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治理疆域内部差异巨大的城乡社会,元朝继承金代村社的制度经验,加以调整革新,建立起两套并行运作的乡村治理网络。
社制与社长
在传统中国社会,“社”本是以自然村落为基础形成的民间乡里组织,兼具乡里互助、祭祀集会的功能,又常常被王朝吸纳改造,承担部分基层行政职能。
隋开皇五年(585 年),朝廷依托村社设置仓储,由乡里人选负责管理,即社仓。隋代把民间的社,转化为国家可以利用的乡村治理载体。
唐代继承社仓制度,改名为义仓,却逐步将粮储的管理权收归官府,原本官民结合的村社建制日渐解体;民间私社虽依旧活跃,但不再属于国家法定基层体系。
历经五代战乱,旧有社仓体系进一步崩坏。
两宋主要依靠保甲、乡都管理乡村,不再推行全国性的社制;朱熹倡导的社仓只是局部地域的救济尝试,未能成为国家制度。
及至元朝,朝廷重新拾起“社”这一组织形式。
至元七年(1270 年),元朝率先在北方农村推行社制,灭亡南宋(1279年)之后,又将这套制度逐步推广至江南地区。
元代官方法令称这套劝农教化组织为社制,后世学者因其依托村疃设置,也称作村社制。
《元典章・户部》记载:
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立社。
依照制度,户数不足五十户的村落,一般同邻近村疃合并立社;地广人稀之处,则允许因地制宜,不必严格拘泥五十户的立社标准,亦许各村自为一社。
立社之初,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劝课农桑、兴修水利、管理义仓与风俗教化等事务。
社长的产生,为推选制。
每社推举年高、通晓农事、家中拥有兼丁(成年余丁)者出任社长,作为优待,社长本人可蠲免杂役。 当然,主要蠲免的是杂泛差役,赋税不在免除之列。
制度选择“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担任社长,一方面看重长者积累的农业生产经验,具备指导农事的能力;另一方面年长者在乡土社会往往威望较高,更容易组织、劝导社内民众,这是一般年轻者较难具备的条件。
社长并非负责催征税粮的职役,其法定核心职责是“教督农民”:组织农业生产、推广农桑技术、兴修水利,同时兼理风俗教化、劝善纠过。
制度设计的“初意”是地方官府不得随意差遣社长承办其他杂务。但在实际执行层面,则有可能“走样”,社长依旧常常被摊派各类杂务。
《元典章》记载,大德年间不少地方官吏随意差遣社长承办各类额外事务,造成社长逃亡。
出现“各处社长多不见年高德劭、通晓农事、为众信服之人”的现象,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任用妇人、孩童充任社长的乱象,“大失元立社长初意”。
针对这一流弊,元廷明文规定:“社长若年小德薄、不为众人信服,即听询举深知农事、高年纯谨之人易换。”
由此可见,制度设计层面,社长优先选用乡间老年男子。
明代王圻《续文献通考》评价,元代社长“犹与汉制为近”,职能近似汉代三老,重在“劝导乡里,助成风俗”,这和宋代以催征赋税为核心的保正、耆户长有显著区别。
乡都制与里正、主首
社,并非独立的地域行政区划,它寄设于乡都制的地域框架之内。
所谓乡都制:县之下分设乡、都,乡设里正,都设主首,在农村许多地方,都是以乡统都。里正负责催办钱粮,主首主要是供应杂事。后来事务繁剧难任,出现了都也设里正,而主首则随其事之难易而多寡之。当然,也有的地方,只设里正,而没有设立主首。
这套系统核心职责是赋税征收、编排差役,属于国家赋役职役体系。
里正、主首是按田地资产的多寡而摊派产生的。
据《元典章》记载,皇庆元年(1312年)规定:
粮多极等上户殷富者充里正,次等户充主首,
《元典章・户部》卷之十二《编排里正主首例》(皇庆元年,1312年)引文:
除远征军人、大都、上都其间站户外,其余不以是何户计,当官从公推排:粮多极等上户殷富者充里正,次等户充主首,验力挨次,周而复始。务要户役均平,毋令富豪影占,止令贫户应当。
《编排里正主首例》是皇庆元年的省札,其核心精神是除少数特许免役户,其余诸色户计,一律按田粮物力高低排定,上户轮充里正,次户轮充主首,按户等轮差,循环应役。
既然是“周而复始”,则里正主首的每一次任期都是比较短的,有的时候是一年,有的时候是一季。
乡都制(里正--主首)与社制(社长)两套组织同时运行,职能各有侧重。
社的民间属性更强,重在生产、救济与教化;乡都制官方色彩浓厚,主理赋役差发。
二者并非完全隔绝平行,在实际地方运作中,事务会有交叉,个别地区还出现人员兼职的情况。
明代开始,部分著作,将里正代表的乡都赋役系统,与社长代表的社制合称为里社制。
“里社制”并不是元代官方定名,是明代学者的概括性术语,明代学者在追溯元朝的坊里制和社制时,便已经将它们合称为“里社制”;也可以称为“村社制”、“乡都制”。
据《至元新格》,催办钱粮、编排差役是里正、主首的职责,官府不得随意侵扰、差占社长。
后世所说的村社(社制),设立初衷虽以劝农、乡里互助为本,但客观上被纳入王朝基层管控体系,成为国家渗透乡村社会的重要载体。
不过对流动人口、商业活动的管控,并非单独依靠社制完成,而是由村社、乡都、州县以及市舶司、文引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实现。
《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四》(禁令)》记载:
诸关厢店户,居停各旅,非所知识,必问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违者罪之。
诸官户行钱商船,辄竖旗号,置弓箭锣鼓,揭钱主衙门职名,往来江河者,禁之。
诸经商及因事出外,必从有司会问邻保,出给文引,违者究治。
诸投下并其余有印信衙门,并不得滥给文引。
其意是:
城郊旅店的店主,留宿过往旅客;如果并不认识来客,必须查验对方持有的官府通行文引。一旦发现形迹可疑之人,不允许收留住宿。违反这条法令的店主,要治罪。
凡是官营放贷户用于资金周转的商船,如果擅自竖立旗号、配备弓箭锣鼓,还在船上标明出资主人所属衙门官职名号,在江河上航行往来,一律禁止。
凡是外出经商或者因事远行的百姓,必须向当地官府申报;官府要向其邻里核实担保情况,才发放通行文引。不遵守规定者,依法追究处置。
各投下(蒙古贵族的封地机构)以及其他持有官印的衙门,都不得随意滥发通行文引。
从中可以知道,文引是元代长途出行的法定通行证,从申领、发放,到沿途旅店查验,形成闭环管理。
元代针对人口流动与商贸活动制定了严密的法律规范:一是住宿管控,旅店必须查验往来客商所持的官方文引;城内由隅坊、乡村由里正、主首监督落实这项规定。二是江河航运管制,官户放贷商船不得私自竖立旗号、配备兵器锣鼓,冒用衙门名号航行。三是出行审批制度,百姓若外出经商或办理事务,须向所在州县官府申请文引,并经由邻保核实担保,方可远行。
社长负有监察本社人户的职责,一旦发现逃徙、游惰之人,就要纠举上报。这套多种制度叠加而成的基层治理网络,方便朝廷管控基层社会。但要厘清一点:户籍与户计是另外一套约束民众人身的制度,村社制度的直接目标,并非把百姓束缚在土地之上。
![]()
![]()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