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科技馆抢夺事件,在近一个月的等待后,等来的是盐城公安新都派出所 一份充满悬疑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画面清晰记录了事件全过程,公众的关注,持续发酵,可这份决定书却没能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反而留下了三重绕不开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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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重疑问,责任主体的“选择性隐身”。监控视频画面显示,现场有两人参与了抢夺行为,其中一人是科技馆馆长季汉国,另一人是安保人员某磊。但在这份行政决定书中,只有安保人员某磊被列为“行为人”,馆长季汉国的名字完全消失。作为公共文化场所的负责人,馆长本应是秩序的维护者,如今却在追责环节被刻意“隐身”,难免让人质疑,是不是想让基层工作人员一人扛下所有,让事件变成“背锅式”的草草了结?
第二重疑问,法律逻辑的自相矛盾。新都派出所的这份不予处罚决定书,一边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一边又将某磊称作“行为人”。在治安处罚的语境下,“行为人”本就指向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这种表述上的冲突,既不符合法律文书的严谨性,也让公众对调查结论的专业性产生质疑。如果违法事实不成立,那“行为人”究竟实施了什么行为?这显然是一个无法自圆其说的漏洞。
第三重疑问,立案与撤案的程序反差。8月12日袁先生报案,8月17日治安行政立案,直到9月9日才作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认定。近一个月的调查周期,究竟是案情复杂需要细致核查,还是立案之初的判断就出现了偏差?当初的立案审查是哪个部门?审批责任人是谁?这些程序上的模糊地带,让原本就广受关注的事件,无疑会更添一层“暗箱操作”的猜测。平安盐城 不应该追责吗?
公共事件的处理,从来不是简单的“结案”了事。盐城科技馆抢夺事件,公众期待的不仅是一份决定书,更是对程序正义的回应,和对责任主体的明确定位。如果这些疑问得不到清晰解答,那么这份看似终结事件的文书,只会成为新的争议起点。希望相关部门能重新审视这份决定书,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真正经得起推敲的说法,别让11万双眼睛的关注,最终只换来一个“轻率收场”的结果。
写在最后: 今晨,著名话剧表演艺术家、国家一级演员,济公活佛的扮演者#游本昌去世#了,网络上,一片哀悼之声。人们缅怀、悼念游本昌,更多是因为游老曾成功扮演过深入人心的济公。
济公,扶危济困、惩恶扬善,扬的是善念,济的是平民百姓,是受欺压的弱者和遭遇不公的普通人。而新都派出所的这份不予处罚决定书,显然是为滥权背书,为恶者挡剑,分明有助纣为虐之嫌,这份决定书已经完全背离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民警察,本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肩负着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敬请@江苏警方 予以执法监督。
作者:崖悬花倒生V,知名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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