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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齐齐哈尔公积金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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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更好满足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含配偶),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满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满6个月(含)以上且未满3年,或满10年(含)以上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该套自住住房装修费用。

缴存人及配偶仅可选定一套名下自住住房办理装修提取,且每人仅限办理一次。双方合计提取额度按房屋建筑面积750元/㎡核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申请时个人账户可用余额。

(二)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含配偶),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名下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费。

缴存人(含配偶)仅可选定一套名下自住住房,每年申请一次物业费提取。双方合计提取额度按照该套住房当年实际缴纳物业费核定,不包含以往年度欠缴及下一年度预缴部分,最高不超过3000元,且不得超过申请时个人账户可用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调整部分老旧住房贷款额度与期限

对所在层数6层及以上且未配备电梯的自住住房,按房龄执行差异化贷款管理:

1.房龄5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为5年;

2.房龄超过20年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房龄按公积金贷款申请年份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建成年份之差计算。

(二)调整贷款申请人月收入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贷款期限跨越其法定退休年龄,且退休后还款期限占全部贷款期限比例超过50%的,月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月平均值二者孰低的原则核定,核定月收入时不再叠加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退休后还款期限占比未超过50%的,仍执行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认定标准。

三、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一)延续购房类阶段性提取政策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齐管规〔2025〕1号)规定的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支持本市购房提取家庭互助两项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9月19日。

(二)优化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

取消《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齐管规〔2025〕1号)第四条第(一)项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

四、其他

(一)缴存人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提取业务时,应同时符合《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齐管规〔2020〕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事项,仍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执行。此前我市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被本通知修改的原有政策条款继续有效。

(三)本通知施行前已受理未办结的提取、贷款业务,不再适用本通知予以变更。

(四)本通知由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第三部分规定的两项阶段性政策执行至2027年9月19日;本通知其余条款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19日。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20日


来源丨看 齐

编辑丨李 悦 校对丨柳 琳

责编丨陈佳玉 总编丨丛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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