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莒南县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保健类食品整治专题):
案例一:某店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饮料混放销售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店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10瓶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9瓶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与普通饮料脉动维生素饮料混放于特殊食品销售区域销售。
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容易误导消费者选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案例二:某超市发布涉及医疗功效的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6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经营场所内发现货架上摆放待售的爆珠叶黄素酯凝胶糖果(无糖)2盒。检查时,广告牌上标注有“治疗近视”等医疗功效宣传内容。
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是普通食品,却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治疗近视”等医疗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处理结果: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案例三: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食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6年9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系统提供的《电子数据固证文书》,提取到某公司抖音账号于2025年7月8日发布的置顶视频。视频中,当事人本人现场口播,内容含有“绿茶清热祛燥抗氧化比较强,白茶护肤明目、提高免疫,红茶暖胃消脾,陈皮白茶喝了精神一整天”等宣传用语。
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销售茶叶(普通食品)过程中,使用“清热祛燥”“护肤明目”“暖胃消脾”等医疗用语进行宣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规定。
处理结果: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案例四: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区发现待售的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3罐,截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且未与合格品分区放置。
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案例五:某店对普通食品虚假宣传疾病治疗功效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我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首次现场核查时,当事人未开展活动。后举报人提供三段现场宣讲视频,显示当事人向中老年群体播放宣传视频,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宣称具有“改善前列腺”“孕妈妈排毒”“感冒三天就好”等疾病治疗功效。
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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