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宁武,郭家窑段明长城,陡峭山脊上一道6米宽的缺口。旁边就立着界桩,写着"保护范围10米"。可就在界桩眼皮底下,拉渣土的卡车从长城身上碾了快二十年,为的只是绕开三公里外的排土场,省点运费。这笔账,法律上算下来,一点都不省。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今天咱们来深入聊一聊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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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开的不是土墙,是刑法第324条
郭家窑段长城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刑法第324条第一款写得明白:故意损毁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套构成要件看:客体是受国家保护的长城文物;客观上有挖凿、碾压、致墙体断裂的损毁行为;主观上明知是长城仍"就便"开挖,冲的是省钱,是故意而非过失。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站得住。
要注意,这个罪只能追自然人,企业本身不是这一款的主体,但拍板的老板、具体施工的人都跑不掉。警方对汤某某、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方向没错。
17年没执照,还有一条罪等着
报道里更扎眼的是:2013年以前这家企业连工商执照都没有,更没有采矿许可证。这就撞上刑法第343条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非法采矿罪能构成单位犯罪。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各该条处罚。所以那100万是行政罚款,刑责另算,两笔账,不冲突。
网上吵得最凶的几个问题
举报十年没人管,过了追诉期吗?没有。故意损毁文物罪最高刑十年,追诉时效十五年;何况这不是一次性动作,是从2007年延续到2019年前后的持续损毁,时效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每回填一次、碾过一次,时效就重新起算。真正该追问的,是当年那句"没有险情不需要上报"。
文物部门说"没险情不上报",有依据吗?没有。文物保护法明确,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的作业须经文物部门批准;《长城保护条例》直接禁止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长城是文物本体,不是路边土坡,毁损就是毁损,"没有新破坏"从来不是不查的理由。
只罚100万算重吗?罚款是行政处罚,管不住刑事责任。况且长城是不可再生的世界文化遗产,一旦把修复费和生态损害一并追偿,账远不止这个数。
"就挖了6米",至于上刑事吗?长城的价值在于完整性和真实性,拦腰截断一段,断的是整条墙体的历史信息和防御体系的连续性,这是修补几米土回不来的。
说到底,这案子两头都该问责:一头是挖墙的,一头是装睡不查的。长城在山上立了几百年,毁在"省三公里"的算计里,也耗在"没人管"的沉默里。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我们评论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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