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潘女士反映,她空置的车位被同小区一业主绑在名下,对方连续两年缴纳每年960元的管理费并使用车位,却未向她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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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女士的车位
业主:
自家车位被绑邻居名下使用
对方只愿付前两年租金
2019年,潘女士购买了温州鹿岛万象天地房产及两个停车位,其中一个车位花费8.7万元。2021年房产交付后,因暂未居住,潘女士于2023年2月将闲置车位租给邻居张三(化名),年租金2400元,含每年960元车位管理费。潘女士称,2024年2月租期满时,张三通过微信告知她不再续租,她随后通知小区物业将车牌和车位解绑。
本月,她回到温州,想把自己的车辆绑定到该车位时,却被物业告知该车位属于张三,且张三在2024年和2025年均缴纳了车位管理费,问潘女士是否已出售该车位。潘女士说自己从未出售车位。后经查询发现,该车位系潘女士家所有。
潘女士疑惑道,“自家车位为何被物业绑在他人名下?涉事业主两年间每年向物业缴纳960元车位管理费,将车牌录入系统,却从未向我支付租金,也从未告知我。”
随后,潘女士联系张三,张三让其家属李四(化名)与潘女士对接。潘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李四承认2024年与2025年实际使用该车位,并愿意按每年2400元的标准,扣除已支付的每年960元车位管理费,支付潘女士两年租金2880元。
“如今小区公共车位租金为每月360元,不提涨租,张三应支付两年半的租金,扣除已缴的车位管理费,合计4080元。”潘女士说。
而李四在聊天中表示,她今年不在温州,7月回温时,车辆进入地下室是保安放行的,停在小区楼下边上,并未使用潘女士的车位,因此拒绝支付今年的租金。
潘女士说,“对方丝毫没有歉意,声称自己交了管理费,车位也没用,还让我走法律途径。”潘女士表示,交了车位管理费不等于可以占用别人车位。
同时,潘女士还质疑物业办事流程存在漏洞。“报个车位号就能交费、挂车牌,不核实身份证、手机号码,也不确认车位归属,容易出问题。”潘女士称,她此前已要求小区物业解绑,但因手机更换,相关记录一时难查。她还说,“物业起初称车位是对方的,直到找到底册才发现问题,而且时间过去已有十几天,物业对此一直未表态。”
邻居:
愿付前两年租金
物业未核实车位归属也存在责任
随后,记者联系上张三。针对潘女士的说法,张三回应称:“最初是租用了潘女士的车位,后来事情多忘记了,我没说租,也没说不租,对方也没向我要租金,物业通知缴费,我就缴费,直到这次她向我要租金,我才知道这件事。”
对于2024年和2025年的租金,张三表示,扣除车位管理费,愿意支付两年租金2880元。但对于今年的租金,张三表示不支付。
“我们常年在外地,偶尔回温州几天。另外,我们确实有在地下室停车,但没有停在她的车位上,而是停在小区公共临停车位上或地下室其他空车位。”张三说,“小区有很多公共临停车位,外来车辆也能使用,半小时内免费。”
“那你停车超过半小时,是否有支付费用?”记者问。
“那确实没有。”张三说,“物业在收取管理费、录入车牌时不核实车位归属,也存在责任。”
物业:
车位第一次出租曾核实
后续未被告知退租或解绑
对于车位为何会绑定在租户名下,小区物业管理方表示,潘女士看到的表格系物业公司系统台账,用于确认收缴和服务对应的系统,经底册查询,该车位确实属于潘女士家所有。
“潘女士与张三之间属于私人租赁协议,物业并非合同签署方,双方均未向物业提供租赁协议,物业对租约起止日期并不知情,因此才出现这一情况。”物业工作人员表示,车位管理费可由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租户也可代缴,第一次出租时,物业曾与业主确认后办理关联租客;2024年、2025年张三继续缴费时,物业未再与潘女士确认,默认其仍在续租。
物业工作人员称,正常流程下,房屋或车位出租到期后,业主应告知物业不再出租;若业主未告知,物业会认为租约仍在继续。“内部已核查相关记录,目前没有任何书面或可查凭证表明潘女士当时向物业告知退租或解绑。”该工作人员称,“谁主张谁举证,潘女士若主张曾通知,应提供相应证据。”
物业工作人员说:“张三车牌此前一直绑在潘女士车位上,系统识别为产权车,不收取临停费。9月4日,物业已按潘女士要求删除该车牌绑定。”
事发后,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已积极配合潘女士提供司法程序所需材料,并曾协调双方协商,且双方已私下协商,该事件本质是双方侵权、邻里纠纷问题。”物业也承认,他们在要求提供租赁协议、每年核实租赁状态方面确实存在缺失,需要整改提升。
律师:
若物业疏漏与潘女士损失存因果关系
物业应担责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监事、律师陈忱表示,潘女士作为车位产权人,依法对该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张三于2024年租期届满后虽表示不续租,但物业未核实权属、未解绑车牌,致该车牌在租期届满后至2025年9月期间仍绑定并占用车位。若张三在此期间实际使用,则构成无权占有,并因此获得不当利益,应参照原租金或市场价支付占用费。张三称2026年未使用该车位,若属实则无需支付潘女士车位占用费,但其超半小时未缴临停费,影响的是小区公共收益,应按照超过的时间支付停车费。
物业作为管理方,首次出租时曾与业主确认权属,后续却未核实租约状态、未留存解绑凭证,存在明显管理过错;若该疏漏与潘女士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事本质是租赁终止后车位登记系统未解绑与物业管理过错叠加的邻里纠纷,各方应依证据厘清责任,而非以“交了管理费”或“未书面通知”推责。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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