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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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太尼类物质属于强效麻醉镇痛类物质,衍生物种类繁多、毒性极强,少量即可致人死亡,是当前禁毒领域重点打击的新型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全文共计18条,同步配套出台立案追诉规定,统一了涉芬太尼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对化工、医药、物流寄递等行业也划定清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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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实务,对该《意见》核心规则进行普法解读。
一、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芬太尼类物质
《意见》明确芬太尼类物质包含两大类:
一类是药用芬太尼类物质,常见如芬太尼、阿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属于医院临床合法使用的麻醉镇痛药品;
另一类是非药用芬太尼类物质,例如乙酰芬太尼、卡芬太尼等各类合成变异衍生物,大多为地下非法合成,无合法医疗用途,整类纳入管制目录。
值得注意,并非只有目录列明品种才属于管制对象,化学结构符合芬太尼母核结构的变体物质,同样属于芬太尼类管制物质。医药、化工企业、科研机构,生产、买卖、进出口相关物质,必须取得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手续,未经许可即可能涉嫌毒品犯罪。
二、核心定罪量刑规则:区分药用与非药用,两套数量标准
这是本次《意见》最核心制度设计,对不同芬太尼物质设置差异化量刑标尺。
第一,药用芬太尼类物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参照现有司法解释中芬太尼的数量标准量刑。非法持有25克以上即可刑事立案。
第二,非药用芬太尼类物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参照海洛因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非法持有10克以上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量刑力度明显加重。如果非药用物质后续经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药用价值,则重新适用药用芬太尼的量刑标准。
同时明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芬太尼类物质,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立案追诉。涉案存在多种芬太尼类物质,没有单独达到立案标准,可以按照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数量,达到标准同样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时,除毒品数量之外,还需要综合评估危害后果、主观恶性、是否造成人员中毒死亡等情节。
三、犯罪主观“明知”如何认定,辩护抗辩要点
涉芬太尼案件同样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属于芬太尼类管制物质,才能够构成毒品犯罪。《意见》确立推定明知规则,同时保留反证空间。
司法实践中,会结合交易价格明显异常、隐蔽包装、规避检查、多次同类交易、虚假身份收发货物、跨境无合理理由大量采购芬太尼中间体等客观情形推定明知。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确实被蒙骗,完全不知道涉案物品属于管制芬太尼类物质,则不能认定主观明知,不构成毒品犯罪。
对于化工、医药行业从业人员,不能仅凭化学品分子式就直接推定明知,需要结合行业规范、采购审批手续、交易场景综合判断。合法生产经营企业,有完备审批流程,因被他人欺骗流出产品,可作为重要辩护方向。
四、重点打击哪些行为?关联犯罪处理规则
《意见》明确司法机关要重点从严打击制造、走私、大宗贩卖芬太尼源头犯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犯罪分子、毒品再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之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芬太尼类毒赃;医药从业人员非法向吸毒人员提供芬太尼麻醉药品;物流寄递从业人员协助寄递芬太尼;网络上撮合芬太尼交易等关联行为,都可以对应追究刑事犯罪。跨国走私芬太尼类物质,还会开展国际司法协作共同打击。
同时强调加大经济惩戒力度,对涉案违法所得、收益全面追缴,充分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刑罚,从经济层面摧毁犯罪条件。
五、证据收集与行业主体风险提示
办理案件中,对芬太尼类物质的鉴定、取样、扣押、称量、封存等环节有严格证据要求,鉴定意见是定案关键。如果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也可以作为辩护的突破口。
针对市场主体:医药机构严格管控芬太尼麻醉药品处方、流转登记;化工企业对芬太尼相关中间体做好购销资质审查;物流、国际快递要加强对可疑化工粉末、不明样品查验。不要贪图高额报酬承接来源不明订单,避免卷入涉芬太尼刑事犯罪。普通群众切勿网购来路不明的所谓“镇痛粉末”“网红止痛药”,很多就是非药用芬太尼衍生物,极易发生中毒死亡。
六、从宽处罚适用边界
《意见》坚持宽严相济。对于被诱骗、被裹挟参与犯罪,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动配合侦查、检举揭发上游源头犯罪的人员,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对于源头制造、跨境走私、大批量贩卖、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坚持严厉打击,不予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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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军律师提醒,芬太尼类物质毒性极强,社会危害性巨大,是禁毒工作重点打击对象。不管是行业从业者还是普通公民,都应当认清芬太尼类物质法律风险,守住法律底线。一旦卷入此类刑事案件,应当重点围绕物质属性、主观是否明知、毒品数量鉴定、折算标准开展辩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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