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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战临近结束之时,中国在外交上所遭到的两个重大挫折,一是《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签订;二是《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一个要中国土地,另一个则要把中国永远变成美国“小弟”。
1、雅尔塔会议的苦果——《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1945年2月,美英与苏联背着中国订立了有损于中国主权的雅尔塔协定。苏联此后便以这一协定为依据(当然不乏更高的要价),迫使国民政府订立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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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起因是,美英要说服苏联参加对日作战以减少美军的伤亡,尽快结束对日战争。因为根据美国军方的估计,如果只是依靠美军从海上对日本本土进攻,美军将要耗费18个月的时间并付出100万人的伤亡代价才能打败日本。
同时,也是担心苏联会在美国已付出重大牺牲而胜利在望时才出兵,轻而易举地占领东北亚,美国希望在事先对苏联的出兵行动及其索要的代价加以明确,以限制苏联的扩张。在1943年12月的德黑兰会议上,斯大林便表示了对在远东取得一个不冻港的兴趣。他说,苏联在远东还没有一个完全不冻港,海参崴只是个半不冻港,而且还被日本所控制的海峡所包围。罗斯福随即表示,可以考虑在远东设立自由港,并说大连有这种可能。
但苏联的胃口绝不仅仅是一个自由港。1944年12月14日,美国驻苏大使哈里曼奉命向斯大林探询苏联参加对日作战的条件。斯大林指着面前特意准备的地图,在中国辽东半岛南部画了个圈,表示苏联希望再次租借旅顺、大连及其周围地区。斯大林还表示希望租借中东铁路和连接大连的南满铁路。此外,苏联要求承认外蒙古的现状,即承认外蒙古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这也是两个月后的雅尔塔会议上苏联所提出的条件。
在雅尔塔会议上,尽管罗斯福曾企图与斯大林讨价还价,表示他倾向于自由港方案而不是租借方案,但出牌权掌握在斯大林手中。斯大林表示,如果他提的条件不能得到满足,他就很难向苏联人民解释,为什么苏联要参加对日作战。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人民便会理解事关国家利益,他也易于向最高苏维埃解释参战的决定。
美英在有求于苏联的情况下,只能接受苏联的条件。雅尔塔会议在苏联提议的基础上以牺牲中国权益为代价而达成协议。1945年2月11日,斯大林、罗斯福与丘吉尔签订了雅尔塔协定。
苏联同意,在击败德国结束欧洲战争后的两个月或三个月内参加对日作战。其条件除了日本须将库页岛南部及毗连岛屿和千岛群岛交与苏联外,有关中国的条件为“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现状须予维持”;“大连商港须国际化,苏联在该港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苏联之租用旅顺港为海军基地须予恢复”;“对担任通往大连之出路的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应设立一苏中合办的公司以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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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该协定表示,有关上述问题的协议尚需征得蒋介石的同意,但这只是一个顾及各方脸面的措词而已,签署这一协定的三巨头心中都明白,在三强的联合压力下中国无法拒绝这一协定的内容。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苏联对旅顺、大连和东北铁路的要求,是在这样的名义下提出的,即“由日本1904年背信弃义进攻所破坏的俄国以前权益须予恢复”。
堂堂社会主义的苏联,在这里已完全以旧俄帝国权益的继承人而自居,与其在革命胜利初期三次对华宣言时宣布否认旧俄外交相比,怎不令人感慨万分。
雅尔塔协定是一个极为秘密的协定,在一段时期内连美国国务卿斯退丁纽斯也不清楚。中国曾想方设法向美英打听消息,但美英的回答吞吞吐吐。
罗斯福在1945年3月12日对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的回答含糊其词,好像三国对租借军港一事并未达成最后协议。
1945年5月,罗斯福去世。
杜鲁门继任总统后,曾要求军方回答这样三个问题:
1.苏联尽早参加太平洋作战对美国是否具有重大意义?
2.雅尔塔协定中关于苏联对远东的政治要求,应重新考虑,是同意全部实现还是部分实现?
3.如果苏联提出参与对日军事占领的要求,能否同意?
对此,美国军方的回答与三个月前并无两样。他们仍然认为,苏联参加对日作战将大大缩短战争时间,减少美军伤亡。重新讨论已经商定的雅尔塔协定,对美国不会有太多的益处。而且,如果不能事先与苏联就远东事务取得谅解,以后一旦苏联推进到与中共接近的地区,中国的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
5月22日,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私下将雅尔塔协定的内容告诉了蒋介石。蒋介石深感不安,他担心中国在国际上所一贯依靠的美国这次将成为别国掠取中国主权的同谋。次日,蒋介石致电正在美国参加联合国成立大会的代理行政院长兼外交部长宋子文,指示他向杜鲁门表示,美国应“使中国之领土、主权与行政完整不受损害,凡在华领土之内,不能再有任何特权”。
6月3日与12日,蒋介石两次会见苏联驻华大使彼得洛夫,谈话的主旨实际上是反对将旅顺租借给苏联。蒋介石表示,在苏联帮助中国收复东北,尊重中国领土、主权完整和行政独立的情况下,中国考虑在东北的铁路和商港方面给苏联便利,如有需要,也可提供军港为双方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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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苏联独占旅顺,6月15日,即在赫尔利奉命正式向蒋介石送交雅尔塔协定的文件时,蒋介石向美方提出建议:如果美国对共同使用旅顺港有兴趣的话,中国就向苏联建议使旅顺成为中、美、苏、英四国共同使用的军港;美国应参加中苏谈判,成为中苏协定的当事人。蒋介石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要以美制苏,防止苏联在东北建立新的势力范围,并在谈判中帮助中国讨价还价。但美国不想卷入其中,拒绝了蒋介石的提议。中国只得单独地去面对苏联。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苏、美、英背着中国在雅尔塔事先秘密决定的;有关的谈判是在苏联的高压下进行的,苏联几乎是强迫中国接受各种苛刻条件;条约有关旅顺、大连、东北铁路和外蒙古的内容,都严重侵害了中国的主权。
2、美国提出的新约方案
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同样遭人非议的另一个条约,便是1946年11月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是两个特性完全不同的条约。中苏条约明显地侵犯了中国的领土和行政主权,但中美条约则不然,它从另一个方面展现了一个强国对弱国的扩张和渗透。
1943年1月签订的中美新约废除了美国在华特权,但对于中美间新关系的建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这一问题被留待战后解决。新约约定,两国在战争结束后“至迟六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一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
新约签订后,中美双方便开始了商约草案的准备。美国对早日订立中美商约的心情显然非常急切。战争尚未结束,美国国务院便已于1945年2月完成了商约草案。这一草案共有30个条款,长达惊人的58页。这不仅是迄今为止中国与外国商约中篇幅最长的,其长度超过一般商约的五到十倍,而且其内容也极为广泛,几乎涵盖了除政治、军事以外的所有方面。
美国的目的,是要以中美商约作为战后美国与其他国家新经济关系的蓝本,将其一再主张的“自由贸易”的原则推广于全世界。经过美国驻华使馆进一步的修改润色后,1945年4月2日,美国驻华代办艾其森向国民政府外交部次长吴国桢提出了这一草案。
接到美方提案后,国民政府各部门主要是经济部、财政部和外交部,立即对它进行了仔细的研究。经济部指出,美方草案范围之广泛,内容之详尽,为以前各国间商约所仅见。经济部完全明白,美方的意旨“在将其近来所主张之自由思潮与经济政策,施诸于商约条约,以为今后美国与他国商订商约之范型,借为推行其世界政策之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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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商约虽然形式平等,但因“两国经济实力悬殊过甚,商约施行后,两方所获取之利益,势难均等”。财政部和外交部也持相同的见解。中方对美方草案中的国民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美国公司在华法律地位的规定这三点尤为反对。
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即使中方享受了美国联邦给予的国民待遇,但具体到每一州,实际上所能得到的只是“它州待遇”。这对中国是不利的。因此,中方要求将国民待遇删去,代之以最惠国待遇。而且,这种最惠国待遇也不能是无条件的,免得将来为其他国家所效仿,会对中国产生诸多不利。
中方希望采取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关于外国公司法律地位的确认,国民政府此时正在起草新的《公司法》,该法拟规定,只有那些确实在其本国营业的公司,才可以在中国设立分公司。但美方的草案却提出,缔约一方的公司社团无论在其本国有无常设机构,均应得到另一缔约方的法律认可。中方要求加上须在本国营业的限制。此外,中方还对外汇控制、版权、文物出口等问题提出了十几条修改意见。
3、门户大开的代价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战争结束。美方便竭力催促中国早日开始商约谈判。但1943年新约既已规定商约谈判可在战后半年开始,中方便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一时限,迟迟未开谈判。1946年2月5日,在战后半年将到之时,中美之间的谈判才在重庆开始举行。中国外交部条约司司长王化成任中方首席代表,美国驻华使馆参赞施麦斯任美方首席代表。
谈判是在美国草案的基础上展开的,持续了七个月之久。双方的争论主要发生在前述国民政府力图修改的问题上。关于外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中国代表坚持,只有那些在本国营业的公司,才能在对方国家获得公司地位。且中国的立法院正在考虑把须在本国营业这一限制列入起草中的《公司法》。
中国代表并解释说,之所以要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一些发国难财的人先把资本转移到国外,然后再以外国公司的名义在华经营;也有利于监督这些公司,防止“皮包公司”在华经营。而且,如果没有这一限制,外国公司可以不在本国纳税,将在不平等的基础上与中国公司竞争。
但美国声称,美国各州以及其他国家对外国公司都没有这种限制,坚决反对中方加上限制条款。在美国的反对下,蒋介石对国防最高会议和立法院施加了压力,新的《公司法》取消了有关在本国营业的限制。
中国代表在谈判中便不再坚持这一点。关于国民待遇,总体上也是中方接受了美方的要求,同意双方互予国民待遇,但中方要求加上“另有法律规定除外”的限制。美方起初对这一点不肯接受。在中方代表的一再坚持下,美方代表才同意加上了这一条。
美方草案还曾要求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中方反对写上这样的文字,因为事实上已经给予了最惠国待遇。如果以条约明确这一原则,各国必将效仿,这会引起很多麻烦。立法院审议这一条约时也会产生困难。争议持续了很长时间。
美方后又提出两种同意中方删改意见的附加条件方案,一是中方在谈判记录中声明本条约对最惠国待遇采取无条件解释,并在提交立法院审议时说明此点;一是由美方准备一单方面声明,在美国政府或参议院审查时发表。这两种方案都遭到了中方的拒绝。由于中方已表示愿在事实上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美方最后作出让步,同意从条约中删去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文字。
1946年8月31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经两国政府审核后,11月4日,中国外交部长王世杰和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了《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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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范围极为广泛,共有30条,许多条又分若干款。
其主要内容按其性质可分为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两大方面:
(一)缔约方在对方“领土全境”享有“居住、旅行及经商”的权利,可以从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及慈善事业”等各种职业,可以在中国保有或租赁土地、房屋与产业。其法人及团体享有与对方的法人及团体相同的经济权利。进口商品在内地税的征收,商品的销售、分配和使用方面享受与进口国商品同等待遇。法人及团体在对方国家种植或制造的物品在销售和出口方面享有对方国的国民待遇。
(二)缔约方的船舶“应与任何第三国者船舶,同样享有装载货物前往缔约彼方现在或将来对外国商务及航业开张之一切口岸、地方及领水之自由”,“倘缔约此方,以内河航行或沿海贸易之权利,给予任何第三国之船舶时,亦应同样给予缔约彼方之船舶”,其进口商品的关税,享有“不低于现在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如果以一句话来概括中美商约的核心,那就是门户大开。中美商约在文字上从头到尾并没有不平等之处,双方所赋予对方的权益基本是相等的。如果这一条约是在两个实力相当的国家之间签订的,人们自然无可厚非。然而,中美是两个经济实力悬殊的国家,商约所赋予对方的巨大的权益和便利,美国可以在中国享受,而中国实际上没有可能去美国享受。
关于这种互予平等权利的结果,当时便有人把它形象地比做是给予一辆汽车和一辆黄包车使用马路的同样权利,谁是实际受益者一目了然。美国此后在中国各个领域的大举渗透,明白地向人们展现了这一条约的结果。
因此,有许多人认为,这是一个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条约。但是在最低程度上,完全可以认定它是一个形式上对等而实质上并不对等的条约。
中美商约与旧式不平等条约的区别是:旧式不平等条约往往严重地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行政主权和司法主权,而它更注重的是经济上的权利;旧式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特权总是中国单方面给予列强,而它的权利是互相给予。但是,由于中美商约所涉内容的广泛和对中国渗透程度的深入,它对中国经济的实际危害程度并不可小视。
它在政治性质上是平等的,但在经济实践中是绝对不平等的。暂且撇开平等或不平等的性质认定,把它称为一个有害条约大概是没有疑义的。
4、各界的态度
中美商约签署后,受到社会各界的严厉批评。《文汇报》以“互惠葬送主权”为题,发表了各界知名人士的批评。甚至通常偏右的《大公报》、《新闻报》等也批评这是愚蠢之举。《大公报》社论质问道,以英国那样老资格的工商业国家,在今天都不敢与美国完全贸易自由,中国又怎么能这样做呢?“我们的政府为什么竟不为本国的工业、经济与人民生活谋一些保护?”
但国民党政府无视民意,以飞快的速度完成了条约的批准和立法手续。行政院在条约签定后的第二天,国防最高会议在第三天便审核批准了条约。立法院在11月9日予以表决通过。对此,参与起草《公司法》的立法委员马寅初尖锐地指出,这是“少数人不惜以全国老百姓的权益向美国交换精锐的武器来杀同胞,与美国订立丧权辱国的所谓《中美友好商约》,以压倒我国的民族工业,忍心害理,莫此为甚,此而可忍,孰不可忍?”
中国共产党对这一条约也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指责在这个虚伪的平等而实际上绝对不平等的条约之下,中国对美国一切开放,美国在中国领土上如同在其本国领土上,可以为所欲为。中共认为“这是历史上最可耻的卖国条约,是蒋政府把中国作为美国附属国的重大标志之一,是中华民族又一次新的大国耻”,比袁世凯接受日本人的“二十一条”有过之而无不及。
1947年2月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表声明,指出1946年1月10日召开的由中国各主要党派与社会人士所组成的中国政治协商会议,是全国人民和世界列强一致承认的中国最高政治机构。在中国未有真正的民主国会期间,各种重要的内政和外交事项,必须经过这一会议或其中主要党派的同意,才能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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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国民党政府未经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与外国订立了各种损害中国主权的协定。“为了挽救祖国的危机,维护国家权益和政治协商会议的尊严”,中共中央声明:
“对于1946年1月10日以后,由国民党政府单独成立的一切对外借款,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及一切其他上述的协定、谅解,与今后未经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或未经征得本党和其他参加政治协商会议各党派同意的一切同类外交谈判,本党在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决不担负任何义务。"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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