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公司因经营需要关闭门店,在与员工王某协调调岗未果后,依法向王某支付N+1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收到约30万元补偿金后,认为公司还应再支付赔偿金,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审理情况,一审认为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08年,王某入职某服装品牌公司,担任店长一职。2016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岗位为区域招聘经理,月工资1.3万元。合同同时明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劳动者至同一城市内其他营业办公场所或关联公司从事相关工作的,不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
2023年,该服装品牌公司在南京市设有五家门店。王某离职前任职南京A店店长,月基本工资约1.5万元。后受市场环境影响,公司关停了南京A店。2024年12月,公司向王某发函提供两种处置方案:一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按比例结算年终奖;二是调岗至南京B店担任销售顾问,月基本工资约1万元。
王某对上述两项方案均予以拒绝。该服装品牌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依法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计约30万元。原告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后,向玄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查明,至2025年6月,该服装品牌公司在南京市的门店大部分已关闭,仅余一家门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在同一城市对原告享有合理的调岗权。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关闭门店,将原告安排至同城的其他门店有一定合理性,且被告已就提供其他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等与原告进行协商,在原告表示拒绝的情况下,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因此,被告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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