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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依法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并可主张适用?
李舒律师 等
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效力问题,司法实践曾长期存在裁判分歧。2019年《九民纪要》出台、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裁判口径统一定型: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损失计算、定金等违约责任条款效力,守约方可依据合同约定继续主张违约追责。早年最高法单一判例的旧规则已彻底废止,现行裁判体系完全支持解除后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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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条款独立性规则:违约金、约定损失计算方式、定金责任等属于合同结算清理条款,独立于合同主给付义务,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2. 解除与追责并行: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守约方有权在主张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的同时,依据合同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责任。
3. 旧判例失效:2009年最高法公报案例“解除合同后不得主张违约金”的观点,仅为历史裁判观点,现已不再适用。
4. 损失据实调整:法院可依据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履行情况,对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依法调整,但不得直接否定违约金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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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
1. 交易背景:双方签订定向开发建设协议,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承建办公及住宅项目,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交付、擅自抵押土地等违约情形需支付违约金。
2. 履约违约:受托建设方工期严重滞后,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无法复工,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3. 诉讼请求:守约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支付利息、定金、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4. 新旧裁判对比:
一审:支持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赔偿实际损失,未严格区分违约金效力;
最高法二审(旧规则):认定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整体消灭,违约方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仅酌定赔偿实际损失,驳回全部违约金诉求。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09)最高法民一终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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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及思路
(一)2006—2008年:早期支持解除后主张违约金(4则)
1. 合同解除后,法院可一并判决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增值损失,避免当事人累诉;
2. 代理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对应的约定违约金依法支持;
3. 联合开发合同因单方违约解除,违约方需按合同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
4.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依据违约条款主张按日计算的违约金。
(二)2012—2016年:稳定统一支持口径(10则)
1. 协议因单方违约解除的,违约方需依约承担违约金及租金损失;
2. 合作开发合同解除,不影响净利润比例违约金、清算条款效力;
3. 合同终止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解除后可继续适用双倍保证金、违约罚则;
4. 土地租赁、建设工程、委托代理、股权转让等各类合同,形成稳定裁判惯例:合同解除≠违约金失效。
统一裁判结论:除2009年个案特殊观点外,最高法长期主流裁判观点均认可违约金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解除后可正常适用,九民纪要与民法典仅是对既有主流规则的正式立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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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总结
1. 诉讼维权要点
合同因对方违约解除的,诉讼请求可同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财产+支付约定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法院应当一并支持。
2. 抗辩避雷要点
诉讼中不得以“合同已解除、条款已失效”抗辩违约金,该抗辩理由现行司法完全不采纳。
3. 合同起草优化
可明确约定:“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各方依据本合同违约责任、清算条款主张权利”,进一步锁定条款效力,杜绝争议。
4. 损失举证要点
主张违约金同时,尽量配套提交实际损失凭证,防止法院以违约金过高为由酌情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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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 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 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
( 一) 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
( 二) 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
前两款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和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9. [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时, 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 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 , 参照本纪要第 36 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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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结论
现行司法规则完全统一:合同解除后,违约金、定金、损失计算等违约责任条款继续有效。守约方解除合同后,可依法继续主张约定违约金追责。2009年最高法旧判例规则已废止,仅作历史参考,实务诉讼一律适用民法典及九民纪要新规。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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