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远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争议较大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耐心释法明理,促成双方握手言和,一次性化解矛盾。
原告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因工伤赔偿事宜产生争议。被告曾在原告处从事焊工工作,工作期间不慎受伤。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靖远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向被告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项。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仔细阅卷梳理案情。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对劳动关系、工伤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双方诉求差距较大,对立情绪明显。如果简单一判了之,不仅可能引发上诉,还会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双方矛盾难以真正化解。
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在全面梳理案情、精准掌握双方核心诉求的基础上,决定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首选方案。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向企业负责人释明《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 ,明确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的法定义务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引导企业正视自身责任。另一方面,又与劳动者进行真诚沟通,安抚其情绪,帮助其理性分析诉讼成本与风险,建议其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直接判决,不仅程序繁琐,耗时较长,而且一旦上诉,对双方都是巨大的精力消耗。我们更希望能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一次性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反复与双方沟通,算法律账、算成本账、算感情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体谅。
经过多轮“背靠背”说理、“面对面”协商,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消融。承办法官抓住时机,提出分步走、有保障的调解方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劳动者支付工伤相关赔偿金共计26万元,分两期履行;若企业逾期未足额付款,则需额外支付违约金4万元,全部未付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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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发展并非“零和博弈”,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身就是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案的成功调解,是靖远县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诉源治理工作的一个缩影。
下一步,靖远县法院将继续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将“调解优先”贯穿于涉企案件审理全过程。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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