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全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这是该办法自2015年试行落地、运行十年后迎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核心目标是压实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让环保履职真正落地见效。
新规明确了清晰的环保责任体系,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针对区域内出现的重大生态破坏问题,或是群众实名举报的环保问题,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核查处置、处置过程敷衍失职,以及侵害群众生态权益的履职缺位、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将直接对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启动责任追究。
这次修订坚持党政同责、失职必追的工作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精准问责、严肃执纪,并落实生态环保问题终身追责制度。这意味着领导干部任期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会因岗位调动、职务晋升、离职退休而豁免追责。同时,新规也强调科学规范问责,结合问题历史成因、危害程度、处置成效和实际影响综合判定,杜绝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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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办法共计19条内容,在原有基础上做出四项关键优化。
一是强化党建引领,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
二是扩大适用范围,把开发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领导人员纳入追责体系;
三是细化追责场景,新增巡视巡察、环保督察、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生态突出问题;
四是完善追责流程,优化问题调查、线索移送、部门协作机制,固化终身追责要求。
新规清晰划分四类追责对象及对应履职红线。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若落实环保政策不力、任期内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违规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绿色发展推进滞后、敷衍整改督察问题,均会被追责。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长期存在的环保隐患监管缺位、包庇污染企业、违规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等行为需承担责任。地方职能部门领导人员违规审批项目、环保执法松懈、拒不核查群众举报的生态问题、隐瞒环境事故、不移送违法线索,将被严肃问责。中央及地方各级相关部门领导,存在指导监督不力、处置不当、干预环保执法工作的,同样纳入追责范围。
此前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已形成常态化问责态势,首轮督察及回头看累计追责超6000名干部,第二轮督察追责超千人,覆盖各级公职人员。本次新规修订进一步细化责任边界,为整治生态环保履职乱象提供制度支撑。
目前群众可通过正规渠道举报生态污染问题,原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已全面并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可直接拨打举报。同时也能通过生态环境部官方公众号、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小程序及官网提交线索,举报时注明事发时间、地点、污染类型,附带影像资料,可大幅提升核查效率。
此次制度修订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刚性约束,摒弃柔性管理模式。地方领导干部必须正视群众环保诉求,主动排查整治生态污染问题。
问责只是监管手段,根本目的是倒逼责任落实、解决生态难题,守护全民共同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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