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催收类刑案,最让人头疼的不是定罪本身,而是"拔高"。
几个员工按公司指令打电话催债,手段可能确实过了线——恐吓、骚扰、上门堵人,这些单独评价,可能就是个催收非法债务罪或者寻衅滋事,刑期都不会太重。
但一旦被套上"恶势力"的帽子,性质就完全变了:量刑升格、罚金加重、甚至涉黑涉恶的附加影响会跟着当事人一辈子。
为什么会拔高?根子就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八个字上。
这八个字是恶势力认定的本质要件,不是贴标签。但实务中最容易出现的偏差,就是把"多次软暴力催收"直接等同于"欺压百姓",把"共同催收"直接等同于"恶势力团伙"。
这篇文章把催收类案件中"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要件的辩护逻辑拆透,从立论基础、核心辩点、常见交锋到证据清单,全部给出可直接使用的口径。
当事人和家属也能看懂——你的案子到底该不该往恶势力上靠。
一、先把这八个字吃透:辩护的立论基础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不是一句道德评价,是有明确法律内涵的构成要件。辩不辩得掉,首先看你对这八个字的理解够不够深。
为非作恶,关键看"有没有因"。
不是说行为合法就不叫为非作恶——催收非法债务肯定违法,但违法不等于就是"为非作恶"。这四个字强调的是行为的无因性和随意性:没有具体纠纷、没有正当理由,纯粹为了逞强耍横、树立威风、取乐发泄,想欺负谁就欺负谁。
反过来,事出有因的行为,哪怕手段违法,也不属于"为非作恶"。债务纠纷就是最典型的"有因"——不管债务合不合法,至少有一笔具体的账摆在那儿,行为人是奔着要账去的,不是奔着欺负人去的。
欺压百姓,关键看"对象是谁"。
"百姓"两个字不是随便写的,它指的是不特定的普通群众。恶势力的危害,在于让一个区域、一个行业的普通人都感到害怕,走在街上、做个生意都担心被找麻烦。
如果行为从头到尾只针对特定的债务人,哪怕催了几十上百个人,每一笔也都是有具体对应关系的——你欠了钱,我才找你。这叫"对象多",不叫"对象不特定",和欺压百姓是两回事。
三个法律依据,构成辩护的三根支柱:
1.两高两部《恶势力意见》第5条明确: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犯罪,不具备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认定恶势力;债务纠纷引发的案件,原则上排除恶势力认定。
2.最高法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1条:因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连寻衅滋事都不构成,更谈不上恶势力的"为非作恶"。
3.催收非法债务罪本身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立法机关专门把"索债型软暴力"从寻衅滋事、恶势力的口袋里拉出来单独评价,这本身就说明:索债行为和欺压百姓,立法上就是两条线。
一句话总结:催收非法债务罪和恶势力,天然就有边界。不是只要有软暴力、有多人参与,就可以往恶势力上套。
二、四大核心辩护维度:从主观到客观,层层拆解
搞懂了内涵,接下来就是具体怎么辩。催收类案件打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可以从四个维度逐层推进,每一层都有独立的辩护价值。
1. 主观动机之辩:是来要钱的,不是来立威的
控方最常见的逻辑是:多次恐吓、跟踪骚扰,这不是为非作恶是什么?
这个逻辑偷换了一个概念——把"行为违法"直接等同于"动机是欺压"。
辩护要把动机拉回来:
团伙全部行为,自始至终围绕向特定债务人追偿债务,没有逞强耍横、树立强势地位、在行业内欺压普通人的动机;
获利来源是催收回款提成,不是通过欺负无关群众、敲诈路人、欺行霸市获取利益;
没有形成"谁敢欠钱就收拾谁、让周边人害怕"的威慑目的,仅针对已发生借贷关系的债务人。
举个简单的对比:街头混混看谁不顺眼就上去揍一顿,这叫为非作恶;催债公司盯着欠钱的人反复施压,这叫索债。动机不一样,定性就不一样。
一句话写入法律意见:本案属于事出有因的索债行为,即便债务属于非法债务,行为人主观上仍是索要债权,并非无端欺压普通百姓,不满足恶势力"为非作恶"的主观要件。
2. 侵害对象之辩:找的是欠钱的人,不是路边的人
"欺压百姓"四个字,"百姓"的核心特征是不特定——恶势力危害的是一方安宁,让不特定的普通人都没有安全感。
催收案件恰恰相反,对象是高度特定的。
辩护要点:
所有催收行为,全部发生在出借人与债务人之间,对象固定、事先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没有随意扩大打击范围,没有骚扰债务人亲友之外的无关群众,没有对街坊、商户、行业内无关人员实施恐吓滋扰;
对象"多"不等于对象"不特定":每一笔催收都对应一笔具体债务、一个具体债务人,数量再多也是特定对象的集合,不是不特定群众。就像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几万张逾期卡,也不能说它欺压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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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联系债务人的亲友、同事,不等于欺压不特定百姓。
很多催收会打紧急联系人电话,甚至到单位找人。控方容易拿这个说事:你看,骚扰了这么多无关的人,还不是欺压百姓?
辩护要把这层捅破:联系亲友同事,目的还是向债务人施压,不是为了欺负这些亲友。对象仍然围绕债务人展开,和"在大街上随便找路人挑衅"那种典型的欺压不特定群众,有本质区别。
3. 行为手段之辩:是索债的手段过了头,不是以欺凌为目的
恶势力的"欺压",不是一般的违法,而是通过持续的、公然的暴力或软暴力,制造心理压迫,建立一种"我说了算"的非法强势地位。
催收案件中,很多行为确实越界了——电话轰炸、上门堵人、言语威胁,这些都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定行为方式。但“手段违法"和"欺压百姓"之间,还差着一个"目的”。
辩护方向:
区分催收话术、电话滋扰和恶意欺凌。
单纯电话催收、上门沟通,即便有恐吓言语,只要行为边界没有超出向债务人索债,不属于"欺压";
审查是否存在超出索债目的的额外恶行:随意殴打、打砸财物、当众羞辱、威胁家人人身安全等;若无,仅仅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定行为方式,属于索债手段,不是欺压百姓;
公司化催收、按话术执行,属于业务行为,不是主动寻衅、欺负人。底层员工只是执行指令,没有主动欺压他人的意图。
这里还有一个很实用的质证角度:审查公司有没有"越界激励"机制。
公司是只考核回款率,还是鼓励员工用暴力、侮辱、骚扰无关人员?如果公司有话术规范、有投诉处理机制、有违规处罚(比如员工骂客户被罚款),那更能证明这是业务行为,不是欺压型组织。
4. 社会影响之辩:个别债务人的恐惧,不等于一方百姓的恐慌
恶势力有一个必备要件: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个要件,恰恰是催收案件中最容易被"虚胖"的。
辩护要点:
案件属于一对一债务纠纷,行为相对封闭,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对一定区域、行业内普通民众形成心理恐慌;
被害人只是个别债务人,没有大量群众报案、当地群众安全感下降的情形;
不能把个别被害人的心理恐惧,直接等同于"区域内百姓受到欺压"。
有一个常见的误区需要澄清:有的债务人因为被催收压力很大,甚至出现抑郁、自杀倾向。控方容易拿这个证明"欺压后果严重"。
但这是混淆了两个层面——个别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危害结果,应当在本罪范围内评价;而恶势力要求的,是对一个区域、一个行业的普遍威慑。两者不是一回事,不能因为后果严重就升格定性。
三、控方常见的五个反驳,以及对应抗辩口径
法庭上的交锋,不是自说自话。以下五个反驳是控方最常用的,提前准备好口径,庭上就不会被动。
反驳1:债务是非法债务(高利贷),所以不是事出有因,属于为非作恶
辩护:非法债务不等于无事生非。
《恶势力意见》第5条明确区分了两个概念:债务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行为就属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法恰恰就是规制这种"为索要非法债务实施滋扰"的行为,定性为索债类犯罪,而不是恶势力类犯罪。
只要对象固定、目的索债,即便债务非法,也不当然推定为欺压百姓。
反驳2:多次实施软暴力,两年多起,满足多次违法犯罪,就是恶势力
辩护:多次违法犯罪只是恶势力的条件之一,必须同时满足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缺一不可。多次索债型软暴力,可以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寻衅滋事罪(普通共同犯罪),但不等于自动升格恶势力。
普通共同犯罪和恶势力,不是一回事。
反驳3:公司化运营、分工明确,属于恶势力组织
辩护:公司化分工只是经营模式。要区分企业用工关系和恶势力纠集关系。
员工拿工资提成、人员流动性大、来去自由,没有帮规、惩戒机制、抱团称霸的组织文化,只是普通共同犯罪,不代表就具有欺压百姓的特征。
反驳4:催收公司同时对接多个出借方、催收大量债务,对象众多,所以是欺压百姓
辩护:对象"多"不等于对象"不特定"。
每一笔催收都对应一笔具体债务、一个具体债务人,数量再多也是特定对象的集合,不是不特定群众。就像银行信用卡中心催收几万张逾期卡,也不能说它欺压百姓。
反驳5:软暴力给债务人造成巨大心理恐惧,甚至有人自杀、抑郁,这就是欺压
辩护:被害人的个体感受,不等于"欺压百姓"的社会危害。
恶势力要求的是对一定区域/行业的普遍威慑,不是个别被害人的心理创伤。个别被害人心理压力大,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危害结果,应当在本罪范围内评价,不能以此升格为恶势力。
四、分层辩护策略:由高到低,层层设防
恶势力辩护不能一条路走到黑,要准备好几层防线,根据庭审情况灵活调整。
最优防线:整体打掉恶势力认定。
论证全部行为是索债引发,对象特定,没有欺压不特定群众,不满足"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仅构成普通共同犯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不认定恶势力。
这是首选目标,打掉了恶势力,整个案子的量刑就下来了。
次优防线:打掉当事人个人的恶势力成员认定。
如果整体团伙被认定恶势力,针对底层业务员,要论证:主观上不知道团伙存在欺压百姓的意图,仅参与少量催收,没有参与任何欺凌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很多时候整体定性难改,但个人层级是可以争取的。
底线防线:降低恶势力的影响评价。
退一步,如果恶势力标签确实拿不掉,就争取降低评价层级:论证欺压程度轻、范围小、社会影响有限,不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仅认定一般恶势力,在量刑上争取从轻。
五、证据审查清单:写进质证意见的八个要点
辩护不是光靠嘴说,最终要落到证据上。以下八个方面,逐一核对、逐一质证:
1. 逐一核对每一笔事实:是否存在债权基础,债务人是否特定;
2. 区分被害人:是债务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
3. 审查行为目的:是为施压还债,还是单纯羞辱、报复、恐吓;
4. 收集相反证据:债权合同、委托催收协议、员工入职材料、工资流水,证明业务属性、索债目的;
5. 审查报案材料:是否只有债务人单方陈述,有无证据证明对周边群众造成恐慌;
6. 调取公司内部制度:话术规范、培训材料、投诉处理记录、违规处罚记录,证明业务边界;
7. 调取借款/还款记录: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催收有明确指向;
8. 检索类案判决:本地或本省近三年"催收非法债务但未认定恶势力"的生效判决,作为类案参考。
刑辩里有句话:定性错了,一切都错了。
催收类案件的恶势力辩护,本质上就是一场"定性保卫战"——守住"事出有因索债"的定性,不让它滑向"欺压百姓"的拔高。
手段违法,就在手段违法的范围内评价;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但不能因为手段恶劣、人数众多,就简单地往恶势力上套。
这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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