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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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6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原四川农商联合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被认定构成三个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五万元。数字更直白:他违法发放的贷款13.9亿元;两段任职期间收受的财物,分别是1470万余元和91万元,合计约1560万元。
多数人第一眼会看“十三年”。但这份判决真正值得琢磨的是另一个问题:同样是收钱帮人办事,为什么前一段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后一段定“受贿罪”?
按法院认定的事实,行为分三段。2012年至2013年任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期间,发放贷款13.9亿元;2008年至2020年上半年任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行长、董事长等职期间,收受财物1470万余元。
2020年下半年至2025年,任四川省农信联社副主任、四川农商联合银行副行长期间,收受财物91万元。
判决也按这三段走,刑期分别是六年三个月、七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罚金分别为十五万元、一百二十万元、二十万元。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问:收钱是同一种行为,为什么切成两段、定成两个受贿罪名?这算不算一件事被算了两次?
不算。原因在主体身份变了。
刑法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分成两条线。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行为结构一样,差别在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一条至第三条把受贿罪分成三档: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300万元以上。
这三档依次对应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按该解释第十一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按受贿罪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即6万元、100万元起。
需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数额特别巨大”一档的具体数额,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实务中存在争议。
关键在这里:91万元在受贿罪里是“数额巨大”,1470万余元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里同样是“数额巨大”,两者都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差了十几倍,刑期并没有同比例拉开。
那银行为什么会一会儿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会儿不是?依据是“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认定这类身份,形式要件和“是否从事公务”缺一不可。
农信社、农商行经过改制,同一家机构在不同阶段的岗位性质可能并不相同。
更关键的是,法发〔2010〕49号专门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又实施同种行为,依法构成不同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这就是本案分段定罪、而不是合并成一个罪名的规则依据。
13.9亿元这一笔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第三十七条把该罪的追诉标准定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2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最后说十三年怎么来的。三个罪名分别判六年三个月、七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加起来十七年六个月,但数罪并罚不是简单相加。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本案的区间是七年九个月以上、十七年六个月以下,法院定十三年。
法院同时说明了从宽理由: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十三年是“从轻”之后的结果,不是顶格判罚。
一,收钱办事定什么罪,先看你是哪种人:国家工作人员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走第一百六十三条。
二,数额档不同:受贿罪3万元、20万元、300万元三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6万元、100万元起。
三,改制前后身份变化,同种行为可以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四,数罪并罚取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你更关心哪一面?“身份决定罪名”的认定规则,还是违法发放贷款罪里“数额”与“损失”的差别?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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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张毅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与研究。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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