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国安部点名了这么一件事——有人拿AI批量生成"数字泔水",披着娱乐外衣灌低俗、暴力,还专挑历史下手,放大社会矛盾、歪曲党史国史,冲着青少年的认知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发点爽文、搞点噱头赚流量,能有多大事?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作为律师我说句实在的,往轻了说是违规,往重了说,是真要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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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AI生成"当免罪金牌
有人觉得内容是机器吐出来的,跟自己没关系。这个逻辑法院不认。浙江余姚那起AI"造黄"案,6个程序员把大模型"越狱",让用户付费生成淫秽图片,涉案37万多张。他们辩称图片是用户自己下指令生成的,自己只提供工具。法院一句话顶回去:模型怎么输出、边界在哪,全在你们预设的框架里,你们就是刑法意义上的"制作者"。最后6人全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获刑。技术是中立的,用技术干坏事的人不是。
构不构成犯罪,得看踩了哪条线
罪名要分开论,不能一锅端。批量生成、传播淫秽内容还收费的,《刑法》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就算不收钱,情节严重,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照样够格。今年湖北大冶就有人用AI写色情小说卖钱,760篇次、赚2万,判了十个月。
拿AI编企业黑料再要"撤稿费""合作费",那就不叫造谣了,是第274条敲诈勒索罪——上海王某某用AI写黑稿敲了科技企业230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要是编造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类谣言,还可能撞上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拆别人的爆款作品喂给AI洗稿,48小时出500万字,踩的是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损害企业信誉、商品声誉,第221条另有专门罪名管着。
从犯罪构成上看,这类行为的要害在于:主观上明知内容违法、以营利或引流为目的,客观上通过预设提示词、角色卡、分发矩阵对输出结果拥有实质控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串起来看,国安部点的问题往往不是孤立动作,而是一条流水线:批量生成—算法分发—流量变现,甚至"泔水喂泔水"。这种有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规模化操作,在定罪量刑上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大家最想问的几个问题
"我就转发,又没赚钱,算吗?"传播淫秽物品,不牟利也可能构成犯罪;造谣同理,明知是假还转,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乃至共同犯罪。
"平台和AI公司有没有责任?"有。《网络安全法》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相关规定都要求平台尽到审核、处置义务;开发者明知模型被用来量产违法内容仍放任不管,也可能构成共犯。
那普通人怎么自保?AI产出先当"半成品"看,来路不明的低质信息不轻信、不转发;想靠AI铺量变现的,先掂量掂量这条线在哪。工具能帮你提效率,但替不了你担责——法律认的,从来是按下发布键的那个人。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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