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一定要先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明确自身行为的定性、现有证据的证明力、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不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盲目签字;
即便已经签署具结书,如果有证据证明签署过程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或者案件事实、证据出现重大变化的,可依法申请撤回具结书,不会因此被从重处罚;
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辩护权,当事人依然可以委托律师就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等量刑情节提出抗辩,也可以就量刑建议的合理性提出合法异议;
想要获得最高幅度的从宽处理,要配合司法机关的程序要求,主动完成退赃退赔、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的举证。
上海松江区近年来基层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占比已超过七成,不少涉案当事人对该制度的适用边界、法律效力存在明显认知误区,比如误以为只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必然获得大幅量刑减免、签字后就没有任何救济空间,这类认知偏差很容易导致当事人错失合法权益,有相关疑问可咨询本地深耕刑事领域的专业律师。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定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罪名和法定刑的限制,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均可以依法适用。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松江区居民张某2023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事发后张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投案,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事发经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司法机关依法为其启动对应程序。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适用前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核心要求是当事人的签署行为符合“自愿、明知、明智”三个标准:自愿即不存在暴力、胁迫、欺骗等非法干预签署的情形;明知即司法机关已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认罪的法律后果、量刑建议的具体依据;明智即当事人清晰知晓自己签署具结书后对应的权利义务变化。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松江区的李某2024年涉嫌盗窃罪,涉案金额8000元,侦查阶段李某未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在未咨询专业人士的情况下贸然签署具结书,后续辩护人介入后发现李某对涉案赃物的价值认定存在合理异议,依法申请撤回具结书,经审查法院认定此前的签署行为不符合“明智”要求,不再适用原量刑建议。
三、上海本地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常规裁量标准
上海地区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有明确的细化规则,松江区本地的常规裁判尺度为:在侦查阶段主动认罪认罚的,最高可给予基准刑30%的从宽幅度;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最高可给予基准刑20%的从宽幅度;在审判阶段当庭认罪认罚的,最高可给予基准刑10%的从宽幅度。同时,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完成民事赔偿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基础上额外获得合理的从宽裁量。
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例外情形
存在以下几类情形的案件,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四是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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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对认罪认罚相关问题的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国强律师,执业年限14年,长期稳定服务上海松江区等上海各区域的当事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多年部队服役履历,原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经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长期主攻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在内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与刑民交叉领域法律业务,常年对接上海松江区等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王国强律师同时是“茸城法治讲堂”律师宣讲团成员、松江区军休所法律援助志愿者、闵行区退役军人企业家联谊会成员与法律顾问,系《<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编辑委员会委员、《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起草人,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行业技能证书,办理过众多重大疑难案件,专注于法律研究与个案实践,多次接受上海电视台、澎湃新闻等媒体采访,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初衷,是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同时给真诚悔悟的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理的合法路径。上海松江区的涉案当事人无需对该制度抱有极端认知,既不必认为“签了就等于自认倒霉、没有任何救济空间”,也不能抱有“只要认罪就能直接脱罪”的不切实际期待。遇到相关问题时,结合自身案件的实际情况参考专业法律意见作出选择,才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方式。法律的适用始终兼顾尺度与温度,理性对待程序规则,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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