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信用广东”网站公示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因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佛山市顺德区桂洲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公示信息显示,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9日到位于容桂街道细滘社区居委会桃苑路南五街10号的自然新村二期K116、K117地块项目开展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建成。经核查,自然新村二期K116、K117地块项目即容桂街道细滘社区居委会桃苑路南五街10号项目,建筑面积377.52平方米,建筑总层数为地上4层,高度为14.2米,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2006年5月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建设,于2008年10月完成建设。佛山市顺德区桂洲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
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规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序号187“从轻—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对佛山市顺德区桂洲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
◎ 编审:左国兰
◎ 美编:杨榆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