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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职工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果关系强调原因力大小而非时间远近,即便暴力侵害行为具有滞后性,也不必然阻却因果关系的存在。
(2)工作原因为引发暴力伤害的主要原因甚至唯一原因的,应认定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在证明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暴力后果的情况下才不宜认定为工伤。
(3)不能仅以暴力侵害没有当场发生而是具有滞后性为由否定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这更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
【关联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律关系】
王某某 → 廖某:工作管理关系引发的暴力伤害(王某某作为环卫专管员检查发现廖某未完成任务导致其工资被扣,廖某怀恨在心后实施殴打致肋骨骨折)
王某某 → 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关系(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认属于工伤)
王某某 → 某区政府:行政复议关系(区政府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引发行政诉讼)
【原告诉请】
王某某诉请法院判令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其被殴打受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答辩】
某区政府答辩称王某某被廖某殴打系因私人恩怨所致非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查明】
王某某原系S乡某村路段环卫工人。2020年6月时任该片区专管员的王某某在巡查时发现环卫工人廖某未完成任务并上报导致廖某工资被扣。廖某对王某某心怀不满并于2020年11月2日趁王某某正在S乡某村巡查环卫工作时对其实施殴打致肋骨骨折。次日公安机关对廖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2021年3月社保局认定王某某受伤属于工伤。区政府复议后认为系私人恩怨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认为】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某被殴打受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撤销某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进一步阐明:判断暴力伤害与履职因果关系的核心在于原因力大小本案中廖某对王某某怀恨在心的根源是王某某履行专管员职责导致其工资被扣这是引发暴力伤害的唯一本源性因素在没有证据证明两人存在其他私人恩怨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暴力侵害发生在事发四个月后才否定因果区政府既已认定殴打源于工作管理行为却又以时间滞后为由否定工伤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某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王某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案例来源】
(2022)赣行终【】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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