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重庆发生一起令人无比痛心的家庭悲剧,一名2岁2个月的幼童被父亲独自留在家中,父亲外出遛狗仅离开12分钟,孩子不幸从18楼阳台坠亡。警方经过勘查调查,认定该事件属于意外事故,不予刑事立案,但告知家属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事件曝光之后,引发全网热烈讨论,很多网友十分困惑:父亲将低龄幼童独自留在家中酿成死亡后果,为什么不刑事立案?不追究刑责,是不是就代表监护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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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拆解:
第一,刑事不立案,不等于监护人不存在过错。根据通报,事发时父亲把两岁幼童独自安置在家看电视,外出遛狗12分钟;家中阳台简易防盗窗已经拆除、窗户未关闭,阳台摆放洗澡桶,法医推测孩子踩踏桶沿翻出窗外高坠身亡。依据我国《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最终造成死亡后果。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亲生监护人因监护疏忽造成子女死亡的案件,刑事立案追责非常审慎。本案警方综合全案证据,认为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因此不予刑事立案。但刑事不追责,并不等同于监护过失可以一笔勾销,监护过错在民事法律层面依然要作出评价。
第二,父母对低龄幼儿负有绝对监护看护义务,短时离家也不能豁免责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法律没有“只离开十几分钟就没事”的例外条款。《民法典》同样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两岁多的幼儿完全没有自我保护、风险识别能力,短短十几分钟就有可能发生坠楼、窒息等致命危险。本案中父亲将幼童单独留在家中,明显违反法定监护义务。虽然夫妻二人均是法定监护人,但母亲不在现场,父亲临时承担直接照看义务,出现重大监护疏漏,民事上存在明显过错,母亲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相关权利。同时也要提醒,阳台拆除防护、窗边摆放凳子、水桶等可踩踏物品,属于重大居家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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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件留给全社会的现实思考:家庭监护责任不能心存侥幸,悲剧没有“时间长短”的缓冲。很多家长存在误区,认为就下楼遛个狗、取个快递,短短十几分钟不会出事。但是对于懵懂幼儿,危险往往就在转瞬之间。这起悲剧也折射现实家庭育儿分工的问题。我们惋惜逝去孩童,同时也要厘清:意外悲剧发生之后,应当区分刑事追责、民事过错两种评价体系。刑事有严格入罪门槛,但是监护责任没有侥幸空间。当然,这属于家庭重大悲剧,我们也呼吁网友保持理性,避免对当事人开展网暴。
周兆成律师提醒:未成年人尤其是八周岁以下低龄儿童,绝对不可以独自居家,哪怕只是短暂外出。高层住户一定要做好窗户、阳台物理防护,及时清理阳台可攀爬踩踏的桶、箱子、座椅等物品。监护责任没有“短暂离开”的豁免。刑法有严谨的入罪标准,不予刑事立案不等于免除监护的过错评价。大众面对这类家庭悲剧,应当把关注点放在儿童安全防护科普,而不是一味喊打喊杀要求刑事重判。共情悲剧之余,更要读懂法律边界,守住家庭监护的底线,避免同类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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