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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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周军一审宣判。判决结果里有两个数字特别扎眼:贪污1.54亿余元,受贿2151万余元,最后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一周里还有两起宣判。9月15日,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毕井泉受贿5742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9月16日,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原院长吕刚受贿404万余元、贪污57万元,两罪并罚执行十一年。
先说结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后,贪污受贿不再是“照着钱数对表判刑”,而是“数额加情节”两条腿走路。
数额分三档。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落到哪一档,只是起点。同一档里是判十年还是十五年,甚至要不要往上一档跳,看情节。解释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具体化了: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或者调整、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导致无法追缴,这些都会被算进去。
再看死缓。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受贿罪则依照第三百八十六条,按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司法解释第四条把死刑适用条件收得更窄,要同时满足四个“特别”: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但还有一道出口,就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同时具备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这些情节,依法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周军案一审判决认定的关键点之一,就是贪污行为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死缓也不是关两年就没事。按照刑法第四十八条,死缓二年期满,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和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还有一道更严的门: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普通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腐案件,法院可以在判处死缓的同时,决定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那受贿2151万为什么是十二年?
这里有个容易忽略的点:贪污和受贿是独立的两罪,要分别定罪量刑,再按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周军的贪污罪判死缓,受贿罪判十二年,最终决定执行死缓。而毕井泉只有受贿一个罪名,5742万余元虽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判决写明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受贿有未遂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从轻处罚,所以是十四年。
一句话概括这套算法:数额决定档次,情节决定在档内的位置,从宽情节决定能不能往下走。理解“数额定档、情节定位、从宽下探”的逻辑,有助于理性看待类案之间的量刑差异。
给关心这类案件的家属三句话(建议收藏)
第一,退赃退赔越早越彻底,对量刑的实际影响越明显。判决书里“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这类表述,最后都能落到刑期上。
第二,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是三件事,认定条件和从宽幅度都不一样,不是写了“认罪”就自动减档。
第三,追缴范围不等于判决书上的犯罪数额。近亲属名下财产是否被追缴,关键看能不能证明与犯罪所得的关联。
你在实务中遇到过量刑档次认定方面的疑问吗?可以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律师简介】张毅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与研究。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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