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
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
为切实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民生用气价格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依法合理定价
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主体自主制定。各经营主体应当以经营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等,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及服务费用,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不得利用区域经营优势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抬高价格、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二、全面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经营主体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以标价牌、价目表等形式明码标价,也可同步通过线上渠道、配送车辆公开价格信息。标价内容应包含气瓶规格、充装重量、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及配送费、气瓶押金等所有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价格变动及时更新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价外加价。
三、严禁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各经营主体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不得强制捆绑服务、变相加收费用。液化气充装净含量应与气瓶标注的标称净含量相符,严禁缺斤短两。气瓶押金应合理设定,明确退还规则等。配送收费由企业统一标准公示,送气人员不得擅自加价。
各经营主体要立即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巡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来源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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