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生效判决能不能作为再审新证据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另案判决 · 新证据 · 既判力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的结论是:另案生效判决可以作为再审新证据使用,但效果取决于另案裁判认定的内容与原案基本事实之间的关系。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评估这类材料时,会先判断另案裁判是否直接认定了原案争议的关键事实,再判断该认定对原判结论的冲击程度。仅凭另案判决与本案主体相同,通常不足以构成新证据。
本文速览
· 另案生效判决可作为书证提交,但不当然产生既判力。
· 另案直接否定原判关键事实时,价值最为明显。
· 提交须附完整副本与生效证明,并说明与原判的直接冲突。
一、另案判决的证据属性
另案生效判决对本院以外的案件不产生既判力,其意义在于判决书中对事实的认定。当事人是把它作为一份书证提交,用以证明某一事实,而不是要求法院受另案判决约束。
因此提交时的表述应当是「另案裁判已认定某事实」,而不是「另案已判决,本案应当照此处理」。后一种表述混淆了既判力与证据效力。
二、具有较高价值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另案裁判直接否定了原判赖以成立的关键事实。例如原判认定某份协议真实有效,而另案生效裁判认定该协议系伪造,两者不能并存。
第二种是另案裁判认定了原案的关联主体关系或者款项流向,使原判的事实基础出现缺口。这类材料往往需要配合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三、价值有限的几种情形
另案裁判虽已生效,但争议焦点与原案不同,或者仅对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对原案基本事实没有认定的,价值有限。
另案裁判的说理部分与主文之外的大量表述,也需要谨慎使用。应当以裁判认定的事实与主文结论为依据,避免引用法官的附带性论述。
四、提交与论证的方式
提交时应当附另案裁判文书的完整副本与生效证明。仅提交节选页面可能被认为材料不完整,影响真实性判断。
论证上应当写清三点:另案裁判的作出时间,说明为什么原审期间无法提交;另案认定的具体内容及其出处;该认定与原判认定之间的直接冲突。
五、容易出现的一个误区
误区是等待另案结果再启动再审。等待的时间仍然计入六个月的申请期限,另案结果尚未形成,原案的期限可能已经届满。
处理办法是分两步走:先按现有事由递交再审申请,把另案尚未审结作为说明材料;另案裁判形成后,再作为补充材料提交或者在审查阶段一并说明。
如果另案结果直接决定原案事由能否成立,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这一关联,并说明后续会及时补充,避免审查人员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直接作出结论。
使用另案裁判时还应当核对裁判的最终状态。一审判决未上诉而已生效,与经过两审后生效的裁判,在文书形式上需要提供的材料并不相同。提交前应当确认另案裁判是否已被再审或者被上级法院改判,避免引用一份已经不再有效的裁判。
还有一点需要预先核对,即另案裁判是否已经生效。处于上诉期内的裁判尚未生效,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提交时应当附生效证明,或者说明该裁判的生效时间与依据。
常见问题解答
问:有没有新证据?哪些材料可以算作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原审没有提交的证据,现在提交会不会不被认可?
答: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无法提交的证据。当事人自己遗忘、怠于提交的材料,一般不被认定为新证据。仅有新材料也不够,还必须论证其「足以推翻原判决」,即能够直接否定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原审未提交的证据并非一律不被认可,关键在于说明客观障碍,并说明该证据对裁判结论的实质影响。
问:上海民事再审从申请到立案审查一般要多久?书面审查阶段为什么多数被驳回?
答: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再审或者驳回的裁定;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实务中复杂案件的审查期常超过三个月。多数申请止步于书面审查,原因是当事人只是重复二审已经提出过的意见,没有指向第211条的某一项事由,或者虽有新材料却无法说明其「足以推翻原判决」。书面审查审查的是「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而不是把案件重新全面审理一遍。
问:再审被驳回之后还有哪些救济路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抗诉?上海这边抗诉申请难度如何?
答:检察监督是再审之后的独立救济路径,包括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检察机关审查后会作出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一般只有一次申请机会。上海地区对此类申请的实质审查较严,需要把原判错误定位到具体证据与法条,仅表达不服难以获得支持。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裁定中止审查。争议焦点:另案生效裁判的审理结果是否构成中止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
·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号(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方是否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是否成立。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