某个领导或少数人可以随意决断。但该案却暴露出部分文博机构和个别人员,在管理制度、监督流程上存在诸多漏洞,尤其是受赠物品管理制度规范不严格,最终造成文物流失的严重后果,同时也损害了文博机构的公信力。
不可否认,文物保护具有一定专业门槛,这种“封闭性”为少数人辗转腾挪、违规操作留下了空间。文博机构如何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补齐制度短板,成为摆在各级文博管理部门面前的必答题。
此案发生后,国家文物局部署推进全国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藏品流转、保管、处置各环节风险,压实各级监管责任。在管理制度层面,则积极打补丁,新修订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1月正式实施,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管理留痕、流程可溯”。
比如,《办法》对藏品的日常保管清点及保护利用,提出了更为精细的技术与程序要求,藏品从取得、鉴定、定级、建账、建档,到库房管理、出入库、清点、退出、保护、利用等全过程要求规范记录,信息实时更新,特别强调了法人代表和保管人员离任时的移交责任,防止因人员变动导致账目不清。
同时,《办法》还建立了透明规范的捐赠与退出约束机制。要求必须签订捐赠协议并明确基本内容,依法约束捐赠藏品的处置方式,切实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对藏品退出也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必须经过专家评估和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批程序,确保藏品退出程序严格谨慎、有法可依。
博物馆文物都应得到妥善守护。对文博行业而言,唯有以全流程监管堵住漏洞、以终身追责筑牢底线,规范藏品入库、保管、流转、退出全链条管理,才能为每一件文物守住安全红线,让文脉传承有序。
此前报道
南博如不改正错误,不仅损耗自身公信力,还会损害整个公益捐赠事业
南京博物院受捐文物现身拍卖市场事件仍在发酵。今天,新华社援引南博代理律师的一段话,读来令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这位代理律师认为,官司所涉藏品所有权自交付时已依法转移至国家,捐赠人也未在捐赠时保留返还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法律亦未规定受赠人负有向捐赠人或者其继承人返还已交付捐赠物的义务。因此,庞叔令女士要求返还争议画作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笔者看来,这段看似无隙可击的论述,实则透露着刁蛮和寡义,与煌煌大(博物)馆的形象极不相称。
随着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及媒体采访,事件真相已渐渐清晰。如果媒体报道的所有证据材料属实,则目前基本可以确定以下几点:
一,庞家当初捐献相关画作并获南博接收、入藏确凿无疑。
二,入藏后原文化部及院方先后组织了两次文物鉴定,结论为伪作。由于文物鉴定受到各种条件限制,很难判断这个结论是否正确。我们姑且按鉴定程序合规、结果可信论。
三,被院方鉴定为伪作的五件画作,被从藏品序列中“剔除”,随后进行了“划拨”“调剂”等处理,目前下落不明。院方对相关画作去向无法给出答复。
四,院方将相关画作鉴定为伪作,并进行处理的过程,始终没有告知捐赠方即庞家。不仅如此,相反起初还对庞家提出的核查诉求颇为怠慢。直到庞家诉诸法律,院方才在法院调解下满足核查要求。此次也是在媒体介入形成舆情后,院方才发布声明表示将深入核查画作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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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1月,张珩、韩慎先、谢稚柳三位专家鉴定后意见:“江南春图卷,伪,一般,陈鎏题引首真,后面题跋完全不对,伪做得很好,原庞家是当真的藏的” 受访者供图
现在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舆论监督也已在场,相信此事终会查个水落石出,给庞家和公众一个交代。如果牵涉到失职渎职,甚至违法犯罪,相信亦会依法依规处理。对此,我们可以暂时按下不议,静候调查进展。但是,对于上述第四点,笔者认为还是有讨论一番的必要。因为南博在犯一个很危险的错,危及的不仅是南博一家机构,还会损害整个公益捐赠事业。
按照原文化部制定出台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南博有权在经过报请上级部门同意后,对确定不宜收藏的藏品进行处理。仅从法律依据角度看,南博做法似乎无可指摘。但为何不仅庞家人无法接受,舆论也普遍不能理解?这是因为,南博做法虽然可能没有触犯具体法条,却违反了社会默认的受捐者义务,突破了公共信任的底线。南博代理律师所言,不过是钻法律空子的狡辩。
庞叔令作为捐赠者后人,有权知道捐品是否被妥善保存,以及被鉴定为“伪作”的五件画作具体流向何方。这一点是有相关规定作为依据的,也因此在之前的诉讼中获得法院支持。基于这一点,南博在对捐品作出鉴定,并决定划拨、调剂乃至作其他处置时,应当主动告知捐赠人,优先考虑让捐赠人收回。这才是一般人认知中的正常做法,就像主动助人不该受到指责一样,根本无需以法律或协议形式明确。
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体系,除了法律、制度等有形规定,本来就还有包含道德礼仪在内的不成文规则。两套规则并行不悖,共同维持社会有序运行。受捐者尊重捐赠者意愿处置捐赠物,就属于这种默认的道义规则。当然,现在既然发生了庞家与南博之间这种龃龉,也可以把相关默认规则刚化为法律规定,明确受捐者处置捐品须征得捐赠者同意。但这应该是后续亡羊补牢之事,不是今天南博“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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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蔚文论文中称,艺兰斋所藏的《江南春》得于庞氏后人
南博罔顾捐赠者意愿擅处捐品的行为,不仅伤害捐赠者感情,寒了后者的心,更会浇灭人们主动捐献文物的热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事实上,不只是捐献文物,包括用于救灾、扶贫等在内的所有公益捐赠,都是这个道理。捐献行为不管出于何缘由和目的,都是实实在在的权利主动让渡,代表着捐献者的拳拳爱心。诗经说: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孔子说: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对于主动捐献的善举,本应大力褒扬;对于所有捐品,都应妥善对待。这不仅是“以善意回报善意”的道德要求,也是弘扬慈善义举、发展公益事业的需要。南博做法背道而驰,如不改正,就算这次可能因“无法可依”而赢了官司,也必然会输了公信力,得不偿失。
历史上,个别大型社会救助团体,曾经因为对捐款管理使用不当,或公益活动边界不清,遭受过重大公信力危机,有的至今还没有恢复形象,对公众爱心和公益捐献事业造成严重打击。这种两败俱伤的局面是令人痛惜的。公众信任培养起来不易,摧毁却可以在瞬息之间。殷鉴不远,南博和其他博物馆机构当吸取教训。对南博而言,与其继续绞尽脑汁打嘴仗,不如诚恳向受到辜负的庞家人道歉,并以实际行动改进管理,重建公众信任。有关部门也应借此查漏补缺,完善文物捐赠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推动法律法规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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