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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上午,金湖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苏某某受贿一案。县纪委监委、县住建局、中国农业银行金湖县支行等单位的200余名工作人员现场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余万元。公诉机关依法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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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法庭依法组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被告人苏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旁听人员深受触动。大家纷纷表示,这是一堂直击心灵的法治教育课,深刻警示每一位党员干部: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严守纪律规矩,廉洁用权、依法履职,坚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来源:淮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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