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暗 来源:天涯观察 2026年9月22日 海南
近期,公众号“法与情”登载的文章《》,几名湖北商人赴海南开展房地产项目投资,向朱万贵实际控制的海南联华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投入数10亿元资金。随后,两方形成了旷日持久的商事纠纷,司法程序错置让已经获得最高法院终审确认的湖北投资人和债权人,却被以“诈骗罪”追诉、长期羁押。
朱万贵向四名司法人员行贿共计240万元,“行贿者逍遥、债权人入狱”,这颠倒格局正是司法程序中,权力干预经济纠纷的深层病灶。张家慧已于2020年12月被判刑,其腐败窝案余毒还在延宕。
查办腐败官员只是第一步,彻底肃清案件余毒,纠偏过去被权力扭曲的司法程序,厘清行贿受贿链条,才能真正修复受损的司法公信力。
一、为什么朱万贵行贿240万无人追责?
多方媒体报道,张家慧当值期间,很多人通过行贿“打招呼”就可以改变合议意见、推翻证据规则,审判独立被人情与金钱侵蚀。
![]()
湖北商人投资的海口翡翠水城小区。张梦云 摄,来源法与情公众号
朱万贵的行贿行为已获四份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包括向海南仲裁委原副秘书长刘彦勋行贿100万元,向海南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行贿90万元,向海南高院民一庭原副庭长王庆伟行贿35万元,向办案警长刘凌霄行贿15万元。其行贿对象包括仲裁委官员、高院副院长、审判庭副庭长和办案警长,这些人早已被判刑,已远超“配合调查”的合理范畴。
但行贿者本人至今未被立案。
那么为什么不立案?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污点证人”的交易逻辑,行贿人配合指证受贿人,换取自身不被追诉。但这种逻辑的边界在哪里?他不仅是在“交代问题”,更是在用行贿构建一套可以反复使用的“司法干预机制”。
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最高检等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要求“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将“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列为重点查处对象。
朱万贵向四人行贿、横跨仲裁与司法多个环节,完全符合“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重点情形。对这种行贿人的宽宥,实质上是在纵容一种以行贿为常规手段的商业行为模式。
二、程序倒错的“以刑化债”?
更令人警惕的是,朱万贵一方利用刑事程序反制债权人的操作。
严泽胜诉联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经鄂州中院、湖北高院、最高法三级审理,全部认定合法有效,联华公司被强制执行5100万元。随后,联华公司向海南省厅举报债权人“虚假诉讼诈骗”。
![]()
湖北鄂城区法院《案件移送函》。来源法与情公众号
2023年10月7日,海南省厅在联华公司尚未正式报案的情况下,提前出具《指定管辖决定书》;10月9日,琼海市局才出具《受案登记表》;10月10日,办案警察才到联华公司制作第一份报案笔录。先指定管辖、后受理报案、再制作笔录——这一顺序的颠倒,意味着案件在被害人“报案”之前就已经被启动了。
更关键的是,本案主办警长刘凌霄在办案期间收受朱万贵贿赂,行贿目的明确记载为“加大对刘小白、严泽胜涉嫌诈骗案件证据材料的处理力度”。一个被行贿者控制的侦查程序,其产生的证据和结论的公正性,从源头上就应当受到质疑。
然而相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却称,经核查“取证过程未违反程序”“其参与的刑事诉讼活动内容合法有效”。让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为自己的下属出具“合法性证明”,这本身就是程序正义的悖论。
三、“反向并案”与审限规避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程序异常仍在延续。
2025年4月,海口中院完成第一次完整庭审。因审判长退休,2026年4月重组庭审,再次走完全部流程。此时案件已历经两轮庭审,审限吃紧。然而法院没有选择尽快宣判,而是在5月22日对刘小白另案立案,新增被告人汤庆军,然后将已走完两遍庭审流程、等待宣判的前案,整体并入这个尚未开庭的新案。
辩方指出,这违反了最高法刑诉法解释中“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则——正确的做法是将后案并入前案,而非相反。“反向并案”的后果是前案两次庭审固化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全部作废,审限重新计算,客观上起到了规避审限监督的效果。
汤庆军与严泽胜毫无关联,却因为“并案”被迫重新陪庭。严泽胜自2023年10月被刑拘,至2026年9月已羁押近三年,所涉债权却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
![]()
朱万贵出具的虚假《承诺书》,其公司股份来源被质疑。来源法与情公众号
一个以“诈骗罪”追诉的被告人,其“诈骗”的对象是一笔法院判决确认存在的债务——这个逻辑本身就足以说明案件的荒诞。
四、律师代理的利益冲突
张家慧案一审辩护人熊某律师,如今出任朱万贵一方的刑事诉讼代理人。这一变动引发的争议。
根据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属于直接利益冲突。张家慧案与朱万贵案在行贿事实上高度关联:张家慧的判决认定朱万贵向其行贿90万元,这一事实正是朱万贵案的基础关联事实。
熊某作为张家慧的前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和核实证据,完整掌握了张家慧关于朱万贵行贿的供述和卷宗材料,对前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如今转而代理与张家慧就行贿事实存在直接利害对立的朱万贵,两项义务天然矛盾。让一个潜在的证人坐在被害人代理人的席位上,这本身就是程序上的不当安排。
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有着清晰的法律边界,刑法是最后手段,不能越过民事法律,将普通商事合同、投资、借贷纠纷轻易升格为刑事犯罪。该案最大的问题是司法程序的制度防线曾经被人为击穿,而纠错纠偏的程序没有完全跟进到位。
一个地方的司法生态是否真正修复,不在于曾经腐败的法官是否入狱,而在于她所庇护的那些人是否同样被追究,她所扭曲的那些程序是否被纠正,她所留下的那套“用钱开路”的行为模式是否被彻底清算。
当然,厘清朱万贵与湖北商人之间的系列纠葛,必须以证据为核心,一切都应当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湖北商人的投资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事犯罪嫌疑,朱万贵行贿行为应当承担何等刑事责任,过往仲裁与裁判文书是否确有错误,都需要司法机关严格依照证据、依照法律,公开公正给出权威结论。
营商环境的基石是公正的司法。外来企业跨地域投资,最看重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投资人合法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反而遭遇刑事程序的反噬,会极大挫伤外来投资者的信心。商事纠纷有输有赢,但输赢必须来源于证据与法律,而不是金钱勾兑、权力干预、程序错位。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